香港股交所掛牌條件(有關香港虛擬資產運營活動持牌條件之探析)
作者:樊曉娟 印磊 黃海逸
#虛擬資產#
自虛擬資產蓬勃發展以來,香港地區對虛擬資產的監管一直報之以開放、包容的態度。2022年10月31日,香港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正式發布《有關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向世界展示出其欲成為國際虛擬資產中心的宏偉愿景。
數年來,香港在虛擬資產業務方面的愈發明晰,也因此給予了很多虛擬資產營運者們跨入此行的機會與渠道,而大量的運營實踐又給香港帶來了新的監管經驗。正是基于如此良性循環互動之下,香港地區對于虛擬資產運營活動已經有了一個相對全面而又深刻的認識,并已初步形成了相對完整的監管體系。
一、虛擬資產的內涵
一般而言,提及虛擬財產,很多人的最初印象可能是網絡游戲、電子游戲抑或其他一系列非實物的信息類產品。近年來,加密貨幣、NFT等等被大眾所廣泛認知和接受,甚至表現出投資熱情。
在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于2019年11月6日所發布《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下稱“《立場書》”)中對于虛擬資產的定義指的是,以數碼形式來表達價值的資產,其形式可以是數碼代幣(如加密貨幣、功能型代幣,或以證券或資產作為支持的代幣)、任何其他虛擬商品、加密資產或其他本質相同的資產,不論該等資產是否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或“期貨合約”。[1]
在《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下稱“草案”)中對虛擬資產的定義為,以計算單位或經濟價值的儲存形式表示、可透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的加密保護數碼形式表現價值。此外,證監會、財庫局均可以通過憲報刊登的公告去額外定義虛擬資產。
由此可見,目前香港地區監管機構對虛擬資產的界定較為寬泛。無論該虛擬資產是否帶有可能的融資屬性,還是說虛擬貨幣、電子數據等,目前均被列為虛擬資產這一概念之中。
二、虛擬資產運營活動的監管范圍
雖然香港對于虛擬資產的定義十分廣泛,但不是所有的虛擬資產均會受到監管政策約束。如在《立場書》中第Ⅰ部分第四條之規定:“證監會無權向僅買賣非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的平臺發牌或對其作出監管”。因為此類虛擬資產并不具備《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或“期貨合約”的特性。還比如《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聲明》指出,如代幣發行所涉及的數碼代幣符合“證券”的定義,就該類數碼代幣提供交易服務或提供意見,或者管理或推廣投資數碼代幣的基金,均可能夠成“受規管活動”[2]。
易言之,香港對虛擬資產監管的核心是:從事“受規管活動”的人士或機構,不論是否位處香港,只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便須獲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注冊。[3]例如,當NFT僅作為一個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的收藏品時,并不會受到證券監管規制,而一旦其邁入“融資”這一范圍之內,便可能就屬于《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規定的“證券”或“集體投資計劃”范疇,那么該等NFT的運營或被列入《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之“受規管活動”而需要向證監會申請相應的牌照。
三、香港虛擬資產運營者持牌條件
證監會于2018年11月1日發布《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下稱“框架聲明”),框架聲明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持牌要求進行了一個框架性的說明。
(一) 虛擬資產基金分銷商
虛擬資產基金分銷商指的是,管理完全投資于不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虛擬資產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銷該等基金的公司,其一般須領有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牌照。證監會亦會管理這些基金的分銷活動并施以相應發牌條件。
根據2018年11月,證監會發布的《致中介人的通函 分銷虛擬資產基金》,虛擬資產基金分銷商的持牌條件歸納如下:
1. 基本條件
如中介人分銷虛擬資產基金,不論有關基金是否獲證監會認可,中介人都須確保向客戶作出的建議或招攬在所有情況下對客戶來說都是合理的。[4] 同時,需要符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會持牌人或注冊人操守準則》《網上分銷及投資咨詢平臺指引》等相關規定。
2. 對證監會認可以外的虛擬資產基金的額外條件
中介人如分銷非證監會認可的虛擬資產基金,且該基金已述明投資目標是投資虛擬資產或有意將10%以上的總資產價值投資于虛擬資產,便應遵守以下額外規定:
① 銷售限制及集中風險評估。中介人只能向專業投資者客戶進行銷售。
② 對非證監會認可的虛擬資產基金須進行盡職審查。
③ 向客戶提供有關虛擬資產基金的資料,包括虛擬資產的演變及發展、價格波動性、交易所或交易平臺上可能出現的價格操縱、缺乏流通性、提示交易所、平臺等有無監管機制、執行交易時的對手方風險提示、損失虛擬資產的風險以及科技網絡上的風險。
(二) 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
虛擬資產組合管理公司指的是管理“證券”及/或“期貨合約”的投資組合的持牌法團,其需持有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9號牌。
實踐中,如2020年4月左右,意博資本亞洲有限公司獲得香港證監會允許,可用其第9類牌照管理他人資產投資于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2022年1月,獅昂環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獲得香港證監會允許,可用其第9類牌照管理他人資產投資于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2022年4月左右,MaiCapital Limited及理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于分別獲得香港證監會允許,可用其第9類牌照管理他人資產投資于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
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的持牌條件及除外情形如下:[5]
1. 基本條件
① 投資者類別及披露。持牌法團的服務對象僅針對專業投資者,為確保有意投資的人士可以作出有根據的決定,持牌法團亦清楚地向他們及獲委任分銷其虛擬資產基金的分銷商披露所有相關風險。
② 資產保障。持牌法團應選擇最合適的保管安排。例如,資產是否應由持牌法團自行保管(即自行保管資產)或存放于某第三方保管人或交易所。
③ 投資組合的估值。目前,沒有適用于虛擬資產,特別是透過首次代幣發行而產生的虛擬資產的普遍接納估值原則。因此,持牌法團應以小心謹慎的態度,在顧及相關情況及符合其管理的投資組合的投資者最佳利益的前提下,就估值原則、方法、模式及政策作出合理適當的選擇,同時應就其選擇向投資者妥善地作出披露。
④ 風險管理。持牌法團應就投資組合所投資的每個產品或市場,以及投資組合對每個交易對手的風險承擔設定適當的限制。例如,他們應考慮就投資組合對非流動虛擬資產及新推出的代幣發行的投資設定上限。他們還應定期進行壓力測試,以確定市場狀況的異常和重大變化對這些投資組合所產生的影響。
⑤ 審計。持牌法團應確保指定一名獨立的會計師對其管理的基金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⑥ 流動資金。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法團如持有第 9 類受規管活動牌照及持有“客戶資產”[6],便須維持不少于 300 萬元的規定流動資金(或其可變動規定流動資金,以較高者為準)。另一方面,法團如果并無持有任何“客戶資產”,則須維持不少于 100,000 元的規定流動資金。
2. 除外情形
如果產生下述情況,則上述持牌條件的約束則不再適用。
① 持牌法團只管理投資于虛擬資產基金(即基金中的基金)的投資組合;
② 持牌法團管理多個投資組合,而該等投資組合的投資目標是主要投資于證券及/或期貨合約,但由于在一項或多于一項的投資組合所持的虛擬資產價格上漲,以致對虛擬資產的投資超出 10%最低額豁免規定。若持牌法團采取措施讓比例低于10%,則證監會不會對其予以監管并要求其擁有相應牌照。
(三) 虛擬資產交易平臺
根據2018年的《框架聲明》及2019年的《立場書》中要求,提供證券型代幣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平臺營運者如在香港營辦中央網上交易平臺,并在其平臺上提供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的交易,須要領有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牌照。
從目前實踐中來看,在香港地區目前已有兩家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成功獲得了交易牌照,分別為OSL(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OSL DS)及Hashkey Group。兩家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所獲得牌照均為1號牌照及7號牌照。這將給后續想要申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提供了一個良好的范例。
此外,《立場書》也明確要求了,平臺營運者應就每項將會在香港買賣的虛擬資產的法律及監管狀況取得以法律意見或備忘錄的形式出具的法律建議書,并向證監會呈交這份法律意見或備忘錄。依據《立場書》之附錄《適用于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運營者的條款及條件》,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發牌條件簡述如下:
1. 基本條件
① 持牌人只可向專業投資者[7]提供服務。注意這里的專業投資者(professional investor)可分為信托法團以及個人,對于信托法團專業投資者要求擁有名下總資產不低于港幣四千萬元,而對于個人專業投資者要求名下總資產不得低于港幣八百萬元。
② 持牌人必須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帶服務或活動或對現有服務或活動做出重大改變的計劃或建議,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書面批準。
③ 持牌人必須就任何在其交易平臺增添任何產品的計劃或建議,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書面批準。
④ 持牌人必須就其業務活動以證監會規定的格式每月向證監會提供報告。有關報告必須在每個歷月結束后兩個星期內及另外應證監會的要求呈交給證監會。
⑤ 持牌人必須委聘一家證監會可接受的獨立專業公司,以對持牌人的活動及營運進行年度檢視,及編制一份確認其已遵從發牌條件和所有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的報告。
2. 針對虛擬資產平臺營運者的特別條件
① 穩妥保管資產。任何尋求領取牌照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所采納的營運架構及所采用的科技,都應確保與證券業的傳統金融機構一樣,向客戶提供同等的保障。
② 認識你的客戶。平臺營運者應遵守適用于持牌法團的規定,了解你的客戶,并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驟,確定每一位客戶的真實和完整身份、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和投資目標。如果客戶不具備相關知識,平臺營運者只能在對客戶進行培訓并查詢客戶個人狀態以確保其服務適合客戶的情況下,才可以向客戶提供服務。
③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平臺營運者應設立和實施充分及適當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政策、程序和監控措施(統稱為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系統),以便充分管理有關風險。
④ 預防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平臺營運者應為適當監察其平臺上的活動而訂立和實施書面政策及監控措施,以識別、預防及匯報任何市場操縱或違規交易活動。有關政策及監控措施應涵蓋多個范疇,其中包括在發現操縱或違規活動后立即采取步驟以限制或暫停買賣(例如暫時凍結賬戶)。
⑤ 會計及審計。要求平臺營運者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就其財務報表揀選及委任會計師,并應顧及他們為虛擬資產相關業務進行審計方面的經驗和往績紀錄,以及他們為平臺營運者進行審計的能力。
⑥ 利益沖突。平臺營運者應避免并應促致及確保其有聯系實體避免在與客戶或替客戶進行的交易中有任何重大利益,或因有某項關系導致出現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
⑦ 供買賣的虛擬資產。設置相關規則、規章、準則、應用程序等;進行盡職調查。
⑧ 風險管理。平臺營運者及其有聯系實體將需設立穩健的風險管理框架,使他們能夠識別、衡量、監察及管理因其業務及營運所引致的所有風險。
四、結語
NFT、Web3.0、Metaverse等新型概念在全球備受各方資本的矚目青睞,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香港在數字經濟的浪潮之中不斷開拓摸索,愈發明晰的監管政策對于欲投入虛擬資產運營的投資者而言是一個巨大的契機。君子藏器于身,待時而動。我們有理由相信,未來虛擬資產的寶藏之海就蘊藏其中。
[注]
[1]《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https://www.sfc.hk/-/media/TC/files/ER/PDF/20191106-Position-Paper-and-Appendix-1-to-Position-Paper-Chi.pdf
[2]《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第1部所指明的“受規管活動”
[3]《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聲明》:https://www.sfc.hk/TC/News-and-announcements/Policy-statements-and-announcements/Statement-on-initial-coin-offerings
[4]《致中介人的通函 分銷虛擬資產基金》: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ircular/openFile?lang=TC&refNo=18EC77
[5]《適用于管理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持牌法團的監管標準》:https://www.sfc.hk/-/media/TC/files/ER/PDF/App-1---Reg-standards-for-VA-portfolio-mgrs_chi.pdf?rev=56e8284c4fec4befb6f9a97b50a1dc2a&hash=746811AD250581DC673F758DF23F0EFA
[6] 如《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所界定。
[7]《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1條及《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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