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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2. 區塊鏈非法集資罪的認定(一文全覽!法院對區塊鏈證據的司法認定規則)

區塊鏈非法集資罪的認定(一文全覽!法院對區塊鏈證據的司法認定規則)

隨著互聯網與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更新,電子數據逐漸成為民事訴訟證據體系中不可忽視的重要部分。在各類電子數據證據中,區塊鏈證據無疑是較為新穎的類型。由于技術實現的專業性,以及目前法律法規對此尚處于空白,對于區塊鏈證據的司法認定,實踐中各地意見不一。本文主要通過對公開的涉區塊鏈證據的生效判例研究,初步探析目前我國司法機關對區塊鏈證據的認定規則。

一、區塊鏈證據的定義

嚴格的講,區塊鏈本身并不是證據,而是一種電子數據證據存儲、承載及固定的技術實現方式。在法律層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1]肯定了“電子數據”作為民事訴訟證據的法律效力。在此基礎上,2019年10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訴證據規定》)對“電子數據”證據的范圍、判斷方式、采信標準等進行了細化規定,其中雖未提及“區塊鏈”證據作為“電子數據”證據的明確分類,但第十四條“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這一兜底條款為“區塊鏈”等新型信息技術在民事訴訟證據中的應用提供了支持。


區塊鏈上承載的數據首次被明確界定為民事訴訟證據類型,是在2018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互聯網法院規定》)中。其第十一條明確,“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據此,筆者認為,“區塊鏈證據”是指:使用區塊鏈技術,或通過使用該技術的存證平臺,對事實進行收集、存儲和固定,并能有效防篡改、具有真實性,以及通過其記載內容可以起到證明效力的電子數據證據。目前該項證據在我國已經得到了司法解釋層面的認可,并在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案件舉證中廣泛使用。截至2021年3月7日,以率先搭建司法區塊鏈平臺的杭州、北京、廣州互聯網法院為例,三平臺存證數分別為14.7億條、及1.6億條、0.5億,存量合計近17億條[2] 。

二、區塊鏈證據的技術邏輯

區塊鏈數據之所以能夠作為訴訟證據,一方面是因為區塊鏈本身就是一種電子數據的承載方式,另一方面則是基于區塊鏈的基本原理。依據《區塊鏈司法存證應用白皮書》[3] ,一般認為區塊鏈是“一種由多方共同維護,使用密碼學保證傳輸與訪問安全,能夠實現數據一致存儲、難以篡改、防止抵賴的記賬技術,也稱分布式賬本技術。”

區塊鏈證據得以被認可與其自身的技術特點無法分開。所謂“區塊鏈技術”,可以被理解為是一系列現有技術的組合應用,主要包括:

第一,P2P網絡。與傳統的中心化網絡結構不同,P2P網絡是指系統中每個節點的地位都是對等,都可以充當服務器。而P2P網絡中的資源和服務分散在所有節點上,信息的傳輸和服務的實現都直接在節點之間進行。第二,共識機制。區塊鏈存證依賴共識算法以達成共識規則,實現節點選舉、數據一致性驗證。相鏈的獨立節點之間可以互相發送、讀取、傳播數據信息。P2P網絡、共識機制也構成了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及信息公開化特征。第三,數字簽名技術。數字簽名技術通過非對稱加密技術進行加密(形成簽名)、解密運算和校驗,以確定形成“簽名”的消息未被篡改。因此數字簽名技術能夠驗證信息的完整性。第四,鏈式存儲。鏈式存儲即通過密碼學算法(例如哈希指針)構建的鏈表,后一個區塊中包含著前面區塊的特征信息,因此如果想要修改其中一個區塊中的數據,則需將鏈式存儲結構中的后序區塊數據全部修改。這種存儲結構有效提高了修改難度,也提升了存儲數據的防篡改、防偽能力。

另外,區塊鏈存證平臺還運用了其他信息技術,包括可信時間戳、安全存儲、云服務等等。這些技術和區塊鏈技術一起,保證平臺系統的高效、安全運行。

三、區塊鏈證據的裁判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訂)》第一百零四條[5] ,被采信認定作為案件事實根據的證據需滿足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的要求。考慮到區塊鏈技術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為存證數據提供了防篡改、防偽能力,但其仍存在一些理論上無法攻克的難題,例如因網絡延遲導致的不完美網絡,51%攻擊,抑或是交易所賬號和錢包失竊等 [6]。因此,對于區塊鏈證據的司法認定,應當緊密契合《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既不能因其屬于新型復雜技術手段而提高證據認定標準,也不能因該技術具有難以篡改、刪除的特點放棄設定必要的標準。

2018年生效的《互聯網法院規定》重點提及了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問題,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在線辦案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7] 分別針對區塊鏈證據效力、區塊鏈證據審核規則、上鏈前數據真實性審查以及區塊鏈證據補強認定等方面對區塊鏈證據的司法認定提出了標準。

地方規定層面,2018年6月生效的《杭州互聯網法院民事訴訟電子數據證據司法審查細則(試行)》第十二條[8] 則明確“為當事人提供電子數據存證服務的企業及機構提供的電子數據”,應當一并審查“第三方數據服務提供商”,“電子數據”來源及形成以及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能力,來認定證據的效力。考慮到《在線辦案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尚未正式頒布,針對區塊鏈證據的采信與認定審查標準,除了地方法院的審查細則,尚未在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層面有明確的規定。

這里需要明確的是對于《互聯網法院規定》的適用范圍問題。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在上海輕享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與宋成喜買賣合同糾紛案【(2020)滬0107民初3976號】的一審判決書中參考適用《互聯網法院規定》,采信了原告提交的區塊鏈證據,并認為,雖然《互聯網法院規定》是就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所作的專門規定,但“該條款作為對通過哈希值校驗以及區塊鏈等技術存證固證的證據真實性的確認方法,應當作為人民法院判定區塊鏈電子數據證據的共識性標準。非互聯網法院如果遇到區塊鏈存證的電子數據,完全可以將前述司法解釋條款作為證據真實性審查的參考法律依據。”據此,筆者認為,《互聯網法院規定》規定的關于區塊鏈證據的裁判規則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共識性標準”,司法實踐中,具有較大的可能性被其他非互聯網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中參考適用。

四、相關案例統計

截至2021年3月7日,以“區塊鏈”為關鍵詞,筆者對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生效民事裁判文書進行檢索,共得到65份涉“區塊鏈存證”或“區塊鏈證據”裁判觀點的文書[9] 。

從地區數據上看,北京、廣東和浙江的互聯網法院作出涉及“區塊鏈證據”的司法裁判占比較多,截至2021年3月7日,各有30例、16例及7例,如下圖示:

從案由上看,案由涉知識產權的案件所占比例最大,超過50%,其次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占31%,僅有14%為合同糾紛,如下圖示:

五、關于區塊鏈證據存證平臺資質的實證研究

1、存證平臺的資質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尚未出臺專門針對區塊鏈存證平臺的資質管理規范,筆者從目前公開的判例中,截取了相關法院對存證平臺資質合規性的論述主要如下:
法院對于“資質”的認定集中在以下幾類:

其一, 電子認證服務許可。所謂“電子認證服務”,是指為電子簽名相關各方提供真實性、可靠性驗證的活動。根據《電子簽名法》及《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10],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以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

如表一,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以區塊鏈存證平臺不具備電子認證資質,以此判斷區塊鏈存證平臺的存證無法達到電子認證的效果,例如表一中提及的成都日報社、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2019)川01民終1050號】。筆者認為,區塊鏈存證不等同于電子認證。所謂“區塊鏈存證”,本質上是通過區塊鏈技術構建的共識與互信框架,來實現事實固定的目的。而傳統的“電子認證”主要基于權威的第三方構建網絡信任,以解決網絡身份的識別。兩者在解決思路和技術實現層面有顯著區別,區塊鏈解決思路是去中心化的證明,而電子認證的解決思路則是中心化的證明,且針對運用區塊鏈技術的存證平臺,目前尚無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應當參照傳統電子認證平臺的資質要求。相比之下,筆者更為認同表一中北京互聯網法院有關判例的觀點,即“存證平臺是否獲得電子認證許可證書,屬于行政管理法規調整的范疇,不能直接以此否定存證平臺的資質以及存證平臺存證的合法性、真實性”。

其二,有法院將“公安部安全與警用電子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和“國家安全防范報警系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的檢驗認證作為存證平臺的資質。筆者認為,區塊鏈存證平臺是否需要這兩項認證,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區別。根據《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三條 [11],若區塊鏈存證平臺所提供的產品包括《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安全認證實施規則》所列網絡安全專用產品,則應當通過公安部安全與警用電子產品質量檢測中心的認定。同時該存證平臺需對其使用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產品,按國家安防產品認證制度進行管理。筆者認為 ,雖然上述認證本身并非屬于針對區塊鏈存證平臺而專設的資質要求,但從網絡安全角度出發,權威機構的認證有助于法院認可區塊鏈存證平臺的存證環境安全性。

除卻上述各類認證,根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一條[12] ,提供區塊鏈存證技術服務的平臺,需要履行“區塊鏈信息服務登記備案”手續。另外,從網絡安全角度,根據司法部發布的《電子數據存證技術規范》(SF/T 0076—2020)5.1條規定,區塊鏈存證平臺應達到電子數據存證平臺應達到《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的第三級基本要求。

此外,對于接入司法機關訴訟平臺的區塊鏈存證平臺,地方互聯網法院可能會提出特別的審核標準。例如,杭州互聯網法院發布的《杭州互聯網法院電子證據平臺規范(試行)》第八條對存證平臺接入訴訟平臺提出了審核標準:“證據平臺接入方需向本院提供主體身份資料、聯系方式等信息。本院管理員審核同意后,通過國家授權的第三方電子認證機構為其頒發 CA 證書,用于確保網上傳遞信息的機密性和完整性。”雖然目前尚未有因存證平臺不符合杭州互聯網法院接入標準而不予采信區塊鏈證據的案例,但是,筆者認為,不排除未來杭州互聯網法院的規范將會作為地方經驗被推廣至外省市,乃至獲得司法解釋層面的認可,屆時,國家授權的第三方電子認證機構頒發的CA證書也有可能成為法院審查區塊鏈存證平臺資質的重要一環。

2.存證平臺的獨立性

如表一,部分法院在審查區塊鏈存證平臺資質時,也一并考慮了區塊鏈存證平臺運營主體的獨立性問題。在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2018)浙0192民初81號】一審判決書中,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審查區塊鏈存證平臺的股東及經營范圍,來確認存證平臺的獨立性。筆者認為,如果案件爭訴內容涉及區塊鏈存證平臺及其股東的收益,例如原、被告某一方系案涉區塊鏈證據所依托的存證平臺的股東或關聯方,則該存證平臺的獨立性顯然會因利益關聯受到影響。但對于平臺運營主體的經營范圍,以何等標準進行平臺獨立性審查,還有待法律、法規或司法實踐做進一步明確。

3.存證平臺的清潔性、安全性、可用性或機器可信檢查

參考《在線辦案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第(三)項 [13],區塊鏈證據在審核中,法院還可能會參考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來審核存證平臺系統的清潔性、安全性、可用性。

成都中院對于區塊鏈證據的存證與驗證環境的認定相對謹慎,認為“電子副本與留存于服務器上的電子數據一致”不足以證明“留存于服務器上的電子數據形成過程中操作環境是否清潔性”。除此之外,包括北京、深圳、杭州等地的法院在裁判文書中未對于區塊鏈存證平臺的信息系統的清潔性、安全性提出質疑。對于存證平臺的清潔性、安全性、可用性或機器可信檢查,法院在認定中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① 通過考察區塊鏈存證的方式,結合相應技術規范 [14],來認定技術環境的安全性;

② 存證操作之前對計算機及網絡環境是否進行了標準化清潔性檢查;

③ 平臺是否取得“區塊鏈信息服務登記備案”,并以此來判斷電子數據是否生成于清潔環境;

④ 平臺系統的部署環境是否安全可信;

⑤ 平臺是否擁有權威機構出具的網站安全一級認證證書、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的備案證明等網絡安全認證;

⑥ 無相反證據否認安全環境。

六、關于區塊鏈證據認定的實證研究

1.司法實踐中區塊鏈證據真實性的判斷標準

有觀點認為,區塊鏈技術的“不可篡改性”尚存漏洞,例如當一個主體擁有充足知識和資金以掌握全網51%算力時,仍可以篡改、刪除區塊鏈以阻止新交易的驗證或逆轉前序已確認的交易。實際上,這種假設成立的難度極其大,在目前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可能性可以認為趨向于0 [15] 。在此前提下,司法機關對于區塊鏈數據本身的真實性,更多地會從認可區塊鏈存證平臺本身的可靠性以及區塊鏈證據的可驗證性角度展開分析。

結合判例,司法機關對于數據真實性的審核,可以細分為兩種場景:

第一種場景為鏈上生成的證據。在深圳市蘭拓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謝科租賃合同糾紛案【(2020)川0108民初2965號】中,原告(蘭拓科技)通過接入螞蟻云金融公司提供的區塊鏈系統,實現其“蘭拓區塊鏈免押租賃平臺”用戶注冊、合同簽訂、訂單數據留存都在鏈上完成 [16]。對此,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認定:原被告間簽訂的“電子合同,自乙方簽署合法可靠的電子簽名,或者乙方勾選‘同意本合同規定’并提交訂單之日起生效,且本次交易形成的三份電子合同,已通過區塊鏈存證。”在本案裁判文書中,法院認為該互聯網上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義務。而在同類型的幾個案件中[17] ,法院都未對鏈上形成的證據提出否定性的意見。

筆者認為,考慮到該類證據在生成、存儲、傳遞的過程都在區塊鏈環境下完成,所以當事人或第三方介入進行增加、刪減、篡改的操作可能性極小,證據保持完整性的可能相對更高。

第二種場景則是鏈下生成的證據,司法判例中涉及了大量的鏈下生成證據,而后進行區塊鏈存證的情況。例如,在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康輝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2019)京0491民初797號】中,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對于認定侵權事實的分析中,對區塊鏈證據的數據生成、存儲的方式具有可靠性提到了三方面的考慮因素:①提到易保全平臺通過程序puppeteer打開目標網頁,獲取網頁源碼,圖片信息,文字信息,對網頁截屏固化證據,操作過程是按照取證系統事先設定好的程序由機器自動完成,取證、固證全過程被人為篡改的可能性較小,該電子數據來源可信性較高;②易保全公司對取證數據同步傳送渝信公證處,法院登錄重慶市渝信公證處官網查驗哈希值結果一致;③被告沒有提出足以反駁或推翻《電子數據取證證書》的有效證據。

對于區塊鏈證據的完整性審查,同樣是區塊鏈證據認定中的重要考量因素。

杭州互聯網法院在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2018)浙0192民初81號】一審判決書,提出更為詳細的審查意見:基于區塊鏈存證技術具有難以篡改、刪除的特點,如果能確認訴爭的電子數據已保存至區塊鏈,那么可以進一步推斷該區塊鏈證據的保持了內容完整性。為確認電子數據確已上傳至區塊鏈,法院從“真實上傳”和“上傳的電子數據是否系訴爭的電子數據”兩方面進行審查。對于前者,法院從時間生成符合邏輯合理性以及hash值比對一致[18] 確認區塊鏈證據真實上傳;對于后者,法院則通過核驗比對“在保全網中下載的網頁截圖、源代碼和調用信息打包壓縮文件”的hash值及原告提交的區塊鏈保存的電子數據hash值一致,得出該區塊鏈證據從上鏈至今保存完整、未被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司法機關對于區塊鏈證據的效力確認,更強調技術說明文件或其他證據從側面進行驗證。例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成都日報社、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2019)川01民終1050號】中,未予采信案涉的區塊鏈證據。其主要觀點是: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提交的《電子數據保全證書》及其所附電子數據文件,在缺乏技術說明及印證證據的情況下,不足以證明被指控的侵權行為客觀發生、被控侵權圖片客觀存在。2018年6月28日發布的《杭州互聯網法院民事訴訟電子數據證據司法審查細則(試行)》第六條對于區塊鏈證據的效力也提出了通過特定形式驗證的標準 [19]。

綜上所述,目前判例中未強調對鏈上原生的證據和鏈下生成的證據的區分,筆者認為,對區塊鏈數據進行真實性審查,至少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四方面因素:

① 確認電子數據是否完整、真實的上傳至區塊鏈存證平臺;

② 在滿足第一項的條件下,需明確區塊鏈證據在被提取、復制、儲存等過程中是否保持完整性。司法實踐中對于提交區塊鏈證據一方,往往會有同步提交區塊鏈存證“技術說明”的要求;

③ 涉案區塊鏈證據是否可經特定技術手段驗證、比對,得到例如“比對一致”的結論。例如,當事人申請公證處、司法鑒定中心對存證至區塊鏈存證平臺的證據,進行哈希值比對,得出文件是否與自取證之時起就存證在公證處、司法鑒定中心的哈希值,文件一致的結論。

④ 訴訟中的其他各方是否提出有效證據反駁或推翻該區塊鏈證據擬證明的事實。

2.對于區塊鏈證據是否需要提交證據原件

根據《民訴證據規定》第十五條 [20]以及《互聯網法院規定》第十條 [21],傳統民事訴訟中的電子數據證據效力判斷,還涉及特定情形下提供證據原件的要求。區塊鏈證據作為電子數據證據,自然也涉及到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原件來印證的問題。

對此,邏輯上必須先回答“區塊鏈證據本身是否屬于原件”這個問題。目前法律法規、司法實踐中尚未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有學者認為區塊鏈證據本身可能被解釋為“復試原件”,即鏈上形成的數據內容與原始數據完全相同,[22] 也有學者認為可以通過“原始載體說”來論證區塊鏈存證的電子數據屬于原件,即進行區塊鏈證據存證行為時,原始數據上傳至聯盟鏈的某個節點,每個節點就基于點對點實時通信技術完成數據信息的共享,由于是點對點實時傳送,每個節點的存儲設備都可視為原始載體。[23]

但是,實務中有觀點認為,法院在根據區塊鏈證據認定事實時,需審查原件。例如,在成都高新美極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與張雨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2020)京04民終309號】中,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未提供區塊鏈證據的原件,原審判決根據復印件認定事實有悖于法律。對此觀點,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對于被上訴人提供的“IP360”平臺的區塊鏈證據(內容是上訴人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未經被上訴人同意使用了其肖像),如果上訴人不能提供相反證據情況下,可以采信該區塊鏈證據。該判決繞開了區塊鏈證據是否系原件的問題,而是從其他方面對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例如審查訴訟相對方是否能夠提供相反證據、區塊鏈證據反映的內容與其他證據是否能夠相互印證等。

另外,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康輝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2019)京0491民初805號】中,原告為證明被告侵權的事實,將含有侵犯著作權的文章和圖片網頁存證至“易保全”區塊鏈存證平臺,并提交了該存證平臺出具的《電子數據取證證書》。對此,法院登錄了重慶市渝信公證處官網,在官網下方“易保全公眾監督哈希摘要發布處”輸入原告所舉證的《電子數據取證證書》證書編號后,顯示了保全文件備案號、保全主體、保全來源、保全時間及全局監督摘要,上述內容與《電子數據取證證書》所載內容一致。法院并未提出讓原告出示關于載有侵犯著作權文章和圖片網頁的原件,并認可了該區塊鏈證據并認定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權的事實。

筆者認為,區塊鏈證據的性質是否屬于證據原件,以及在訴訟活動中是否需要額外提供原件的問題,目前尚存爭議。筆者建議,若未使用直接接入司法機關系統的存證平臺,可考慮引入第三方公證機構記錄區塊鏈取證、存證的全過程,亦不失為證據補強的有效措施。

3.第三方權威機構的輔助認定

對于類似區塊鏈存證這類新型證據形式的證據效力問題,司法鑒定的介入也可以視為一種有效途徑。在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2018)浙0192民初81號】中,原告為證明被告侵權行為事實,通過浙江千麥司法鑒定中心,對區塊鏈存證平臺的取證工具“puppeteer”程序和“curl”程序的技術功能進行司法鑒定,以確認上述程序具備網頁截圖和源代碼調取的可靠性。法院認為,在沒有相反證據推翻的情形下,保全網通過使用公開版谷歌開源抓取程序對目標網頁進行域名解析以生成、儲存數據電文的方式,具有可靠性。

因此,在提交區塊鏈證據時,可以同時提交司法鑒定意見書,或申請法院依職權委托司法鑒定,以增強證據的證明效力。另外,通過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發表意見,一定程度上將有助于增強區塊鏈證據的證明效力。

七、結論

目前區塊鏈證據的司法認定中,最受關注的問題是證據的真實性判斷。根據當前的司法判例,法院在審理涉區塊鏈證據的事實時,一般從兩個層面進行審查,即區塊鏈證據存證平臺的合規性,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

筆者建議,在使用區塊鏈存證平臺進行事實固定時,應當選擇具備重要資質(如區塊鏈信息服務登記備案、等保三級備案、國家授權的第三方電子認證機構頒發的CA證書等)的知名平臺,同時,應盡可能確保上鏈存證前證據的真實性。在當前區塊鏈證據認定規則不夠清晰的條件下,也可通過申請司法鑒定等方式證明區塊鏈證據的數據真實性。

當然,區塊鏈存證的最終目的是通過去中心化的方式,為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和還原事實提供一種便捷、不可篡改的證據承載、固定方式。對于區塊鏈證據的認定規則、認定標準,應盡快出臺細化的標準,以便司法實踐中更好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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