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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3游戲交易平臺網頁(游戲賬號交易平臺與“找回賠付”)

游戲賬號、居間交易與找回

BC公司經營某網絡游戲賬號交易平臺。

2021年11月16日,甲、乙和BC公司三方簽署了一份網絡虛擬財產居間轉讓合同,約定甲購買乙的游戲賬號及該賬號積累的所有服務。

其中,“積累的所有服務”對應本案及其他同類案例來看,是指游戲賬號中積累的“貨幣”、“裝備”、“寵物”等內容及賬號對應的各項服務。其中,游戲幣、裝備、寵物等內容屬于虛擬財產還是“服務”,用戶與游戲廠商之間立場不同、主張不同。

關于交易方式:

甲向居間方BC公司支付賬號轉讓款2000元、包賠服務費200元;

BC公司扣除居間服務費(賣方承擔)后,向乙轉賬剩余賬號轉讓款,即1990元;

乙收款后交付游戲賬號、密碼等信息。

關于包賠服務費:

BC公司運營網絡游戲賬號交易平臺,業務模式中設有交易擔保機制,即賣方通過平臺購買的賬號被找回時,平臺提供兩種賠償方式讓用戶放心交易:

免費包賠:平臺代售賬號發生找回后,15日內無法追回則由平臺補償號價30%(設有金額上限)。

付費包賠:買方購買賬號時,支付號價的10%作為包賠服務費。若賬號發生找回且在15日內無法追回,平臺全額賠付號價。

本案買方支付的200元就是包賠服務費。

2021年11月17日,甲發現無法正常登陸涉案賬號,BC公司要求乙協助找回賬號。12月20日,因未能找回賬號,BC公司按合同約定向甲退款2200元,隨后將乙訴至法院,要求其:

退還虛擬轉讓費2000元;

承擔原告方律師費2500元。

兩項訴求均獲法院支持,法院認為:

第一,《網絡虛擬財產居間轉讓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

第二,買方支付轉讓款后無法正常登錄涉案游戲賬號,原告BC公司在未找回賬號的情況下,按涉案合同第十七條約定,先行向買方退款,履行損失代償義務,以此取得買方對賣方的債權,有權要求賣方返還墊付款項。

第三,BC公司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費由賣方承擔,在合同中也有明確約定。

懲罰性條款

值得注意的是,《網絡虛擬財產居間轉讓合同》中有一條懲罰性條款,即賣方承諾:

交易完成后,永久不得找回賬號;

否則,買方有權要求賣方三倍退還轉讓費并賠償買方損失。

BC公司在本案中沒有主張3倍退賠,但在之前的類似案件中提出過此類訴求。

2020年9月,張某為購買肖某的游戲賬號,向BC公司轉賬2000元,此外還支付了200元包賠服務費。

2020年11月,張某無法登陸賬號后,通過短信驗證密碼方式找回賬號時,發現賬號的密保手機已被變更——肖某用申訴取回的方式找回賬號、重新綁定其已進行實名認證的手機號碼。

BC公司退給張某2200元后,將肖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雙倍返還賬號轉讓費,總計4000元。

BC公司主張雙倍退款的依據是合同第九條:

“……交易完成后乙方永久不得通過申訴、密碼找回等方式找回已經完成轉讓的賬號和密碼,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雙倍退還轉讓費并賠償甲方因此而受到的其它損失……”

BC公司制定本條款的目的是防止乙方故意惡意違約,但法院認為該項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不支持也合理,畢竟條款中的“甲方”是賬號買方,而不是居間方BC公司;BC公司向買方退款時也不是雙倍退款。此外,平臺規則約定原價退款,實際執行也是,這和居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2-3倍退賠不一致。規則之間、規則與落地實施之間的不一致往往會直接影響訴求獲支持。

業務模式、風險與免責條款

賬號交易類平臺在業務推廣時會宣傳自己有完善成熟的包賠流程,也有成功案例,但前提是法院認定其居間合同有效。

目前游戲廠商大多以格式條款形式約定游戲賬號所有權歸屬于游戲廠商,禁止未經授權許可的賬號轉讓行為,在民法典對虛擬財產近作原則性規定的背景下,如果被告以合同無效為由進行抗辯,法院對涉案合同有效性的認定會否發生變化,就有待商榷。

此外,從頭部游戲廠商訴訟情況看,提供交易服務的平臺也有被訴不正當競爭的風險。

如果觸發訴訟,平臺官網宣傳和已有判決書往往會成為游戲廠商現成的證據。

平臺對此往往也有意識,通常在用戶服務協議中也會設置免責條款,比如:

虛擬財產交易風險提示條款:

“……虛擬財產的交易不可避免地存在風險,這些風險可能表現為無法完成交付、交付后無法使用、被游戲運營商封號、被賣家惡意申訴、賬號密泄露或被盜等。您進行虛擬財產交易前,應充分認識和評估這些風險并確認自己能夠/自愿承擔這些風險。”

買賣雙方鑒別交易風險的義務:

“……買賣雙方應當在交易前……鑒別和判斷虛擬財產的來源、權屬……,并慎重考慮和評估交易可能產生的各項風險。”

用戶與游戲廠商糾紛提示:

“……虛擬財產交易可能在用戶之間及用戶與游戲開發運營商之間產生糾紛,客觀上無法避免,XX賬號服務網無法保證不發生該類糾紛。”

在居間合同中也會設置免責條款,比如:

賣方保證:

“乙方應保證所轉讓網絡虛擬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靠性,并保證所轉讓的虛擬財產不侵犯運營商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乙方愿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損失。”

平臺定位與責任:

“丙方應依本合同約定為甲乙雙方提供居間服務,積極促成甲乙雙方交易。……甲乙雙方因賬號存在瑕疵或在轉讓交易過程中產生其它爭議引起的糾紛,與丙方無關,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丙方所收取的居間服務費不予退還,甲乙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途徑解決。”

平臺責任:

“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導致本合同不生效、無效、被解除、被撤銷或任何一方發生違約等,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丙方所收取的居間服務費均不予退還。”

經營主體可以通過格式條款免除己方義務,但能否達到目的(尤其是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則要結合具體案情與法律規定判定。

參考:

(2021)浙0703民初5444號

(2021)浙0703民初3543號

(2020)浙0703民初46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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