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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2. 給主播打賞的錢能要回來呢(姚志斗律師:打賞主播后反悔,錢還能要回來嗎?)

給主播打賞的錢能要回來呢(姚志斗律師:打賞主播后反悔,錢還能要回來嗎?)

近年來,在互聯網直播領域,巨額打賞主播從而導致自己背負巨額債務的新聞頻頻發生。其中不乏有未成年人、殘疾人、老人,有的“打工人”月薪不過數千元,卻因為打賞女主播欠下數十萬元網貸,令人不勝唏噓!一再發生的案例,甚至是悲劇,讓我們思考,粉絲在直播平臺上給主播的“打賞“法律上屬于什么性質?打賞給主播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案例提要

案例一:劉某訴某科技公司合同糾紛案

劉某生于2002年,初中輟學。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劉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資金流轉的銀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賬戶轉賬用于打賞直播平臺主播,打賞金額高達近160萬元。劉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還全部打賞金額,遭到該公司拒絕。后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還上述款項。

法院在審理該案中,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經過耐心細致的辯法析理,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劉某申請撤回起訴,某科技公司自愿返還近160萬元打賞款項并已經履行完畢。

案例二:干某某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沈某某等贈與合同糾紛二審

干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沈某某于2016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間,在斗魚公司開設的斗魚直播平臺上為林某充值、打賞的贈與行為無效;2、判令林某和斗魚公司共同返還干某某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913,559元。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干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干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1、涉案行為不構成贈與行為。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合同。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的合同。沈某某向林某打賞的為虛擬道具,虛擬道具系產生并儲存于斗魚公司網絡數據庫中的數據信息等衍生物。故不能拋開沈某某在直播平臺的充值行為而僅就打賞行為作出單一的評價。并且,沈某某在觀看直播時,使用虛擬道具享受了增值服務,獲得了與網絡游戲體驗相似的精神上的滿足感,顯然其行為不具備單務性、無償性。因此,沈某某的充值、打賞行為均不構成贈與。干某某以贈予合同糾紛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主張林某、斗魚公司返還錢款,本院不予支持。

2、沈某某的行為侵犯了干某某對夫妻財產的處分權等等,不能成立。

沈某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受服務購買人支付的充值款時并無義務對購買者的婚姻狀況進行審查及取得其配偶同意,且沈某某系持續在三年時間內進行充值、打賞行為,充值的數額多以百元、千元為主,網絡服務提供者也無從推斷沈某某有侵害他人財產處分權的可能。相反,干某某主張沈某某單方將家庭近十五年的全部積蓄用于打賞,但干某某與沈某某系共同生活的夫妻,對雙方的共同積蓄情況能夠進行了解、控制,對家庭財產的流失及沈某某的花費情況均能夠察覺。然而,在持續三年的時間內,干某某既未察覺家庭財產的減少,也未感受到任何其所稱家庭全部積蓄減少對家庭生活造成的影響,故干某某上訴所稱沈某某的行為超出夫妻家庭財產的基本安全保障的臨界點和限度,也遠超出一般人可以忍受的范圍,該行為明顯侵犯了干某某對夫妻財產的處分權等等,不能成立。

3、關于干某某上訴認為林某知道或應當知道沈某某的主觀目的或動機,通過曖昧聊天等語言、行為暗示沈某某可以交往,有違公序良俗一節,本院認為,林某作為主播在直播間展示才藝、與用戶進行互動,現并無證據證明林某的直播內容有違公序良俗,亦無林某明知沈某某已婚仍與沈某某發生婚外不正當關系的確鑿證據,更不能從沈某某的主觀目的或動機來推斷林某的行為性質。本院認為未有證據和事實表明林某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

案例分析

以上兩個案例分屬兩種不同情況的請求返還對于網絡直播主播的打賞,即行為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同。

眾所周知,我國通過對于年齡、精神狀態等因素的不同,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無民事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以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須由其代理人代理實施,所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屬無效。由此可知,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單獨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無效行為,八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未成年做出的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進行追認。

上文中案例一的情況,涉案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60萬的財產金額遠超其年齡支配能力,所以經過其家長的撤銷申請后,該打賞財產應予返還。第二種情況即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精神疾病的成年人)的打賞行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的民事行為合法有效,故無精神疾病的成年人打賞網絡直播主播后反悔,請求返還打賞金額的,不應予以支持。對于打賞人侵害他人財產進行打賞的,被侵害人應當向打賞人主張權力,要求其返還財產,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1、《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問題延伸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飛速發展,網絡直播逐漸走進每一個人的生活中。直播帶貨、直播打賞越來越常態化,隨之衍生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對于主播的打賞能否請求返還,我們可以從以下角度來分析和理解。

一、打賞行為的性質。

1、不屬于贈與的情形。

網絡直播打賞流程大多為利用平臺充值系統將真實財產轉換為虛擬貨幣,消耗虛擬貨幣購買類似“火箭”、“游艇”、“嘉年華”等禮物來進行打賞。在直播間內消耗實為主播積分工具的禮物的行為,具有明顯目的性,贈送禮物一方面為主播增加積分排名,另一方面也滿足了自身處于網絡虛擬環境的精神滿足感,不符合贈與合同中“一方將自身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規定,不符合贈與合同的單務、無償條件,所以消耗虛擬禮物打賞的行為不屬于贈與行為。

在上述情形中,打賞虛擬禮物的前提為在平臺充值,所以充值和打賞應同時考慮,不能拋開在行為人的充值行為而就打賞行為作出單一的評價。充值這一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直接約束用戶和直播平臺。根據用戶在注冊或充值時系統所提示的用戶協議,直播平臺是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用戶是服務的接收者。根據協議內容及用戶與平臺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判斷雙方所締結的是網絡服務合同關系,用戶與網絡直播平臺通過一定比例協議,將真實財產轉換為虛擬貨幣的行為實質上是基于網絡平臺的消費行為。

當然,這一結論是建立在平臺系合法成立,且能從事網絡平臺運營管理、發行網絡虛擬貨幣的活動,即所謂的主體合法性及標的合法性為要件的。如果主體或標的存在違法或瑕疵,那么在該平臺的充值可能涉及其他違法行為。

2、屬于贈與的情形。

如果行為人與主播通過網絡直播相識,私下添加了例如“微信”、“支付寶”等通訊聯系方式或線下見面,以轉賬、現金等方式給予對方能夠直接控制的財產,應當屬于贈與行為,雙方構成贈與合同。

二、打賞行為主體的差異。

正如文中兩個案例所展現出來的,打賞行為的主體可能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民法典》對于自然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做出打賞行為的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同,其打賞行為的效力自然也就不盡相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的打賞行為不論是贈與還是消費,都屬于無效行為,應當予以返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的與其意思能力不相符的打賞行為,屬于效力待定,應當經由其監護人進行追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的打賞行為,屬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

其中對于與其意思能力相符,應當加以區分和認知。例如一個16歲的未成年人,對于10元和10萬元的認知能力和處分能力自然是不同的,所以在實務中,要注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夠簡單粗暴的一概而論。

三、以非個人財產進行打賞。

1、挪用公款、侵害他人利益進行打賞。

如果行為人通過挪用、非法侵占等方式獲得并使用該財產進行打賞,從某種程度上,不影響打賞行為的效力和性質,但是行為人需要承擔因挪用、侵占等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

2、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打賞。

根據法律規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眾所周知,共有財產保護屬內部關系,交易安全保護是外部關系。但當二者發生沖突時,法律并未規定孰輕孰重,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考量:

(一)頻次、金額、時間持續性。

一些案件中,充值行為呈現多次、小額、長期的特點,而在另一些案件中,則呈現少次、大額、短期的特點。這兩種不同情況下的效力認定應當區別對待。

在前一種情況下,充值次數多,每次金額少,持續周期長,小額支出固然在一方決定權內,再結合貨幣的占有即所有屬性,故并不必然侵害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直播平臺作為第三人,也難以對多次、小額、長期的充值行為進行有效監管,故而無法推定直播平臺的設立者對共有人一方侵犯共同財產是知情的或為惡意的。

在后一種情況下,充值次數少,單次金額高,持續周期短,則需審查是否可能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轉移財產或其他違法、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而不能忽略案件細節就徑直認定充值、打賞行為是有效的。

(二)是否發生于夫妻共處時間段。

若充值、打賞的行為發生在下班后、夜晚或者周末的休息時間,則一般認為該時間段屬于夫妻共同相處的時間。長期在夫妻共同相處時間內發生的充值、打賞行為應視為有權處分,例如本文案例二中情況。

(三)是否定義日常生活支出。

在充值和打賞單次金額不大的前提下,還可對是否屬于日常生活所需作進一步評價。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日常生活所需已不限于衣、食、住、行,其范圍不斷擴大,既包含物質需求,同樣也包含精神需求。正當的娛樂活動如看電影、話劇、表演、旅行乃至網絡游戲等,也屬于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已成為日常生活所需。

網絡直播作為新業態的興起,也有其合理性和社會需求。用戶將觀看直播作為娛樂消遣的方式之一,在直播平臺充值、打賞,若單次金額不高,可直接認為屬于日常生活所需,并未超出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范圍。若顯然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則應進一步從意思表示、是否有悖公序良俗等方面考量,綜合判斷其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娛樂消費確實較于傳統生活消費為高昂,一場演唱會的門票很可能抵得上一個月的餐費,但是這種支出仍未脫離生活所需之合理范疇,不能消費后繼而做出“矛盾行為”,即出爾反爾,損害他方當事人對于交易行為的合理期待,以及對社會交易安全的造成破壞。

四、違背公序良俗打賞行為的效力判斷。

就目前直播行業的現實狀態來看,確有一些網站及主播從事著較為低級、暴力、甚至淫穢等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的表演。若充值、打賞行為的發生與這種類型的表演相關,則其效力當然也是有問題的。

若民事主體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例如觀看用戶、主播個人、直播平臺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則究其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也是無效的。公共秩序在私人的自治領域之外,不得以私人行為改變。

五、請求返還打賞財產的救濟途徑。

首先可以與網絡直播平臺進行協商退款,說明打賞用戶的情況,講清法律依據,雙方就退款和退款金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未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直播平臺返還打賞財產。因其糾紛性質和對象的特殊性,提起訴訟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訴訟主體。

(一)訴訟原告方。

未成年巨額打賞主播后,監護人進行否認,請求返還打賞財產的,監護人可以以打賞用戶(未成年人)的名義提起訴訟,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

成年人打賞主播后,請求返還的,可以以本人名義提起訴訟。

夫妻中一方對網絡主播進行巨額打賞,另一方可以以無權處分共同財產、損害共同共有財產利益為由,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返還打賞財產。

(二)訴訟被告方。

通過直播平臺對主播進行打賞,看起來似乎是用戶與主播兩個人之間的問題,但是其中設計多方利益體,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網絡直播公司通過搭建平臺,為主播提供直播環境,但大多數的網絡直播軟件公司并不參與直播者的管理經營工作,由此就產生了背后的第三方——經紀公司/工會。網絡直播軟件公司提供平臺、經紀公司/工會為直播者提供經營規劃和管理、主播從事直播工作,三方共同享有打賞收入利益。

所以在實踐操作中,我們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被告以提出追加被告申請來拖延審判流程等不利影響,維權方可以將接受打賞的主播、提供直播平臺的網絡直播公司、對于主播進行經營管理的經紀公司/工會三者一起作為被告訴至法院。除此之外,夫妻一方巨額打賞主播,不正當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還可以將配偶(打賞用戶)一并作為被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訴訟管轄問題。

(一)約定管轄情況。

以打賞人本人名義提起訴訟時,需要注意在注冊賬號時簽訂的用戶協議中,是否有約定過發生爭議時候訴訟管轄法院。如有約定,則需要在約定管轄法院進行訴訟,避免被告方提起管轄權異議,造成不利影響。

(二)一般管轄情況。

因為協議合同只能對于達成合意的合同雙方產生約束力,并不涉及第三人,所以例如夫妻另一方提起訴訟的第三人請求返還打賞財產情況,可以不考慮合同約定管轄,按照一般管轄規定進行訴訟。即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斗律師認為:

網絡直播隨著互聯網發展而興起,以其即時性、真實性、便捷性博得關注,最終達到今天的盛況。盡管規模已經如此壯大,直播平臺仍處于發展初期,各項規范尚不完善,諸多問題不斷涌現,如賬號監管、虛假流量、內容違法等,國家也出臺過一些應對政策。但許多方面亟需法律界定及規范。特別是用戶在充值及打賞后,以無權處分、違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要求平臺退款的糾紛不斷涌現。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公民財產利益,我們要對于不同打賞行為的性質加以辨析、對于提起訴訟的主體和訴訟管轄問題加以區分,以便適用法律清晰正確,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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