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挖礦后得到的結果有什么用(投資77萬合作比特幣“挖礦”,結果法院判決合同無效,投資者只拿回2萬余元)
投資比特幣“挖礦”成為一些人的“新潮”投資。日前,安吉縣法院審結了一起涉比特幣“挖礦”收益分配的委托合同糾紛案件,判決合同無效,依法駁回原告部分訴訟請求。結果,原告方投資了77萬元,只能拿回2萬余元。
2019年3月,王某在朋友李某處得知一個“新潮”的投資門路——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即利用電腦硬件在比特幣系統中抓取隨機生成的代碼,計算出比特幣的位置,并獲得比特幣區塊獎勵。王某和李某兩人一拍即合,決定以李某的名義在李某和毛某、黃某合作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中進行投資。王某向李某交付了77萬元,李某自己又拿出一部分資金,兩人共計將149.377萬元投資款轉賬給毛某,用于虛擬貨幣“挖礦”。
這張照片顯示的是虛擬貨幣的模型被擺在電腦主板上。新華社/路透
可直到2020年3月,王某分配到的收益一直不樂觀。然而,對方給出的解釋要么是“機器中毒了”,要么就是“一直在虧損”“再等等,在賣了”……
“‘挖’了整整一年,就給我了2.41275個BTC(比特幣)、9293個USDT(泰達幣)、6.4個LTC(萊特幣),之后就沒有動靜了。”王某欲哭無淚。在多次追要收益未果后,2021年9月,王某將李某起訴至安吉縣法院,要求返還投資款77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涉及的交易是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此類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中國人民銀行等十個部門聯合發布的銀發(2021)237號《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載明: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據此,本案原告王某明知投資款項用作虛擬幣“挖礦”及虛擬幣交易,故雙方的委托合同無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的,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被告存在同等過錯,雙方實際付出的生產成本和損失,由各方自行負擔。因尚未支付的比特幣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基于此前李某已拿回人民幣47619.51元退款,按照之前兩人協商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對該筆退款進行分配,最終判決李某支付王某人民幣20000余元,駁回王某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浙江法制報(通訊員 趙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