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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2. 虛擬幣詐騙如何定罪(發行虛擬幣被控集資詐騙罪,犯罪數額鑒定意見的質證要點(上))

虛擬幣詐騙如何定罪(發行虛擬幣被控集資詐騙罪,犯罪數額鑒定意見的質證要點(上))

區塊鏈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四十八):

發行虛擬幣被控集資詐騙罪,犯罪數額鑒定意見的質證要點(上)

作者:

楊天意律師,暨南大學法律碩士,專注于區塊鏈領域、金融領域及新經濟領域刑事辯護與合規業務。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法律咨詢方式見主頁置頂)

關鍵詞:虛擬貨幣,集資詐騙罪,犯罪數額,司法鑒定,質證

導 讀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與質證是不可或缺的工作,本文將從鑒定檢材的視角切入,圍繞檢材的合法性、完整性、充分性,以及檢材中可能存在的異常數據探討質證方法:

1. 針對檢材的合法性、完整性、充分性進行質證。

2. 審查檢材或附件中的原始數據,針對原始數據中的異常數據進行質證。

正 文

發行虛擬幣涉嫌集資詐騙罪的案件,辦案機關通常會委托司法鑒定機關對平臺或交易所的交易數據進行鑒定,以此來認定案件的犯罪數額。犯罪數額無疑是刑事案件的關鍵事實,犯罪數額的大小將決定案件位于哪一個量刑檔位,也決定了行為人應承擔的責任大小。這也意味著,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與質證是不可或缺的工作。

本專題將分為上、下兩篇展開論述。其中,上篇將追本溯源,從鑒定檢材的視角切入,圍繞檢材的合法性、完整性、充分性,以及檢材中可能存在的異常數據探討質證方法;下篇將直擊要點,結合案件事實,圍繞鑒定意見的委托事項、鑒定方法、鑒定過程的幾個關鍵問題進行探討。

一、針對檢材的合法性、完整性、充分性進行質證。

檢材是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依據的證據材料,通常也是辦案單位收集的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了“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因此,鑒定機構在承接鑒定業務之前,應當對檢材的真實性、完整性、充分性、合法性履行審查義務。

對于檢材的質證,本質上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確立的證據規則,結合司法鑒定的特殊規定,對三性進行的質證。

發行虛擬幣涉嫌非法集資的案件,對犯罪數額鑒定所使用的檢材通常是交易所或平臺的交易記錄,屬于電子數據。對于這類檢材,應當圍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質證:

其一,電子數據來源的合法性問題,包括對存儲介質原始狀態的檢查以及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的合法性審查。

其二,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問題,應重點關注檢材的MD5、SHA256等完整性校驗值與提取筆錄中記載的原始證據的校驗值是否一致。

其三,電子數據檢材的充分性問題,審查作為檢材的電子數據是否經過有目的的“篩選”,是否能夠完整反映案件客觀事實。

筆者在《區塊鏈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四十七):發行虛擬幣被控集資詐騙罪,如何對鑒定意見檢材合法性質證?》一文中對于檢材的質證有詳細的論述,本文不再展開,感興趣的讀者可以參閱。

二、審查檢材或附件中的原始數據,針對原始數據中的異常數據進行質證。

在針對犯罪數額的鑒定意見進行質證的過程中,我們會發現,很多時候,鑒定意見很難第一時間發現特別明顯的錯漏。究其原因,鑒定意見作為專門人員出具的結論性意見,呈現在結論中的數據往往經過嚴謹的計算與復核,就數據本身而言,出錯的概率不大,否則鑒定工作便不能稱之為專業性工作了。

在面對鑒定結論本身無法發現問題時,我們就要從源頭上尋找錯漏,而檢材就是問題的源頭。

筆者一直強調審查原始檢材的重要性,因為如果檢材的數據本身就存在問題,而鑒定人員并沒有排除檢材數據存在的錯漏而是直接采用異常數據,那么鑒定結論也只能是存疑的,因為這樣的結論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我們舉兩個例子:

1. 集資參與人身份不明的數據異常

例如,在上圖中,作為檢材的電子交易記錄中,部分集資參與人的姓名(name)及身份證號碼(certificate_number)信息均為空,只有手機號(mobile_number)信息,甚至部分用戶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均為空。而正常的數據是三者都存在,這樣才能確認投資者的身份,進而結合投資人名單確認投資者是否屬于本案的被害人。

就發行虛擬幣類非法集資案件而言,犯罪數額是由每一位集資參與人入金、出金的交易來完成的,要對犯罪數額進行鑒定,電子數據檢材中的每一位參與人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都應該是明確的,否則便不能確認該筆交易是集資參與人基于真實的集資參與行為發生,那么這些無法確認的數額就應當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予以剔除。

2. 只有出金記錄沒有入金記錄的數據異常

例如,在上圖顯示的電子交易記錄中,只有投資者賣出某幣的數量及收益USDT的數量兩個數據,而買入某幣的數量、支付USDT的數量的數據均為0。這說明,投資者在沒有購買任何某幣的情況下,憑空賣出了數量不等的某幣,在平臺沒有“空投”模式的情況下,無法解釋這一數據異常的原因,則這一類有出無進的數據應當予以剔除。

以上兩個例證表明,檢材本身是從電子數據中提取出來的,很多數據可能因為平臺自身的漏洞或其他不明原因出現異常。作為鑒定機構,在對檢材進行審查時,應當發現存在異常的數據并排除,在此基礎上進行鑒定,這樣的鑒定結論才有客觀性。如果鑒定結論建立在存疑的數據之上,則應當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認定鑒定意見客觀真實性存疑,鑒定結論不能成立。

鑒定檢材是鑒定意見的本木之源,在鑒定過程中,辯護人應當善于從源頭處發現問題,這些問題既包括法律程序上的問題,也包括法律實體上的問題。對檢材進行質證,進而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往往能夠有意想不到的收獲。

以上內容由楊天意律師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感謝各位讀者的贊賞與支持。

楊天意律師專業領域:

1. 區塊鏈業務領域:專注于虛擬貨幣發幣、挖礦及交易,虛擬貨幣合約、期權交易,NFT數字資產,區塊鏈游戲、元宇宙游戲等涉詐騙、傳銷、非法經營、幫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洗錢、開設賭場等罪名的刑事辯護及合規審查。

2. 金融業務領域:專注于私募基金、支付結算、外匯期貨、“地下錢莊”、“套路貸”以及其他非法集資類犯罪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詐騙、傳銷、洗錢等罪名的刑事辯護及業務合規。

3. 網絡傳銷業務領域:擅長化妝品、保健品等“新零售”電商平臺,網絡兼職平臺涉嫌傳銷犯罪、傳銷行政處罰等案件的辯護及合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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