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性挖礦騙局(流動性質押挖礦,是否會涉嫌傳銷犯罪或非法集資問題解析?(一))
作者:曾杰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未經作者本人許可不得轉載)
導語:
不管是那種挖礦模式,其本身的模式和傳銷行為相去甚遠,但導致其出現涉及金融犯罪的問題的原因一般而言都是推廣模式出現了問題。但是在質押挖礦模式中,問題的關鍵則是智能合約究竟是如何實現的。
正文:
所謂質押挖礦模式,是數字貨幣持有者將相關數字貨幣投入到某個智能合約中(比如借貸類智能合約),并由此獲得相關收益的行為。此種挖礦方式與比特幣、以太坊這種基于工作量證明(POW)的數字貨幣方式的不同,并不需要投資者購買礦機或者算力,而是基于權益證明(POS)和代理權益證明(DPOS)。在這種前提下,持有者只需要質押一定數量的代幣再運行一段時間后就可以產生新的貨幣,這些新貨幣就是通過質押得到的收益。與工作量證明機制(POW)要求節點不斷進行哈希計算來驗證交易有效性的機制不同,權益證明機制的原理是要求用戶證明自己擁有一定數量的數字貨幣的所有權,即“權益”。
此處之收益包括智能合約產生的區塊獎勵,一般是獎勵某種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區塊獎勵,即某種數字貨幣;另外就是智能合約本身如果作為一種借貸功能的協議,在他人需要借入某種數字貨幣時,投資者作為出借人獲得的出借利息收益。也基于這種模式,投資者不需要真的將自己的投入的數字貨幣消耗或者消費,是一種借出或者質押,其他任何人都無法提取自己持有對應單獨賬戶或者錢包私鑰。這類智能合約承載了區塊鏈技術的兩個最關鍵屬性——不可篡改和分布式記賬,結合智能合約本身又是完全自動化的,并不受某個中心化的平臺或者個人控制,如此技術上的特點也會導致刑事案件本身的定性發生重大的變化。
比如某個區塊鏈開發團隊基于以太坊技術開發出一種數字貨幣A幣,并且在區塊鏈上開發出某種借貸功能的智能合約,該合約下投資者可以存入或者質押比特幣、以太坊、usdt等主流數字貨幣(也可以接受A幣質押)。假設每五分鐘就會產生100個A幣,這100個A幣根據用戶質押數字貨幣的價值比例來進行計算。同時,A幣開發團隊在設計智能合約時規定初始團隊獲得A幣總量的3%作為團隊獎勵,80%給予投資者質押挖礦獎勵。A幣經過在幾個交易所平臺上線后,由于A幣智能合約的逐漸廣泛使用,其價值也逐漸被數字貨幣投資者接受,因此其在交易所的交易價格開始穩步上升,A幣團隊開始逐漸在交易所拋售A幣以維持不斷增加的市場需求,團隊也由此獲得相關收益。
基于上述模式,是否有存在涉嫌傳銷的可能性?
除了以上基礎的挖礦模式,A幣開發團隊為了快速提高A幣智能合約的市場認可度,又制定了一種推薦新客戶的獎勵方法作為推廣模式,實際上就是一種拉人頭的獎勵方法。如果甲客戶推薦了乙客戶,甲客戶就可以在自己質押的數字貨幣挖礦活動中獲得更多的算力加成,從而在每一次區塊獎勵時獲得更多的A幣獎勵。注意,此處拉人頭或者推薦新客戶注冊、投入質押活動的獎勵,實際上不來自于新客戶繳納的任何費用,而是智能合約分配的算力獎勵。甲可以從乙的投入數字貨幣價值中獲得這種算力獎勵,如果再乙推廣丙,甲依然可以獲得算力加成,但此時的加成比上一層要低,并以此類推到20層時推薦的算力加成變為零。
所謂傳銷,是指將成員按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同時各層級之間根據銷售金額或者拉人頭數量、繳納入門費數量來確定各層級的返利,從而導致層級內部形成一個利益聯動的金字塔結構,相關上層的人員可以間接獲得下線及下線發展人員投入的資金或者財物。官方的定義可以參照《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的定義“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由此可見,A幣團隊設計的質押挖礦模式雖然本身沒有涉及拉人頭的模式,但是在設計的推廣模式中是存在拉人頭行為和層級性返利的。比如其設計了鼓勵老客戶推薦新客戶,新客戶投資的資金會給予上級返利,從而形成一個金字塔結構,可以認定為一種以發展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或者投資金額),因此這類模式構成傳銷在實務中并無太大的爭議。
該模式是否構成傳銷犯罪?
眾所周知,傳銷行為區分為傳銷違法或者傳銷犯罪兩種,其核心的關鍵點即到底是以拉人頭數量為計酬依據還是以銷售業績為返利依據,如果是以銷售業績為返利依據,可判定其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為團隊計酬式傳銷,即不構成犯罪的傳銷違法活動,這種活動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而非刑事處罰。
在本文所討論的A幣案中,所謂的銷售業績可以合理解釋為A幣項目中客戶投入的或者質押的資金金額,上線客戶根據下線客戶的質押金額獲得相關比例的算力加成,這些算力又可以直接帶來一定數量的A幣獎勵。
傳銷犯罪的還有一個特點,就是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那這種騙取的方式是什么?是通過直接的騙取入門費嗎?比如騙取他人存入、購買相關商品服務支付了金錢,隨后給予其發展下線的資格,通過不斷地收取入門費從而實現不斷地返利和收取資金的目的。
除此之外,還有沒有別的騙取財物的方式?比如不存在所謂的入門費,用戶繳納的費用都存在第三方監管,類似于當前的智能合約質押模式,用戶所有的存入、質押行為都可以無限制的全額退出(比如通過智能合約質押以太坊)。這種模式下,不管平臺本身是否存在,只要智能合約能正常在區塊上運行,用戶就可以自由拿回自己的質押資產,因為智能合約完全在鏈上運行,設置的邏輯并不隨著項目方后續行為而改變。那這種模式下如何判定騙取財物從而構成犯罪?另外,如何區分這類質押挖礦類傳銷案,是否屬于拉人頭為目的的犯罪性傳銷,還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的團隊計酬式傳銷?
未完待續,區分罪與非罪,關鍵有三點。敬請期待:流動性質押挖礦,是否會涉嫌傳銷犯罪或非法集資問題解析?(二)
(以上內容系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師的相關歸納與整理,希望對刑事辯護提供有益的幫助,歡迎廣大同行提出批評與建議,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