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受中國法律保護嗎(比特幣電信詐騙高發,被騙受法律保護嗎?)
由于對比特幣等數字代幣法律定性的認識不同,司法實踐中對比特幣等數字代幣的判決存有一定爭議
文 | 《財經》記者 嚴沁雯
編輯 | 袁滿
“我們監測到您的賬戶涉嫌參與洗錢,如果不按照我們的步驟解除賬號風險,您包括銀行卡在內的所有賬戶將會被凍結。”
熟悉的電信詐騙近期在幣圈橫行。近日,投資者Tori接到一個自稱某數字貨幣交易所客服的電話,號碼歸屬地為中國香港。對方表示,由于某筆交易涉嫌參與境外洗錢,Tori的賬戶已有巨大風險。一旦交易,相關銀行卡、支付寶等都將被凍結,需要按照對方的指引去操作才能恢復正常交易。在對方網址輸入自己的賬號密碼再登陸賬戶后,Tori原本持有的幣已被轉走。
《財經》記者事后詢問該交易所客服,對方表示近期電信詐騙高發,常見行為包括恐嚇或誘導掃二維碼、登陸釣魚網站或進行提幣、轉賬到指定地址,一旦操作資產將被全部轉走。對方同時表示會盡力配合追回,但由于涉及跨國交易,難度較大。
“此類電信詐騙十分常見,多數上當者只能自認倒霉。”一名幣圈投資者表示。
5月1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下稱《公告》)。《公告》指出,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強調其無真實價值支撐,存在多重風險。《公告》同時提示,從司法實踐來看,虛擬幣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可以肯定的是,虛擬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那么在上述情況中,虛擬幣算不算財物,受不受法律保護呢?
多名法律界人士告訴《財經》記者,法律認為比特幣是虛擬商品,認可持有人對比特幣虛擬貨幣的財產權,因此受法律保護,被騙投資者應當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不過,由于不同人對比特幣的認識不同,在各地判決中尚存爭議。此外,由于比特幣在國內并未受到認可,未來的走向還待進一步明確。
值得注意的是,在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下稱《意見二》)中,多處談及虛擬貨幣。業內人士指出,這或許意味著對于虛擬貨幣的監管已經進入司法領域,未來或有其他涉幣司法解釋發布。
灰色身份之困
自誕生以來,比特幣便收獲了極大關注。但由于其限定上限、去中心化、交易價格波動性大、強匿名性等特點,一方面被投機者視作炒作的熱土,另一方面也被用于諸如轉移資本出境、洗錢等灰色行為。
基于此,監管對于比特幣的態度也一向強硬。
早在2013年12月5日,包括央行在內的五部委就聯合印發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明確,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通知》同時指出,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下稱“9·4文件”),提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6月21日,央行有關部門就銀行和支付機構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提供服務問題,約談了部分銀行和支付機構。強調各機構要全面排查識別虛擬貨幣交易所及場外交易商資金賬戶,及時切斷交易資金支付鏈路。
《財經》記者了解到,近期針對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的電信詐騙層出不窮,利用的均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去中心化、強匿名等特性;另一方面,比特幣在國內的“非正規”身份也使投資者上當受騙的概率大大上升。
“尊敬的XX用戶,您的賬戶存在風險,已被限制,到XXX解封。”這是另一家數字貨幣交易平臺投資者收到的短信。在點進對方發來的鏈接輸入賬號密碼并驗證身份后,該用戶手機收到一則新PC正在登錄賬號的提醒,等到之后再次進入App,賬戶中的比特幣的命運已如同開頭中Tori的比特幣一般,不知去向何處。
明明是常見的電信詐騙,為何還有多人上當?有被騙投資者告訴《財經》記者,對方不僅能夠準確說出自己的真實姓名,還掌握了自己的交易記錄,這讓自己一開始就放松了警惕,“我看到對方歸屬地是境外,心想這些交易平臺的服務器都是架設在境外,就沒多想。”
另有投資者向《財經》記者表示:“本來國內的環境就不太支持比特幣,最近監管趨嚴,更讓我產生一種非正規的感覺,而且利用比特幣的特點洗黑錢的行為本來就不合法,他們抓住這個點就讓我信以為真。”
在電信詐騙之外,更有甚者利用比特幣的強匿名特征進行恐嚇。
一位非幣圈投資者向《財經》記者展示了自己近期收到的一封郵件:“這是你最后一次警告,我可以永遠毀掉你的名譽,如果你想避免這些后果,那么轉賬7098元到我的比特幣錢包中(附地址)”,不過,對方并沒有“貼心”給出比特幣的詳細購買教程,只是留下一句“如果不知道怎么做可以在谷歌搜索欄中輸入‘購買比特幣’”。
一位刑事律師表示,上述案例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取決于是否認為比特幣有價值,因為敲詐勒索的對象只能是財物,其同時指出,在有的司法實踐中會認為案件中比特幣只是一種工具,實際上敲詐的是人民幣。
受法律保護嗎?
種種監管政策讓比特幣等數字資產蒙上一層“灰色濾鏡”,也讓其價值充滿爭議。值得關注的是,如若投資者受騙,被劃走的資產是否受法律保護?
一位法律行業人士告訴《財經》記者,在其看來,比特幣等數字資產是否受法律保護具有爭議,“主要問題是,這類數字資產是否是法律上的物。另外,在把比特幣視為虛擬財產的情況下,如何界定價值,以什么時間點的幣價作為價值參照依據,這些都沒有通說。”上述人士表示。
《財經》記者注意到,2018年,司法部曾在官方微博發布文章,標題為“深圳仲裁填補司法判例空白!確認比特幣具財產屬性受保護”,該事件被稱為“首例比特幣仲裁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但在2020年4月2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對上述裁決予以撤銷。法院認為,涉案仲裁裁決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與“9·4文件”精神不符,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對該裁決予以撤銷。
這一案件的撤銷是否意味著比特幣不具財產屬性而不受保護?一位不具名律師告訴《財經》記者,該案件的撤銷主要在于仲裁庭認可案件中數字貨幣可以兌換法幣,“這點法律是絕對不允許的,此外,虛擬貨幣交易流轉或當作支付工具都不被許可。但是法律上認為比特幣為虛擬資產,認可持有人對比特幣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上述律師指出。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比特幣并非中國法律承認的貨幣,不過比特幣屬于虛擬財產,也是法律上的電子數據。司法實踐中,在比特幣由于不能確定其具體價值而無法作為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時,其能夠作為法律上的數據受到保護。此外,比特幣屬于刑法承認的“財物”,同時也是刑法上的財產和數據。
“刑法第九十一條和第九十二條中規定了刑法保護的公私財產概念。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虛擬財產,也是為刑法所保護的財產。”肖颯指出。
上海正貫長虹律師事務所律師梅華偉認為,比特幣毫無疑問具有財產價值,但是由于比特幣是一種不被國家所認可的數字貨幣,所以未來的走向如何還待進一步明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對比特幣等數字代幣法律定性的認識不同,司法實踐中對比特幣等數字代幣的判決還是存有一定爭議。
肖颯指出,由于比特幣價值波動大,難以對其進行準確的價值認定,同時比特幣的表現形式是一段數據,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實物”或“貨幣”,因此有法院將比特幣認定為是一種數據,并將盜竊比特幣的行為認定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然而,盜竊罪的法定最高刑可以達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兩罪的刑罰存在較大的差異。
6月22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了《意見》。《意見》指出,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經銷商,在公安機關調查案件過程中,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同時,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上述方式包括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轉換財物、套現。
業內人士指出,《意見》首次明確了虛擬貨幣交易可能涉及電信詐騙犯罪的各種行為,明確了刑責邊界。同時,由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出可能預示著對虛擬貨幣的監管風暴已經進入司法領域,“未來是否有其他涉幣司法解釋發布,可以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