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幣杠桿平臺(場外現金購買虛擬幣再去平臺出售,刑事風險大)
相信小伙伴們自進入幣圈以來,肯定各自都加了各種QQ群、微信群,當有一天群里有人低價售賣虛擬幣,對方要求線下現金交易,本來USDT等一兩分差價很正常,更何況其低價的虛擬幣可能使我們各種心動,這是否可以購買?這是否涉及到違法犯罪?這可能是線下交易朋友咨詢最多的問題。
下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2019年10月3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以現金購買他人用犯罪資金購買的“火幣OTC”虛擬貨幣,后在“火幣OTC”銷售網絡平臺進行交易所得人民幣192163.6元,當日13時許將所得款項立即轉賬至多家銀行并取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家屬分別向法院退出違法所得二萬元和一萬元。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李某某供述,2019年8月,其加入專門售賣“火幣OTC”的QQ群,QQ群里有人低價售賣“火幣OTC”。其與對方交易“火幣OTC”,按對方要求見面地點不固定,不準問對方身份信息,不留聯系方式,見面就談價格,談好價格后現金支付,對方將“火幣OTC”充值其賬戶。其在“火幣OTC”交易平臺賬戶原先綁定銀行賬戶,后來“火幣OTC”交易平臺官方打電話說銀行賬戶可能被凍結,叫其更換成支付寶收款。2019年10月的一天,張某某開始與其買賣“火幣”。其提醒張某某買賣“火幣OTC”有風險,銀行卡和支付寶可能被凍結,張某某表示沒關系。其負責出資和現金購買“火幣OTC”,后充值至張某某“火幣OTC”交易平臺賬戶。張某某負責出售“火幣OTC”,賣出之后還幫其取現。10月30日,張某某將現金收購的“火幣OTC”賣出后,將其中的72160元轉賬給自己。
張某某供述,2019年10月,李某某邀其幫他在網絡平臺出售虛擬幣。其幫李某某做了一段時間過后,其發現這些錢是違法的,可能是詐騙所得,便問李某某。李某某說他朋友弄來的,叫其不要問。其一共幫李某某出售虛擬貨幣二百萬元左右,從中非法獲利一萬余元。2019年10月30日,其幫李某某賣虛擬貨幣后,有192160元資金轉入其支付寶賬戶。李某某叫其轉賬72160元給他,他負責取現72160元,剩下12萬元由其負責取出現金交給他。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犯罪分子取現轉移人民幣×××62.6元,情節嚴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在法庭上表示自愿認罪,其家屬代為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繳)。二、被告人張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交繳)。三、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分別向本院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和一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后,兩被告人上訴均被駁回。
一般線下交易虛擬幣步驟是:雙方私下聯系并按約定到達交易地點,以現金購買對方的虛擬幣,對方在交易平臺充值相應的虛擬幣至其個人賬戶,其再在交易平臺出售以賺取差價。線下交易的風險除了被黑吃黑外,還可能面臨無法核實對方身份,也無法核實對方虛擬幣或資金是否涉案,同時可能因為交易場所、交易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價格等異常,被推定為雙方可能明知購買的虛擬幣或資金是犯罪所得,可能攤上刑事責任,需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