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高法1號文(3月1日生效!最高法發文,虛擬幣交易屬于新型非法集資犯罪)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解釋》),對原司法解釋中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修改完善,并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
《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條文共九條,修改后共十五條,整體來看,重點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進一步修改完善了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罰金數額標準,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競合處罰原則,明確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等內容。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修改后《解釋》保留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征要件不變,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另結合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
眾所周知,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以“元宇宙投資項目”“元宇宙鏈游”為名目吸收公眾資金,用元宇宙虛擬幣投機炒作,甚至干起了非法集資、詐騙的勾當,引起監管部門關注。
一銀行業資深人士告訴北京商報記者,新修改的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新增網貸、虛擬幣等領域,主要結合近年來國內經濟、金融環境變化,尤其針對信息技術發展下出現的一些新型詐騙手段,及時補齊監管制度、法律短板,并嚴厲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穩定與正常金融秩序。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來,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犯罪頻發,也不乏有犯罪分子打著“養老服務”“養老項目”“老年產品”以及“以房養老”等旗號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嚴重損害廣大老年人合法權益。
例如“以房養老”陷阱中,騙子承諾高利率回報,打著投資養老名義,忽悠老人將房子抵押貸款,將房產處置權交給理財公司。最初每月老人能收到相應的回報,一旦資金鏈斷裂,老人最終或面臨“錢房兩空”的境況。
易觀分析金融行業高級分析師蘇筱芮指出,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犯罪頻發,一是因為老年群體同樣存在廣泛的投資理財需求,但由于存在“數字鴻溝”等因素更加偏重線下方式,而線下非法集資具有分散性,形式隱蔽難以監測,給早期識別與預防帶來了一定難度;二是一些老年人并不了解理財產品,對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規范缺乏了解,而不法分子又擅長夸大宣傳,甚至打“溫情牌”,以此欺騙老年群體。在她看來,后續既需要加大對不法分子的打擊力度,也要鼓勵持牌金融機構開發出“適老”理財產品,通過各類宣傳提升老年群體的金融素養及防范意識。
就此次《解釋》修改內容,最高法刑三庭相關負責人就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答記者問指出,《解釋》原第二條規定了非法吸收資金的十種行為方式,并規定了兜底條款,修改后《解釋》在原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增加一項“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作為第十項,主要為依法懲治P2P、虛擬貨幣、養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依據。
近年來,伴隨著數字經濟深化發展,一些涉資金領域的亂象頻頻出現,不但危害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還給受害者帶來了巨大的財產損失。蘇筱芮指出,《解釋》新增是對過往去階段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與提煉。此次《解釋》的發布能夠嚴密非法集資相關的法網,一方面能夠加大對非法集資行為的震懾力度,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統一適用標準、提升司法效率。
據了解,修改后《解釋》還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區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處罰標準,適當提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入罪標準。同時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積極退贓退賠情節的適用,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提起公訴后退贓退賠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適用《解釋》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北京商報記者 劉四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