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比特幣案件(兩起與比特幣有關的案件)
第一個案件
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公眾號發布的文章,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宣判!法院:合同無效 一起因為挖礦而引起的巨額賠償訴訟案件剛剛審結,判決合同無效。
本案中合同交易的內容為通過礦機挖礦,以圖生成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而賺錢。2019年,A公司和B公司簽訂《計算機設備采購合同》,《服務合同書》,《云數據服務器托管及數據增值服務協議》,A公司委托B公司采購、管理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增值服務。A公司支付1000萬元,B公司采購設別并委托第三方在四川的“礦場”運行。期間B公司支付了18個多比特幣(當前價值約6萬美元一枚,相當于人民幣40多萬元),之后就再未交付,于是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B公司支付278個比特幣并賠償損失。
嗯。如果判賠278個比特幣,大概是1億多一點人民幣。看來利潤還蠻高。(只是即使賠了比特幣,而在中國又受到打擊,這也有點麻煩哦)
第二個案件
小伙因偷電挖比特幣坐牢5年,出來發現自己成為了億萬富翁。(去年騰訊新聞報道,無法貼鏈接,請自行搜索查看)
大概是說,一小伙因為挖礦,偷電13萬度(折算下來估計在7、8萬左右),被判刑5年。刑滿釋放后一無所有,回家發現10000多個比特幣還在,折算價值為7億多(去年價值,今年會少一點,6億多點,美元)。
突然暴富,關注點不在偷電上,而在比特幣而暴富,并且要感謝坐牢,要不然拿不住。人間故事就是這么傳奇!
關于比特幣的第一個事實
比特幣作為一種去中心化,無中央發行機構的虛擬貨幣,從2008年產生到2009年無人問津的開始,到如今的市值超過千億美元,全球各國對它既愛又恨,但是仍舊不妨礙它繼續存在且充當各種角色,或好或壞,或善或惡。
國家對虛擬貨幣的態度經歷了幾次變化,從2013年提示風險,到2017年禁止國內機構提供融資、開戶等活動,而今年9月份則完全禁止任何與其有關的行為,將進行嚴厲打擊。通過境外的服務為境內提供服務也是不可以的。就是說,你持有比特幣,你無法通過任何手段進行實際的貨幣兌換。特斯拉公司買車可以用比特幣支付的,那么在國內用來買車也不行,馬斯克也不敢收。
關于比特幣的第二個“事實”
比特幣是虛擬貨幣,必須通過計算機系統和復雜的網絡來運行,而這些設備都是電老虎。搜索“比特幣挖礦耗電量”,得到如下結果(事實打引號,因為不清楚數據的真實性,并未查證):
如果以上數據為真,以中國的深圳的居民用電價格0.65元一度計算,挖礦一年的電費是 1493.7 X 0.65 = 971億元。顯然,工業用電價格要高得多,因此這個數據要大上不少。
這個數字可能超過一般人的想象!而比特幣的交易、保存等也是需要耗費大量電能的,這個數據不知道有沒有研究結果,但這個數據一定不小。比特幣是否成本超高?
中國人民銀行也推出了數字貨幣,但這個貨幣是否是人民幣的數字化?猜測不應該是,要不然和騰訊的QQ幣有啥區別呢?
比特幣和其他各種虛擬貨幣,與銀行發行的貨幣,比如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本質區別在于是否有中央發行結構,或者控制機構。
最后
比特幣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保持對它的好奇和關注,是作為一個法律人必須的素質,因為它會衍生出各種法律問題,這些的問題的解決有賴于對它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