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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2. 深交所股票質押登記實施細則(深交所發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指引 對證券公司每年增量規模進行監測)

深交所股票質押登記實施細則(深交所發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指引 對證券公司每年增量規模進行監測)

來源:上海證券報

12月10日,深交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指引第1號——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管理》(下稱《指引》),提出證券公司應當審慎開展股票質押回購增量業務,增量業務規模須與存量業務風險管理能力和持續合規狀況相匹配。《指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深交所將按相關公式計算結果對證券公司每年新增股票質押回購初始交易規模進行監測。

根據《指引》,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或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需要分別計算:每年新增初始交易規模≤違約率系數×持續合規系數×最近3年年末該證券公司存量合約融資余額平均值。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年1月前10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確認相應的監測規模。

若證券公司當年新增股票質押回購初始交易規模超過監測規模的,證券公司應當對股票質押回購增量業務規模是否與存量業務風險管理能力和持續合規狀況相匹配進行專項評估,并書面留存評估情況報告。觸及上述指標后新增相應出資初始交易的,證券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就每筆初始交易出具專項意見,并報經證券公司行使經營管理職權的機構審議同意,深交所可視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標的證券管理方面,《指引》提出,證券公司應當關注標的證券的估值、價格波動、流動性,標的證券所屬上市公司的業績、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質量、控股股東變動、退市風險、違法違規等情況。

此外,證券公司新增初始交易后,單一融入方累計股票質押回購融資余額(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和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合并計算)占證券公司凈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5%。

業務持續管理方面,《指引》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待購回期間融入方跟蹤監測機制,至少每6個月對融入方進行跟蹤調查,及時評估融入方的信用風險和履約能力,重點關注其經營、財務、對外擔保、訴訟、業績承諾履行等情況,以及將質押標的證券賣出作為主要還款來源的風險。

此外,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盯市機制,持續跟蹤質押標的證券價格波動和可能對質押標的證券產生重大影響的風險事件,并對融入方提供的其他擔保、增信措施進行動態評估。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方面,深交所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股票質押回購風險評估和壓力測試機制,定期對股票質押回購開展情況進行評估,形成書面報告。同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分工明確的股票質押回購管理制度,實現承攬承做與審核相互分離。證券公司還應當建立股票質押回購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因未履職盡責造成重大業務風險的,對相關部門和人員追究責任。

記者 徐蔚 編輯 朱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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