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比特幣的案例(礦圈(比特幣)經典案例,其中你最想不到的罪名:盜竊罪(盜電))
通常認為,與虛擬貨幣直接關聯的服務在國內容易存在涉嫌違法甚至犯罪的風險。而作為計算機的一種,礦機銷售、托管及使用的法律風險相對較小。但是,自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明確提出“打擊挖礦”后,挖礦產業已被各地納入打擊與清退的視野,從業人員的法律風險也有所變化。
礦圈經營模式主要涵蓋生產礦機、銷售礦機、銷售算力、托管礦機等。
小編尋找了幾個典型案例,僅供大家參考。
1、因投資虛擬貨幣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不受法律保護,故相關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不過這個案例的二審法院比較友好,損失均擔了。)
案例:2018年11月3日黃鉦文通過案外人黃子童招商銀行賬戶向林真如轉賬45000元。2018年11月13日,黃鉦文(乙方、項目投資人)與林真如(甲方、項目負責人)簽訂《投資承諾協議書》一份,第一條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約定: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在2018年11月3日參與AC3資產(以下簡稱AC3)的投資,投資金額總計人民幣45000元整。第二條投資虧損責任約定:甲方承諾,乙方投資AC3金額總計人民幣45000元,如截止至2018年12月24日,AC3的價格低于乙方買入時的價格,乙方仍按初始投資的AC3(價值人民幣45000元)原倉持有,甲方須補償給乙方相應差價等值人民幣的AC3,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償還下跌差價等值人民幣的AC3,甲方應積極履行償還AC3相應差價的義務。第三條違約責任約定: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賬戶里的AC3資產(價值人民幣44000元)向乙方提供擔保,如賬戶資產不足以償還,甲方應補償相應差價的人民幣。甲方承諾,如有違約并造成乙方損失,以上述財產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黃鉦文與林真如簽訂《投資承諾協議書》,投資的標的物為AC3幣,屬于虛擬貨幣的一種,因投資該虛擬貨幣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不受法律保護,故對于黃鉦文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經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社會公眾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本案中的AC3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本質上屬于一種有國外代幣發行并在國內進行融資活動的運作平臺。上訴人黃鉦文投資、被上訴人林真如運作AC3虛擬貨幣的時間為2018年11月3日,在上述七部委公告之后,該類代幣融資行為,并非單純的網絡虛擬財產交易,而是通過平臺運作,不斷吸納投資者、人為抬高價格后,出售獲利的融資行為,該行為擾亂我國金融、貨幣穩定,應認定無效。因投資虛擬貨幣產生損失客觀存在之時,應按照各自過錯情況進行公平處理,本院酌定被上訴人林真如承擔50%的擔保責任為宜。
2、委托合同糾紛(托管礦機):
(不支持托管期間造成的損失)
案例:2020年4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設備托管協議書,約定型號為芯動T2T30t設備由被告進行托管服務,保障設備24小時正常運轉,原告支付相應的托管費用。當月14日原告將25臺設備寄出,18日被告確認收貨。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00元、托管費10611元,還支付了運費1500元。后原告發現設備并未上線運行,原告也無法獲取設備正常運行的收益,共計399080.64元(從2020年4月22日至2021年3月15日)。399080.64元是利益損失,是按設備運行獲得比特幣的數量,參照比特幣的市值,計算得出的。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原告主張的損失399080.64元,即原告的可得利益損失,其主張缺少事實依據,計算方法于法無據,該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曉退還原告李佳佳收取的25臺設備(型號芯動T2T30t),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完畢;
二、被告王曉退還原告李佳佳支付定金500元、運費1500元、托管費10611元,合計12611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3、借幣還幣
原、被告系親戚關系。被告稱其有一個“冷錢包”功能可將比特幣存入后產生利息,如果原告愿意可以將比特幣放入被告的“冷錢包”,被告負責按月息千分之五支付利息。原告將自己的3.21個比特幣轉給被告,被告在此后的一個月支付了0.015個比特幣利息。
2018年12月6日,原告通過境外網站賬戶轉出3.21571907個比特幣給被告,2019年1月6日原告的該賬戶充入0.01550741個比特幣。2020年8月3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簽訂《協議》一份,主要內容為:“一、雙方將郭昌詐騙合作比特幣礦場項目租金向公安部門報案,立案后對郭昌批捕或郭昌積極退贓,在乙方管轄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協議第一條完成后,乙方自愿將甲方存放在乙方的3.4個比特幣退還。三、如郭昌主動退賠,由甲方優先分得5萬元、乙方優先分得3.5萬元后,雙方按投資比例分配余款。”此后,原告多次通過微信等方式要求被告返還比特幣及給付其他借款。
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馮志鵬返還原告王惠3.2個比特幣;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馮志鵬給付原告王惠保險服務費2600元;
案件受理費8279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3279元,由原告王惠承擔1279元,由被告馮志鵬承擔12000元。
4、還有一個我們怎么想都不會想到的刑事犯罪——盜竊罪。
(盜竊國家電力公司的電)
來看判決:
1)、(2020)津03刑終272號刑事裁定:
被告人劉梓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根據相關證據確定竊電起止時間為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7月31日,符合法律規定。現場勘驗筆錄顯示,案發現場存在剩余的88臺電源,沒有證據證實在使用,對該部分電源不應計算在竊電金額中,故認定劉梓福竊電電量為589942.08kwh,竊電金額為434933.76元。供犯罪所用的劉梓福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劉梓福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二)被告人劉梓福違法所得的434933.76元予以追繳并退賠被害單位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寧河供電分公司,隨案移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依法予以沒收。
2)、(2020)黑06刑終326號刑事裁定:
2019年9月,被告人林忠虎、李成國計劃通過盜電運行比特幣挖礦機謀取私利,并曾共同挑選竊電所用的變壓器。2019年9月12日,林忠虎雇傭他人(另案處理)在大慶市紅崗區八百坰風華電器廠廠房南側10米處,將國家電網電力私接至風華電器廠西側廠房內,盜電運行比特幣挖礦機。盜電期間,由二人共同負責比特幣礦機的日常維護、照看,挖出的比特幣由林忠虎通過李成國聯系的人銷贓。從2019年9月12日15時至2019年10月28日12時期間,二人盜竊用電運行127臺翼比特E10.1型比特幣礦機,運行3臺中型風扇,1臺大型風扇,4臺鼓風機,1臺立式電扇。2019年9月17日15時至2019年10月28日12時期間,盜竊用電運行10臺螞蟻S9K型比特幣礦機。2019年10月10日15時至2019年10月28日12時,盜竊用電運行10臺翼比特E10.1型比特幣礦機。綜上,被告人林忠虎、李成國盜竊電力經計算總價值人民幣197803.5元。
被告人林忠虎、李成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國家電力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依據《刑法》規定,認定被告人林忠虎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李成國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除此以外:
在挖礦中,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風險還有我們常見的:非法集資類犯罪、詐騙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經營罪。這里就不一一贅述了,因為比較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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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高鋒律師
劉高鋒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于2008年起從事法律工作,多次被評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優秀律師”。現任刑事部副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拍賣與招標投標專業委員會委員。執業十余年,精研法理,實務經驗豐富,辦理了多起民、商事糾紛以及刑事辯護案件,主要業務領域為刑事訴訟、房地產、公司企業事務、合同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