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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挖礦比特幣合法嗎(比特幣“挖礦”合法有效?某院給出裁判新思路!)

挖礦比特幣合法嗎(比特幣“挖礦”合法有效?某院給出裁判新思路!)

虛擬貨幣“挖礦”,在2021年的9月24日出臺《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及《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這兩份《通知》之前,那還是一個非常時髦且利潤頗豐的行業。兩份《通知》出臺后,絕大部分礦場轉戰海外,一些經濟實力相對較弱的小礦場拉閘歇業,但是仍有一些偏遠地區因水電資源豐厚,地方財政吃緊而對于虛擬貨幣“挖礦”的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司法實踐中,對于虛擬貨幣“挖礦”的行為,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法律界對此爭論不休。近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遼01民終12181號判決書給我們帶來了關于虛擬貨幣“挖礦”行為法律效力新的裁判思路。

案情很簡單,在2021年9月以前,原被告雙方簽訂了比特幣“挖礦”托管協議,后來因產生了電費方面的債務爭議,雙方擬定了《還款計劃》,但在后來的訴訟過程中,被告主張《還款計劃》是基于比特幣“挖礦”這一無效法律行為產生的,因此《還款計劃》也應當無效!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創先河地認為,既然法律、行政法規都不溯及既往,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的權利和利益,穩定法律預期,那作為兩份《通知》,同樣應該不具有溯及力,因此不能對在先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

簡單來說,就是2021年9月以前簽訂的存量“挖礦”合同,合法有效,2021年9月之后新增的“挖礦”合同,無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從法不溯及既往的角度出發,認定在先成立的虛擬貨幣“挖礦”合同并不會因違反兩份《通知》的規定而無效。

這也與《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中第四條:“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和第五條:“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所倡導的堅持分類處理,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增量和存量項目的精神一脈相承!

回顧這兩年關于虛擬貨幣“挖礦”的相關民事判決情況,大部分“挖礦”合同會被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少數則被認為屬于非法金融活動而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嚴重影響了司法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不利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法律預期和公共利益。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分類處理,區別對待的方式,找到了一條可行路徑,解決了虛擬貨幣“挖礦”行為法律效力問題的難題,值得全國法院推廣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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