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民間資金(虛擬幣交易屬新型非法吸收資金方式)
2023-08-10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原司法解釋中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修改完善,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穩定。
資料圖 新華社發 朱慧卿 作
《解釋》原條文共九條,修改后《解釋》共十五條,重點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進一步修改完善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罰金數額標準,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競合處罰原則,明確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修改后《解釋》保留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征要件不變,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結合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同時針對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突出問題,增加“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為依法懲治P2P、虛擬幣交易、養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依據。
修改后《解釋》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區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處罰標準,適當提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入罪標準。同時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積極退贓退賠情節的適用,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提起公訴后退贓退賠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修改后《解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高健
流程編輯:TF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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