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全文(上交所發布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2020年修訂)》)
來源:第一財經
5月28日,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官網,上海證券交易所第十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2020年修訂)》已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實施。上交所于2018年7月20日發布的《關于發布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2018年修訂)>的通知》同時廢止。
以下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2020年修訂)》全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
(2020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和穩定、高效的證券市場,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中文全稱:上海證券交易所,英文全稱:SHANGHAI STOCK EXCHANGE,英文簡稱:SSE。
第三條 本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會員制法人。
第四條 本所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黨委發揮政治領導核心作用,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本所重大事項,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各級基層黨組織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第五條 本所住所地在上海市浦東南路528號。
第六條 本所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億元。
第七條 本所根據本章程、協議及業務規則,對會員、證券上市交易公司和其他市場參與主體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證券交易所的職能
第八條 本所業務范圍及職能包括:
(一)提供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業務規則;
(三)按照國務院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審核證券公開發行上市申請;
(四)審核、安排證券上市交易,決定證券終止上市和重新上市等;
(五)提供非公開發行證券轉讓服務;
(六)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
(七)組織實施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創新;
(八)對會員進行監管;
(九)對證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監管,提供網站供信息披露義務人發布依法披露的信息;
(十)對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務的行為進行監管;
(十一)設立或者參與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十二)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十三)開展投資者教育和保護;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職能。
第九條 本所在職能范圍內就證券公開發行上市審核、證券發行上市、交易、轉讓、會員管理、市場監察等事項,制定和修改業務規則,并向市場公布。
第十條 會員、證券上市交易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參與證券交易的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市場參與主體在本所市場開展相關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本所業務規則。
本所可以根據本章程、業務規則的規定和協議的約定,對會員、證券上市交易公司和其他市場參與主體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會員、證券上市交易公司和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應當根據本所要求,提供與證券業務活動有關的業務報表、賬冊、交易記錄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 本所依法實時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證券交易即時行情的權益由本所依法享有。本所對市場交易形成的基礎信息和加工產生的信息產品享有專屬權利。未經本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不得以商業目的使用。經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將該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第十二條 本所會員通過在本所開設的交易單元參與證券集中交易,不得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直接參與證券的集中交易。
第十三條 本所針對特定證券交易品種、市場層次的交易和創新業務,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督促會員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相關業務。
第十四條 本所履行自律管理職能、依法開展經營活動,遵守社會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維護市場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十五條 本所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對違規的證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關市場參與主體實施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監管談話、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收取懲罰性違約金等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本所在職責范圍內,及時向證監會報告會員、證券上市交易公司、投資者及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情況。
證監會依法查處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時,本所按照要求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七條 本所充分保障會員參與市場業務的權利,為會員及證券行業發展創新提供服務與支持。
第十八條 本所建立風險管理和風險監測機制,依法監測、監控、預警并防范市場風險,維護證券市場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九條 申請成為本所會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批準設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內證券經營機構;
(二)具有良好信譽和經營業績;
(三)組織機構和業務人員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條件,符合本所對內部管理制度、技術系統及風險防范提出的各項要求;
(四)承認并遵守本所章程和業務規則,按規定交納會員費用;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具備前條規定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在向本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的申報文件,經理事會批準后,方可成為本所的會員。本所在決定接納會員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本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所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所事務的提案權和表決權;
(四)進入本所市場從事證券交易及接受本所提供的服務;
(五)對本所事務和其他會員的活動進行監督;
(六)取得并轉讓會員席位,但應當保留至少一個會員席位;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本所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依法開展證券經營活動;
(二)遵守本所章程、業務規則,執行本所決議;
(三)建設符合規定的交易相關技術系統,完備、清晰、準確保存客戶交易終端數據,完善合規與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四)對自身及客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防范違規交易行為和交易異常風險;
(五)履行對本所市場的交易及交收義務;
(六)對客戶進行適當性管理,開展投資者教育,妥善處理客戶交易糾紛與投訴,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七)維護交易市場的穩定發展;
(八)按規定交納各項經費和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九)接受本所的監管;
(十)本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會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將被終止:
(一)會員提出終止資格申請,并經本所理事會批準;
(二)會員法人實體解散、被撤銷、責令關閉、撤銷全部證券業務許可或者依法宣告破產;
(三)不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
(四)不能繼續履行正常的交易及交收義務;
(五)被本所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
(六)應當終止會員資格的其他情形。
本所終止會員資格的,應當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在作出決定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會員出現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六項情形后,至本所作出終止會員資格決定期間,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業務規則的,本所可以采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監管談話、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業務規則,情節嚴重的,本所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下列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收取懲罰性違約金;
(四)暫停或者限制交易權限;
(五)取消交易權限;
(六)取消會員資格。
本所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應當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
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紀律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本所申請復核。
第二十六條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可以申請成為本所的特別會員。
特別會員可以列席會員大會、接受本所提供的相關服務和提出相關建議,但不享有會員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由本所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所的權力機構。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會員監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本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理事人數不足本章程規定的最低人數;
(二)占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
(三)理事會或者監事會認為必要。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副理事長或者其他理事主持。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或者占會員總數10%以上的會員,可以向會員大會提出提案。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會員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以現場方式召開的會員大會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非現場方式召開的會員大會表決采用記名投票方式,每一會員有一票表決權。
會員大會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本所將大會全部文件及有關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所設理事會,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3年。
理事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應當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由本所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在理事會完成換屆前,原理事會及理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審定本所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審定本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審定對會員的接納和退出;
(六)審定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
(七)審定本所業務規則;
(八)審定本所上市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或者對現有上市證券交易品種作出較大調整;
(九)審定本所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管理辦法;
(十)審定本所重大財務管理事項;
(十一)審定本所重大風險管理和處置事項,管理本所風險基金和一般風險準備金;
(十二)審定重大投資者教育和保護工作事項;
(十三)決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及薪酬事項,但中國證監會任免的除外;
(十四)會員大會授予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本所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以及大額資金運作等事項,在經黨委會審議通過后提交理事會審議。
理事會設辦公室,辦理理事會日常事務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所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根據需要,理事會可設名譽理事。
第三十六條 會員理事應指派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參加理事會會議。會員理事更換法定代表人時,應及時通知本所。非會員理事不得在本所會員公司兼職。
第三十七條 本所理事會由7-13人組成,其中非會員理事人數不少于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不超過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八條 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本所總經理應當是理事會成員。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可以設副理事長1-2人。
理事長是本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理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職責。
理事長不得兼任本所總經理。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理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理事會決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四十二條 會員理事遇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審核同意,會員大會通過后,其理事資格終止:
(一)會員資格被終止;
(二)會員提出不再擔任理事;
(三)不能正常履行會員義務,并對本所市場造成嚴重影響;
(四)指派理事代表不符合規定,且拒不改派;
(五)會員有重大違法行為或嚴重違反本所章程、業務規則的行為;
(六)會員大會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三條 非會員理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理事會可以提請中國證監會終止其理事資格:
(一)被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
(二)在本所會員公司兼職;
(三)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四)其他情況。
第四十四條 本所設置復核委員會,審核市場參與主體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決定的復核申請,本所依據其審核意見作出復核決定。
第四十五條 理事會設置政策咨詢委員會,根據需要就理事會審議的相關事項提出建議。
政策咨詢委員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從本所會員中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 理事會根據需要設置薪酬與財務、會員自律管理、戰略發展、風險管理、市場交易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的專門委員會。
根據本章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設置的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專門委員會由會員代表、監管部門代表、本所有關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士等組成,本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專門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工作規則,應當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六章 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七條 本所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首席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本所設總經理一名,負責本所日常管理工作。設副總經理、首席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若干名,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
副總經理按照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任免或者聘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每屆任期3年。
第四十九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并向其報告工作;
(二)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
(三)擬訂并組織實施本所工作計劃;
(四)擬訂本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審定業務細則及其他制度性規定;
(六)審定除取消會員資格以外的其他紀律處分;
(七)審定除應當由理事會審定外的其他財務管理事項;
(八)理事會授予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條 本所建立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度,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首席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參加,討論本所重要事項并形成意見。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所的理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專門委員會委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禁止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交易所理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所設監事會,為本所監督機構。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所財務;
(二)檢查本所風險基金和一般風險準備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監督本所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執行本所章程、協議、業務規則,以及風險預防與控制的情況;
(四)監督本所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五)當理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所利益時,要求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六)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七)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
(八)向會員大會提出提案;
(九)提名本所子公司監事人選,指導本所子公司監事會工作;
(十)會員大會授予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開展工作時,應當與本所紀委工作協同配合。
第五十三條 本所監事會成員不少于5名,其中會員監事不少于2名,職工監事不少于2名,專職監事不少于1名。監事每屆任期3年。
會員監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職工監事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專職監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本所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應當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由本所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在監事會完成換屆前,原監事會及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
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專職監事或其他監事代其履行職責。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表決通過,并在會議結束后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十六條 監事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并對理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根據監事會授權開展工作,對監事會負責。
第八章 財務與會計制度
第五十八條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制定本所財務制度,加強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
第五十九條 本所按照中國證監會相關要求,定期報送財務報告及預算執行分析報告。
第六十條 本所從業務收入中按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按照一定比例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
本所從稅后利潤中分別依照國家規定或者理事會決議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第六十一條 本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編制財務年度預決算。
第九章 解散與清算
第六十二條 本所解散由國務院批準,并按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 本所作為會員制法人存續期間,財產積累不進行分配,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或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修改,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辦理外,待會員大會召開時及時修改補充。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所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