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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游戲消費法律條款(未成年人網絡消費可主張合同無效?別想得這么簡單)

基本案情:

賈女士反映,12歲的弟弟(下稱賈弟)在華為手機下載的3款游戲中充值了15000余元,她考慮到該操作為未成年人高額消費,便對華為方提出了全額退款的請求,對方表示3款游戲均已通過實名認證,并且為正常支付操作,無法退還。目前,華為方已同意退還7000余元,賈女士表示拒絕。

據悉,通過華為市場首次下載某款游戲后,確實需要身份證正反兩面照片進行實名驗證才可登錄。可后期下載其他游戲APP或者二次登陸該游戲時無需重新驗證,使用默認華為賬戶可直接進入頁面。在“決戰!平安京”的充值頁面中有《未成年人限制消費限制說明》,其中寫道:8周歲至16周歲(含8周歲,不含16周歲)充值和消費單次不超過50元,每月累計不超過200元。(已盡提示義務)

本案的當事人賈弟今年12周歲,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其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他行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單從法條來看,賈女士毫無疑問可以主張合同無效,進而要回已經充值的15000元,但事實真的這么簡單嗎?

法律問題提示:

一、注意訴訟主體是否適格

提起訴訟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訴訟主體適格。考慮到本案是合同糾紛,依據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當事人應當是合同的相對人。因此,如果賈女士想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以賈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其弟弟才應該是本案的適格原告,而賈弟的父母應該作為賈弟的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即,賈女士不能作為原告,否則將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被法院駁回起訴。例如,(2017)粵0113民初3284號案件中,因為錯列原告(法定代理人),法院最終并未對相應訴訟請求進行審查處理,僅僅審查了涉案合同是否存在合同當事人(未成年人和網絡服務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利益的情形。

二、訴訟成本

上述的訴訟主體適格問題,只要原告注意就可以避免發生。但想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還面臨著另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訴訟成本。首先,應該注意本案的管轄。一般情況下,用戶在使用APP前,都會和網絡服務公司簽署相應的“用戶協議”才能使用。網絡公司出于各種原因考量,往往會在其中約定管轄,通常約定為公司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這種情況下,如果原告不在公司住所地附近,就要考慮來往交通、誤工等產生的費用。例如(2020)內0624民初1206號案例中,原告訴訟代理人本想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的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向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被告主張《用戶協議》中已有約定管轄(北京朝陽法院)。最終,法庭認定被告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處理。

另一個繞不開的問題當然是律師費問題。這類案件通常情況下涉案金額較小,很多當事人糾結要不要請律師。面對高昂的律師費、差旅費等花銷,當事人不得不考慮,即便合同最終被認定無效,到手的錢到底能不能抵消花費。因此,很多當事人選擇不請律師,親自上陣。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由于當事人不具備專業法律素養,在面對被告公司委托的專業訴訟代理人時,往往使庭審變成訴苦的現場。訴訟請求由于無證據證明或達不到證明標準,完全不會被法庭的支持。考慮到兩審終審的訴訟制度,一個案件經兩級法院審判后方可宣告終結并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可再上訴。還是要在此建議大家把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干,不要自己一頓操作,反而使情況變得更糟。

三、舉證責任的承擔

民事訴訟,一般來說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如果原告想要主張合同無效,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即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承擔提供證據證明的義務,并在不能履行該義務時承擔不利法律后果(敗訴)。例如在黔04民終710號案例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僅僅提供了農行卡回單、聯網查詢憑證、交易明細等證據。由于僅能證明其銀行卡內資金減少及在網絡平臺上存在消費行為,并未涉及網上消費系何人所為的事實。最終法院將網絡消費行為認定為銀行卡的持有者即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所實施。

如果原告要主張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應該證明以下兩點:

1、是否是未成年人實施的消費行為

原告如果要讓法庭支持其主張,就要舉證證明是未成年人實施的網絡消費行為。主要可以考慮以下幾點。第一,充值行為是否異常。通常要看網絡賬戶的使用時間、充值數額、充值頻率是否與正常成年人的消費習慣相符。例如,賬戶在較短時間里被多次、高額充值,則與青少年無風險意識的心理特征相符,系成年人所為可能性較低。第二,賬戶使用時間是否異常。主要看賬戶登錄是工作日還是節假日、登錄時間是否是工作時間、在線持續的時間長短等進行判斷。例如,由于上學等原因,未成年人不可能在工作時間長時間在線,而更可能是在晚上或者節假日里上線。如果在工作時間內頻繁登錄游戲,則完全不符合學生行為特征。第三,其他特征。例如賬戶昵稱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命名偏好。在(2019)粵0192民初2324號案例中,法院認為:昵稱為“阿影不愛吃西瓜”“笨笨不是死豬”的游戲角色充值,更符合未成年人角色命名偏好。再例如,軟件是否針對特定人群。如果軟件針對男性(女性)開發,則是其母(其父)實施網上消費的可能性較小。

2、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無效

在證實消費行為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后,好要考慮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無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要看未成年人實施的消費行為與其年齡、智力是否相適應。從總數額上看,少則幾千、幾萬多則數十萬的消費明顯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但實踐中也存在很多少額、多次的充值、消費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過多次消費行為(幾筆或者幾十筆消費),且每筆金額較少(幾十或者幾百塊錢),法庭會考慮充值時行為人的年齡、教育經歷和其所處地區的消費水平,綜合認定未成年人是否會對于本案的充值消費行為產生任何的誤解,充值消費的行為與其智力是否相適應。例如在(2019)粵0192民初1726號案例中,考慮到未成年人(12周歲)的充值金額為每次3元至328元不等,總額為810元,法庭認定該充值行為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

另外,《民法典》規定, 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那么在此類案件中,什么行為可能被視為法定代理人追認或者同意呢?如今使用手機消費往往使用支付寶付款。而要成功使用支付寶消費,必須知道支付寶的賬號、密碼以及支付密碼,那么按照常理,監護人支付寶的賬號、密碼尤其是支付密碼必然只有自己知道。那么如果未成年人使用監護人的支付寶,肯定是要事前得到同意,否則不可能用其支付寶進行消費(可反駁)。其次,支付寶綁定的銀行卡在產生消費時有短信提醒功能,如果未成年人長期使用監護人的銀行卡進行消費,監護人肯定會注意到短信提醒,按理應當立即查明并制止(可反駁)。如果未成年人長期消費,而監護人未發現。監護人對這些的交易消費是知情并且允許是有可能的。

四、可以全部主張退還嗎:

最理想的情況肯定就是法院最終認定網上消費行為是未成年人實施的,且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這就能把錢全都要回來了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據此,如果未成年人充值的賬戶內還有余額(虛擬貨幣)的應予退還。但是實踐中更多的情況是賬戶內的財產已經所剩無幾,甚至被未成年人消耗完畢,網絡服務公司無法返還。對于這種情況,由于未成年人充值已經享受相應的網絡服務,在服務結束后,再反過來要求網絡公司退還全部的費用,明顯違背了公平原則。而且這種毫無成本的反悔,必然會產生極端影響,對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商業造成毀滅性打擊。因此,實踐中會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分擔損失。

對于監護人。首先,由于其未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賬戶、密碼等重要信息,無疑增加了網絡服務公司對用戶行為進行識別、管理的難度,因此具有重大過錯。其次,如果被監護人如果長期沉迷網絡,監護人應當承擔起監督、教育職責。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網絡消費未做必要的管束,明顯存在過錯。最后,如果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網絡充值行為后,未及時采取修改銀行卡密碼等必要措施,導致被監護人又繼續消費的,對損害擴大部分存在重大過錯。

對于網絡服務公司。一方面要看其是否在提供服務前盡到審查職責。對于網絡游戲平臺來說,應當在用戶注冊時采取充分措施以保證注冊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與本人的一致性,并盡可能采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在其平臺冒充他人身份注冊和大額消費。另一方面要看其是否盡力采取措施減少用戶的損失。如果監護人向公司反映未成年人充值的情況后,公司未及時采取必要的限制案涉虛擬財產消耗的措施,將對案涉損失的造成存在一定過錯。但最終當事人雙方應該承擔的損失數額,法院會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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