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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網賭還能上岸嗎(碰過虛擬幣交易的,還能上岸嗎?)

網賭還能上岸嗎(碰過虛擬幣交易的,還能上岸嗎?)

一、虛擬幣的罪與罰

2019年以前或許是國內幣圈的黃金時代,當年普通韭菜、承兌商、交易所都玩得好好的,幣是干凈的,錢也是干凈的,加密資產市場一片祥和。央媽雖然也發過兩個文件,提示比特幣風險和禁止ICO,但也未阻止市場繁榮。然而世事無常,隨著國際局勢變化、黑灰產被強力打壓,有些特殊行業(電信ZP、賭博)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發現了加密資產去中心化、難監管的“優勢”,紛紛利用加密資產來轉移資金,這可害慘了加密市場的原住民們(普通韭菜、承兌商、交易所)。

2019年底、2020年初以來,原住民們在出售加密資產時,越來越容易收到特殊行業的資金,輕則被銀行卡風控凍結,重則被推定“主觀明知”,定“幫信罪”、“掩隱罪”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近年來個別省份也出現定“非法經營罪”情況,最近甚至有地方精細區分上游資金來源,以達到定“洗錢罪”的目的。普通韭菜資金少,可能僅限于資金凍結,大戶和承兌商們有些被“喝茶”,有些被“大碗寬面”,就連交易所大佬啊林、明星哥都也感受過37天套餐的味道。

雖然2017年9.4公告后有著中國基因的幾個大交易所表示已經“出海”,但實際上大量交易所仍在國內運營并以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戶。2021年9.15通知后,直接宣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交易所、大戶、狗莊、承兌商、項目方都有可能涉嫌犯罪,這回交易所、項目方們基本都“肉身”出海了,可大戶和承兌商們沒那么有錢,出不去或者不想去,留在國內仍有不確定的風險。

二、虛擬幣交易涉及罪名解析

為了避免“喝茶”或者“吃面”,首先要了解各項罪名的構成,以下是圈內常見的幾種罪名。

1.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

“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司法實踐中被簡稱為“幫信罪”,近年來在刑事犯罪領域被討論很多,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罪名,很多從事虛擬幣交易的人很可能因涉嫌此罪被刑事拘留。只要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達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虛擬幣交易中,最常見的幫信行為就是提供銀行卡、信用卡、支付寶等支付賬號非法給犯罪活動者使用或者自己直接進行虛擬幣買賣,從中收取一定比例報酬的行為。幫信罪相比較其他常見罪名來說量刑較輕,也是最容易被大家所忽視的,但該罪名是兜底性罪名,如果行為不構成其他罪,又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很可能以涉嫌該罪進行處理。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犯此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幣圈,不管是普通用戶或者是兌換商,在明知交易對象的錢款來自于違法犯罪活動,還繼續通過交易行為將錢款“洗白”,是很有可能構成此罪的。

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規定,在信用卡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具體表現有下列四種情形:(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在從事虛擬幣交易中,最容易構成此罪的行為就是上述第二種情形,即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達到數量較大的情形。例如,被告唐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7月初至8月中旬期間,被告人唐某某受宋某2(另案處理)之邀到廣東珠海、福建漳州等地從事虛擬幣交易活動。唐某某等人通過現金購買虛擬幣,再通過火幣等交易平臺高價賣出,賺取差價。之后通過不斷取現購買虛擬幣,再線上賣出等方式賺取利潤。為方便大筆金額取現,唐某某向親朋好友借卡用于分散取款。2020年8月18日,某某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他人的銀行卡22張......最終,法院以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認定其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4.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按照上面的定義,你或許很難將交易虛擬幣的行為和非法經營罪聯系在一起。因為不管是虛擬幣普通用戶,還是中間商或者兌換商,在進行虛擬幣兌換行為都是一種正常的交易或者經營行為,不能直接將其與非法經營罪掛鉤。況且,一種經營行為若要構成非法經營罪,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對該種經營行為構罪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因為非法經營罪是典型的口袋罪,如果濫用勢必會影響法律公信力。關于虛擬幣交易行為,最高院并無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規范。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就存在將虛擬幣交易的兌換商以非法經營罪定罪的情況。

5.洗錢罪

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的,或者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或者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或者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犯此罪者,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著很大的聯系,但二者也有區別,主要從行為對象和行為方式兩方面進行區分。從行為對象看,前者特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7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后者則泛指一切犯罪所得贓物。從行為方式看,前者特指通過某類中介機構來隱瞞和掩飾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后者則包括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贓物等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對在虛擬幣交易中的洗錢行為多直接定性為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者以上游犯罪的共犯進行處罰,但不排除特殊情況下,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在“換匯”、“跨國搬磚套利”的案件中,以此罪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上述幾種罪名就是在從事虛擬幣交易行為中容易觸犯的刑事罪名,不管是虛擬幣交易普通用戶、兌換商還是其他主體,須加以深入了解,并以此來識別風險因素、預防或控制風險,或在風險已發生時正確應對。

三、多久能“上岸”

那么碰過虛擬幣交易的,多久能“上岸”呢?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訴。

1.圈內最常見的罪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只要可能涉案的那筆交易經過了五年,將不再追訴。

2.圈內第二廣泛的罪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只要可能涉案的那筆交易經過了十年,將不再追訴。

3.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經過十年,將不再追訴。

4.因“換匯”、“跨國搬磚套利”等原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的,經過十五年,將不再追訴。

當然,如果司法機關已經立案了,以上期限過了也不一定好使,所以還是過好每一天,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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