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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2. 虛擬幣投資詐騙(法院認定:網絡虛擬幣投資平臺構成詐騙罪)

虛擬幣投資詐騙(法院認定:網絡虛擬幣投資平臺構成詐騙罪)

作者:聶成濤 金融維權專家

虛擬幣投資在實踐中經常遇到,也產生了許多糾紛,包括民事糾紛和刑事糾紛。民事糾紛主要涉及到民間借貸、買賣合同、貨款支付等,刑事糾紛主要是涉及到詐騙罪、傳銷罪及非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筆者結合構成詐騙罪的相關案例,談一下對虛擬貨幣投資的看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雙,無固定職業;被告人羅某俊,無固定職業;被告人謝某林,無固定職業;被告人劉某飛,無固定職業;其他56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間,被告人魏某雙、羅某俊、謝某林、劉某飛等人在黃某海(在逃)等人的糾集下,集中在柬埔寨王國首都金邊市,以投資區塊鏈、歐洲平均工業指數為幌子,搭建虛假的交易平臺,冒充專業指導老師誘使被害人在平臺上開設賬戶并充值,被害人所充值錢款流入該團伙實際控制的對公賬戶。之后,被告人又通過事先掌握的虛擬貨幣或者歐洲平均工業指數走勢,誘使被害人反向操作,制造被害人虧損假象,并在被害人向平臺申請出款時,以各種事由推諉,非法占有被害人錢款,謀取非法利益。

在黃某海組織策劃下,被告人魏某雙、羅某俊、謝某林、劉某飛擔任團隊經理負責各自團隊的日常運營;其余56名被告人分別擔任業務組長、業務員具體實施詐騙活動。該團伙為躲避追查,以2至3個月為一個作案周期。2019年10月,該團伙流竄至蒙古國首都烏蘭巴托市準備再次實施詐騙時,被當地警方抓獲并移交我國。

經查,該團伙騙取河北、內蒙古、江蘇等地700余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2億余元。

二、檢察履職過程

本案由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立案偵查。2019年11月21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介入案件偵查,引導公安機關深入開展偵查,將詐騙金額從最初認定的人民幣1200萬余元提升到1.2億余元。2020年2月11日,公安機關以魏某雙等60人涉嫌詐騙罪移送起訴。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分別向公安機關發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追捕追訴共計32名犯罪團伙成員(另案處理)。同年5月9日,檢察機關以詐騙罪對魏某雙等60人依法提起公訴。2021年9月29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魏某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判處被告人羅某俊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謝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飛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其余5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1名被告人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律師的法律分析

關于虛擬貨幣的相關文件規定,實踐中已經發布了很多,具體如下: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于2021年5月18日發布《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具體內容如下:近期,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擾亂經濟金融正常秩序。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要求,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正確認識虛擬貨幣及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

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并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

2、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要切實增強社會責任,不得用虛擬貨幣為產品和服務定價,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為客戶提供虛擬貨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虛擬貨幣或將虛擬貨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虛擬貨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虛擬貨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虛擬貨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應切實加強虛擬貨幣交易資金監測,依托行業自律機制,強化風險信息共享,提高行業風險聯防聯控水平;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要及時按程序采取限制、暫停或終止相關交易、服務等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積極運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觸達手段,加強客戶宣傳和警示教育,主動做好涉虛擬貨幣風險提示。

互聯網平臺企業會員單位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相關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根據2017年9月發布并實施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載明: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的“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

在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應當立即停止。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現雖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上述投/融資型虛擬貨幣的交易,但上述非法代幣發行融資行為確已為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監管部門所明令禁止,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亦可能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威脅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并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對該類行為以及此后延伸的買賣行為予以禁止,并作否定性評價。

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會議明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范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

民法典雖然明確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上述規范性文件也僅明確比特幣為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僅未對其保護作相關規定,而且規定不能也不應將比特幣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任何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因此,本案雙方當事人作為比特幣投資者,雙方之間借用比特幣之交易行為,目前不受法律保護。同時,雖然比特幣可以看作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但目前我國尚未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其為民法上之物,雙方也均明確比特幣系由境外平臺進行運營;況且其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在本案中不具有現實的可返回性,也無法使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故無法起訴要求返還比特幣,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理應駁回起訴,不予處理。

“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并非真正基于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此類活動以“金融創新”為噱頭,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請廣大公眾理性看待區塊鏈,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亂墜的承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對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反映。

綜上,虛擬貨幣的交易并不受法律保護,很多案件都被法院判決無效,導致受害者的投資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投資者應當小心,防止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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