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罪的司法解釋(新司法解釋對虛擬幣交易等認定非法集資,仍要符合四要件才能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下稱《修改決定》)將于3月1日 施行,修改后解釋是為了配套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刑法條文作的調整和修改。
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并沒有變化,客觀行為特征仍然是要求四個要件,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要件的認定缺一不可。
《修改決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并沒有實質變化,只是其中:將第一項中“依法批準”修改為“依法許可”,更能凸顯法治思維,表述更準確;將第二項中“手機短信”修改為“手機信息”,增加通過“網絡”進行宣傳的方式,進一步完善向社會公開宣傳的方式和途徑。
至于增加了哪些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例如增加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這只是具有示明,并不是說之前這類行為不認定為非吸,即使這次《修改決定》沒列舉,只要符合行為特征符合四個要件的,仍然可以認定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如果事后查詢還有“非法占有目的”則會被認定是集資詐騙罪。
以下試舉幾例:
案例1“網絡借貸”: 檢例第64號:楊衛國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案號】:(2017)浙0104刑初133號
【審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
【審結時間】:2018年02月08日
【裁判要旨】:單位或個人假借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之名,未經依法批準,歸集不特定公眾的資金設立資金池,控制、支配資金池中的資金,并承諾還本付息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院意見】:以提供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為名,實際從事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甚至自融或變相自融行為,本質是吸收公眾存款。判斷金融業務的非法性,應當以現行刑事法律和金融管理法律規定為依據,不存在被告人開展P2P業務時沒有禁止性法律規定的問題。
案例2“虛擬幣交易”:郝鈴聲、楊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
【案號】:(2020)粵刑終624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結時間】:2020年06月19日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間,被告人郝鈴聲、楊放伙同崔某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天易家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通過會議、培訓和發展下線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銷售LCC影視區塊鏈虛擬貨幣,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公眾投資。期間,被告人郝鈴聲以香港三道集團執行董事等身份參與LCC影視區塊鏈虛擬貨幣宣傳推廣會議的講課,被告人楊放以天易家禾公司執行總裁“楊舜琂”、“楊明心”等名義參與LCC影視區塊鏈虛擬貨幣的招商會,向社會公眾進行推廣宣傳,并向部分投資者提供收款銀行賬戶以及代為收款購買LCC虛擬貨幣。經司法會計審計,報案的700余名集資參與人中提供轉賬記錄的85人(部分為集體報案人),經統計投資和損失數額總計人民幣22842621.25元
【法院意見】:明知推廣虛擬貨幣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仍以發展影視事業為幌子、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宣傳、推廣區塊鏈項目以及虛擬貨幣作為區塊鏈技術對影視文化發展的作用等,從而鼓動社會公眾購買LCC、PTO等虛擬貨幣,以達到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目的,郝鈴聲、楊放參與推廣虛擬貨幣非法交易,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數額巨大,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例3“融資租賃”:“e租寶”系列案之合肥丁銀案
【案號】:(2016)皖0104刑初433號
【審理法院】: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審結時間】2017年02月28日
2015年年初,被告人丁銀應聘擔任上海鈺申公司合肥第二分公司負責人。該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辦理工商登記,于2014年12月開始籌建并運營,經營地位于本市蜀山區肥西路66號匯金大廈1910室。丁銀在明知上海鈺申公司未取得金融業務許可的情況下,仍按照總公司的安排,積極組織招聘人員,組建營銷團隊,以該公司名義公開宣傳,向社會公眾推廣銷售安徽鈺誠集團開發運營的“e租寶”系列投資理財產品。依托“e租寶”互聯網融資平臺,對外宣稱開展“A2P”融資業務(即由融資租賃公司提供項目,通過互聯網居間服務平臺公開轉讓融資租賃項目所產生的債權及其收益權的一種互聯網金融模式),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返還本金并給予9%-14.6%不等的年化收益率,吸收公眾投資。上海鈺申公司合肥第二分公司在經營中,以上海鈺申公司為推薦人,以關聯公司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為轉讓方與投資人簽訂《融資租賃債權轉讓合同》或者《債權轉讓咨詢服務協議》,約定投資人將資金轉入上海鈺申公司賬戶。經審計,上海鈺申公司合肥第二分公司累計吸收了田麗紅、余皖皖、石樹梓等297人投資,計35763269.37元。
【法院意見】:被告人丁銀擔任上海鈺申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合肥第二分公司負責人期間,明知該公司未取得金融業務許可,仍按照總公司有關人員的安排,積極組織員工進行公開宣傳,依托“e租寶”互聯網融資平臺,推廣銷售“e租寶”系列理財產品,并許諾支付高額利息,非法吸收社會不特定人員資金35763269.37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從上述案件可以看出,認定非法集資行為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認定的核心仍在于客觀行為特征的四個要件: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雖然新修改的解釋新增加了相關新行為行為類型的字眼,但這只是示明作為,并不是說之前不追究。司法解釋的立法技術在進步,留著關注到社會生活的新形式,入罪與否還是要加歸行為特征要件進行判斷。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虛擬幣交易等行為就是非法集資犯罪,重點還是要看是否符合非法集資的客觀行為四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