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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2. 虛擬幣詐騙如何定罪(公司制作銷售虛擬幣交易軟件,員工涉嫌詐騙罪拘留30天取保候審)

虛擬幣詐騙如何定罪(公司制作銷售虛擬幣交易軟件,員工涉嫌詐騙罪拘留30天取保候審)

【導讀】

2020年,某公司制作售賣虛擬幣交易所軟件給詐騙嫌疑人牟利。2021年4月,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分局立案偵查。2021年10月17日,上虞區分局以詐騙罪拘留該公司老員工秦某某。律師認為:1.秦某某并未參與制作或銷售詐騙軟件,其對公司銷售的該類軟件涉嫌詐騙并不知情,其主觀上并不具有幫助他人實施詐騙的故意,不構成詐騙罪的共犯。2021年11月15日,秦某某取保候審。

【案情簡介】

2020年,某公司在明知客戶購買的APP軟件是用于實施詐騙的情況下,依然幫助客戶進行制作和后期維護,該APP軟件可以通過后臺控制。秦某某是該公司的老員工,2021年10月17日被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分局刑事拘留。秦某某歸案后辯稱對公司銷售詐騙軟件并不知情,家屬委托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葉斌律師介入。2021年11月15日,秦某某取保候審。

【爭議焦點】

秦某某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辯護意見】

一、 秦某某并未參與制作或銷售詐騙軟件,其對公司銷售的該類軟件涉嫌詐騙并不知情,其主觀上并不具有幫助他人實施詐騙的故意,不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秦某某是公司初創時期就招進來的員工,從秦某某在公司任職經歷來看,其參與的均是公司的正常項目,秦某某雖然負責拓展新產品,但只是在創意上,而且只做了商城APP(類似于淘寶、拼多多的軟件,由業務員去找商家在平臺開店),而涉及詐騙的分紅軟件、交易所軟件,秦某某只是在每個月的例會中聽過,有關該類軟件的產品創意、開發制作、銷售、售后技術支持、人員協調管理等任何環節秦某某都未曾參與,其并不知曉這塊內容的邏輯。

從秦某某在老板公司領取的工資來看,其剛入職時月薪5千,逐年增長幾百元,至案發時其月薪1萬左右,每年年終獎幾千元,其并未領取高額工資,在公司并非決策性人物,并不具有所謂的“軍師”地位。

因秦某某是老板公司的第一批員工,其轉做人事崗后協助招聘過員工,但當初招聘時公司并未開發、銷售涉嫌詐騙的軟件,秦某某對于公司銷售涉嫌詐騙的軟件并不知情。

綜上所述,秦某某并未參與制作或銷售詐騙軟件,其對公司銷售的該類軟件涉嫌詐騙并不知情,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依法不構成詐騙罪。

二、 秦某某不符合“應當依法批準逮捕”的條件,對其取保候審不具有社會危險性

(一) 秦某某不符合“應當依法批準逮捕”的條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第二條之規定,對于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批準逮捕:(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根據辯護人會見秦某某所掌握的情況及目前在案的證據,并未有證據證明秦某某參與了詐騙軟件的制作、銷售或者人員管理等行為,其依法不構成詐騙罪的共犯,隨著案件偵查活動的推進,辦案機關也可能撤銷對秦某某的追訴,目前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性。

(二) 秦某某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對其取保候審不具有社會危險性

首先,秦某某所涉嫌的詐騙罪并非危害國家公共安全、暴力型犯罪,對秦某某不羈押不至于發生社會危險性。其次,同案犯業已抓獲歸案,涉案事實已基本查清,證據也已收集固定,對其取保候審不具有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社會危險性。再者,秦某某及其家屬均明確表示,若能取保候審,其愿意足額交納保證金,并保證在辦案機關傳訊時能及時到案接受訊問。秦某某有固定住所,無違法犯罪前科,對其取保候審并不會對其所居住的社區造成任何不良影響。

【處理結果】

最后,律師意見得到采納,秦某某在拘留30天內取保候審,重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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