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圈小白教程(京法案訊 幣圈“小白”竟穩賺不賠?原來是提現贓款的“工具人”)
近年來虛擬幣火出圈
高額利潤隱藏著巨大風險隱患
時常有投資者傾家蕩產
但丘某這名“幣圈新手”卻穩賺不賠
原來他充當了
提現犯罪贓款的“工具人”
案情介紹
丘某在聊天軟件上結實了網友星星,兩人相聊甚歡。星星邀請丘某參與“炒幣”賺錢,在星星的極力鼓動下,丘某在名為“某幣網”的虛擬貨幣平臺實名注冊了賬戶,關聯綁定了自己多張銀行卡。
通過該平臺,丘某首先從星星處接收名為泰達幣的虛擬貨幣(USDT幣),隨手以高價將泰達幣出售給星星的同伙,再將出售泰達幣獲取的錢從平臺提現到自己的銀行卡,最終從銀行卡中提取現金并交給星星。星星則根據每次現金總額的多少按一定比例給丘某好處費。
在幫助星星出售泰達幣并多次提取現金的過程中,丘某的銀行賬戶因涉嫌轉入犯罪贓款而屢次被司法凍結,但丘某在明知這些錢款來路不正的情況下,在賬戶解凍后依然多次幫助他人套取現金并交付他人。
法院判決
順義法院經審理認為,明知是犯罪贓款,通過在虛擬貨幣平臺自買自賣,最終提現轉移贓款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所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轉移、窩藏贓款的行為模式。
對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的判斷,主要結合該行為人的個體認知水平、過往經歷、客觀行為等綜合認定。具體到本案中,丘某無故接受陌生人虛擬貨幣代其提現并取現金給對方以獲取利益的行為有悖常理,且明知自己的銀行卡被司法凍結后依然繼續從事該活動,主觀上屬于明知。此外,法院在對行為人是否知道款項屬于犯罪違法所得的審查中,并不要求其明確認識到具體是哪一種犯罪,只需要對錢款來路不明、存在問題有概括性認知即可。
最終,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丘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法官提示
虛擬貨幣一直是近年來熱點話題之一。作為新興事物,其應在法律框架之內有序發展。需要注意的是,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非貨幣當局發行,在我國并不具有法定的貨幣地位,不能以金融屬性進行流通。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
因此用戶應理性評價虛擬貨幣價值,謹慎看待所謂的“炒幣”相關行為,更不應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以幣換現”的活動,仔細甄別門類繁雜的各種虛擬貨幣,謹防金融詐騙或洗錢犯罪等法律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供稿/順義法院
文字/朱郡臣
編輯/安楊 姚日輝
圖片來源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