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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挖礦判刑(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宣判:合同被認定無效)

12月15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幣“挖礦”遲遲未見收益而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據悉,該案系北京法院首例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案。案件宣判后,朝陽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司法建議,反饋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線索,建議有關部門進行清理整治。

委托比特幣“挖礦”

甲方起訴索要955萬美元收益

2019年5月,豐復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計算機設備采購合同》《服務合同書》等協議,約定豐復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創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并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管理費。

合同簽訂后,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了1000萬元人民幣,中研智創公司購買“礦機”,并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礦機”在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水洛鄉、沙灣鄉的“礦場”運行。

合同履行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向豐復久信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創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服務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的損失。豐復久信公司主張,根據起訴時比特幣的市場交易價格,中研智創公司應當交付的比特幣價值為955萬美元。

法院認定:“挖礦”活動有損公共利益

交易被有關部門明確禁止合同無效

記者了解到,所謂比特幣“挖礦”其實是通過專用計算機獲取虛擬貨幣的活動。比特幣的發明者當初為比特幣這一虛擬貨幣設定了固定的數量值,需要通過“礦機”進行高速運算破解加密拼圖以獲取比特幣。

所謂的“礦機”其實就是指進行此類運算的專業計算機服務器,而“礦場”則是指運行這種特殊程序所需的成千上萬臺計算機服務器囤放的地方。由于比特幣礦業會消耗大量的電力,所以“礦主”們會尋求提供廉價能源的地區進行“挖礦”活動。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此類“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不利于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

豐復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此協議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豐復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生產經營活動

應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

此案主審法官李增輝介紹,今年9月,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指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危害,明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具有不利影響,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李增輝表示,任何生產經營活動均應在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作為市場經濟的參與者,應自覺防范虛擬貨幣交易風險,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此外,比特幣不具有與我國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無真實價值支撐,價格極易被操控,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國家相關管理部門也多次發布通知提示消費者,投資交易虛擬貨幣造成的后果和引發的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社會公眾應自覺增強風險防范意識,謹防虛擬貨幣交易風險。

當日庭審結束后,朝陽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幣“挖礦”項目,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同時排查涉案“礦場”及當地其他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并進行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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