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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票據承兌信用信息披露查詢(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操作細則)

票據承兌信用信息披露查詢(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承兌匯票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市場化約束機制,保障持票人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及相關法律制度,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海票據交易所(以下簡稱票交所)建設運營的票據信息披露平臺(http://disclosure.shcpe.com.cn)是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票據信息披露平臺。

第三條 承兌人應當將其承兌票據的承兌信息、承兌信用信息等通過票據信息披露平臺向社會公開披露。承兌人應當對其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承兌人進行電子商業匯票信息披露前,應當先在票據信息披露平臺注冊商業匯票信息披露賬號。承兌人注冊時應當確保注冊信息的真實、完整。

第五條 承兌人注冊時應當綁定已開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功能的商業銀行賬戶、財務公司賬戶或在供應鏈票據平臺登記的企業賬戶,即電票業務賬戶。

承兌人有多個電票業務賬戶辦理票據業務的,應當在票據信息披露平臺中綁定全部電票業務賬戶。

第六條 承兌人在票據信息披露平臺中綁定的電票業務賬戶對應的商業銀行賬戶、財務公司賬戶或在供應鏈票據平臺登記的企業賬戶已注銷的,承兌人應當于賬戶注銷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票據信息披露平臺中注銷相關電票業務賬戶。

第七條 承兌人發生解散、破產清算或不再開展商業匯票業務的,應當于解散日、破產清算日或不再開展商業匯票業務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票據信息披露平臺注銷商業匯票信息披露賬號。

第八條 承兌人商業匯票信息披露賬號中的電票業務賬戶有累計承兌發生額、承兌余額、累計逾期發生額或逾期余額的,商業匯票信息披露賬號或電票業務賬戶不得注銷。

第九條 承兌人應當于承兌完成日次1個工作日內披露每張已簽收的商業匯票承兌信息。商業匯票承兌信息披露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出票日期;

(二)承兌日期;

(三)票據號碼;

(四)出票人名稱;

(五)承兌人名稱;

(六)承兌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七)票面金額;

(八)票據到期日。

第十條 承兌人應當在每月前10日內,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商業匯票承兌信用信息。商業匯票承兌信用信息披露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累計承兌發生額;

(二)承兌余額;

(三)累計逾期發生額;

(四)逾期余額。

第十一條 累計承兌發生額是指承兌人當年1月1日至上月末累計承兌的商業匯票總金額;承兌余額是指承兌人已承兌但未結清的商業匯票總金額。收款人未簽收的商業匯票不計入承兌人的承兌發生額和承兌余額內。

累計逾期發生額是指承兌人近5年內發生過逾期的全部商業匯票總金額。持票人已發起提示付款,但承兌人在票據到期后拒絕付款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應答的行為構成逾期;逾期余額是指承兌人已逾期但未結清的商業匯票總金額。

第十二條 承兌人同意付款,但賬戶余額不足導致扣款失敗的按照拒絕付款處理。

第十三條 承兌人在票據到期后出現以下情況的,構成本細則所稱“未在規定期限內應答”:

(一)未貼現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發起提示付款后,承兌人在提示付款日次1個工作日內未應答的;

(二)未貼現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持票人發起提示付款后,承兌人在提示付款日次日起第4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仍未應答的;

(三)已貼現電子商業匯票,發起提示付款后,承兌人在票據到期日當日未應答的。

第十四條 未貼現電子商業匯票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的,承兌人可以在票據到期日前拒絕付款,票面金額不計入承兌人逾期發生額。承兌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未應答且持票人未撤回提示付款的,票據到期后,商業匯票信息披露系統按照持票人在到期日向承兌人發起提示付款來判斷承兌人是否構成逾期。

第十五條 票據信息披露平臺向已注冊的承兌人每日推送其承兌且收款人已簽收的電子商業匯票承兌信息、每月第1日后推送上月的電子商業匯票承兌信用信息。票據信息披露平臺向承兌人推送的信息為承兌人在票據業務相關系統中記載的票據業務行為信息,承兌人可選擇對票據信息披露平臺推送的信息直接披露或自行填寫信息后披露。

第十六條 票據信息披露平臺向已注冊的承兌人推送的承兌信息和承兌信用信息僅供承兌人進行信息披露時參考。票據信息披露平臺不對承兌人基于推送信息進行的相關披露行為負責。

第十七條 票據信息披露平臺實時對承兌人披露的承兌信息和承兌信用信息與票據業務相關系統中記載的票據業務行為信息進行比對,并根據比對結果在披露信息中備注以下信息:

(一)信息比對一致的,備注“披露信息與系統信息相符”;

(二)信息比對不一致的,備注“披露信息與系統信息不符”;

(三)票據信息披露平臺未采集到相關承兌信息進行比對的,備注“披露信息暫未比對”。

第十八條 票據信息披露平臺僅對承兌人注冊后發生的承兌信息和承兌信用信息進行推送和比對。承兌人注冊完成日前發生的承兌業務信息及逾期信息不納入承兌信用信息統計。

第十九條 承兌人為上市公司或在債券市場有信息披露的,可將相關信用披露信息鏈接通過票據信息披露平臺向公眾披露。承兌人在債券市場發生違約的,可以通過票據信息披露平臺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持票企業或其他社會公眾可通過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票據號碼對披露信息進行查詢。查詢人查詢或使用票據信息披露平臺上的信息,僅作為查詢人從事票據或相關業務時參考。

查詢人查詢或使用票據信息披露平臺上的信息不得侵犯票交所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企業、金融機構發現偽假商業匯票或冒名承兌等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票交所反饋,具體流程按照《上海票據交易所處置偽假票據操作規程》相關規定操作執行。

第二十二條 承兌人出現以下情況的,票交所將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票據信息披露平臺進行提示:

(一)開展商業匯票承兌業務,但未在票據信息披露平臺進行注冊;

(二)經開戶機構報告電票業務賬戶被有權機關認定為偽假;

(三)連續3個月以上未披露承兌信用信息;

(四)6個月內出現3次以上付款逾期;

(五)其他監測中發現的異常披露情況。

第二十三條 票交所對商業匯票信息披露情況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二十四條 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信息披露參照本細則操作。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票交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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