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盜取他人賬號犯法嗎(非法獲取他人快手賬號及密碼并盜刷快幣的行為如何定性?)
來源:《清風苑》2021年6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間,被告人王某用其姐夫徐某身份注冊“熊爺”快手賬號,并利用其前妻郭某在上海黛萊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貓七七姑娘”電商工作室工作的便利獲取快手小店“貓七七姑娘小號”的快手賬號和密碼,于2020年1月14日和1月15日,秘密登錄該快手賬號,將該賬號中13029740個快幣(價值人民幣1302974元)盜刷到其控制的“熊爺”快手賬號,后于2020年1月15日將盜刷來的快幣轉化為黃鉆并成功提現人民幣294283元至該快手賬號綁定的支付寶,快手平臺收取同等金額提現手續費。剩余快幣因被害人尹某(上海黛萊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舉報被快手平臺凍結未能成功提現。
經查,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手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證實1元人民幣可以充值購買10個快幣,快幣可購買禮物對主播打賞,主播的2000黃鉆可提現1元人民幣。因此,被告人王某快手“熊爺”賬戶內未提現快幣可提現人民幣357204元。案發后,東海縣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6日凍結快手公司人民幣1008691元。
二、分歧觀點
在審查起訴階段,對于王某的行為構成何罪及犯罪數額存在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違法所得數額為提現數額。王某盜刷的快幣不屬于刑法所保護的財物,快幣是快手平臺的專用虛擬貨幣,快幣本質上是在網絡環境下,模擬現實事物,以數字化形式存在,既相對獨立又具有獨占性的信息資源,用于購買快手平臺內的付費服務,實質為快手平臺為用戶提供服務的權利憑證。王某的行為符合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構成要件,其違法所得數據為成功提現至支付寶的數額。
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提現部分既遂,未提現部分未遂。快幣是貨幣類網絡虛擬財產,與實際貨幣之間存在著特定的比例對應關系(1元人民幣可充值購買10個快幣),不會因人而異,其可用于購買虛擬物品或者服務,價值具有一般性、客觀性和確定性,有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價值性,屬于刑法保護的財物。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刷快幣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其犯罪數額為被害人實際損失快幣折合的人民幣數額,成功提現部分為既遂數額,未提現部分為盜竊未遂。
第三種觀點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其犯罪數額為成功提現的數額。快手公司對平臺上的快幣享有所有權,該公司通過用戶服務協議讓渡其中部分權能;對快手用戶而言,快幣的法律屬性實質上是一種通過合同確立的債權,在某種意義上可以看作快手用戶主張債權的權利憑證。快手平臺對快手用戶的賬戶財產及信息安全負責。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實質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欺騙快手平臺處分快幣,其行為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因快幣屬快手公司所有,其成功提現部分為王某犯罪數額。
三、意見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提現部分既遂,未提現部分未遂。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從行為方式上看,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是指不遵守國家有關規章,侵入他人的計算機系統獲取信息內容的行為。王某主觀上明知快幣屬性和價值,客觀上通過秘密手段盜刷,將快幣通過購買禮物、刷禮物的方式轉移至自己控制的快手賬號內,再提現以獲取現實的貨幣,并非想獲取計算機信息數據。從保護的法益來講,計算機犯罪旨在保護公共秩序,王某的行為沒有對快手平臺造成任何傷害,更沒有擾亂公共秩序,因此其行為不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第二,王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快幣是快手平臺的專用虛擬貨幣,用于購買付費服務,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理解,快幣是隸屬于快手用戶的財物。依據民法和刑法秉持一致的原則,在刑法中快幣也應屬于公民個人財物。詐騙罪的認定,則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得財物所有權人陷入錯誤認識主動處分財物。本案中,王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但其盜刷的快幣并非為平臺所有,而是快幣用戶所有,快手用戶對王某的行為不知情且非自愿處分,因此王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第三,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方面,快幣具有物權屬性,雖然快幣以電磁記錄的形式儲存在快手平臺,但歸權利人所有,權利人對快幣有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同時排除他人權利,即使因特殊情況被快手平臺凍結,也只是暫時無法行使上述權利,但權利本身仍存在;另一方面,快幣屬于刑法上保護的“財物”,在快手平臺可以購買付費服務,可以通過購買禮物兌換黃鉆提現成人民幣,具有轉移可能性,因此快幣具備財物的特性,即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價值性,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刷快幣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害人發現快幣被盜刷后,舉報至快手平臺致使王某控制的賬號被凍結,此時王某已成功提現人民幣近30萬元,剩余快幣已無法實現提現,不能實現占有,該部分金額應認定為未遂。
2020年12月21日,東海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部分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