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區塊鏈法院(關于區塊鏈證據在民事審判中的認定,上海法院已有較明確思路)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伙指南公眾號第526篇文字
關于區塊鏈證據在民事審判中的認定,上海法院已有較明確思路
一
區塊鏈在民商事法律管理中的運用,目前正處于一種初期階段。杭州互聯網法院在2018年9月18日正式上線司法區塊鏈,是國內首個司法鏈。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認可了區塊鏈作為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數據的技術手段。之后,北京互聯網法院、深圳互聯網法院均已通過與商業機構合作的形式上線了各自的司法區塊鏈。除了互聯網法院外,各地非互聯網法院也有些在積極嘗試這方面的探索。
根據目前的信息,各地法院自行建設司法區塊鏈似乎已經被暫停了,而最高人民法院開設的司法鏈平臺成了一種首選。
區塊鏈證據在民事審判中的運用,目前數量還不是很大,原因有很多種,但大多是發展中的問題,未來隨著技術進步,這些問題將不會成為問題,當然還會有新的問題出現。現有的運用中,更適合那些合同標準化的企業來使用。這些企業可以較方便地利用司法鏈平臺提供的合同鏈等服務,在日常合同管理中就固定證據。
關于在民事訴訟中區塊鏈證據的運用,現在分2個層面:
一個是互聯網法院在審判中的運用。
互聯網法院,是專門法院,是專門設立的,在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互聯網上完成,以全程在線為基本原則的法院。目前僅有三家互聯網法院,北京、杭州、上海。
互聯網法院對區塊鏈證據的運用規則,有司法解釋的直接指引。2018年9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中,對于互聯網法院審查電子證據的方法作出了規定。這一規定,當然也是適用于區塊鏈方式保存的證據。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三)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四)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五)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電子數據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互聯網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但是,實踐中,除了三家互聯網法院之外,其他絕大多數的是“非互聯網法院”。這些絕大多數的法院,在審查區塊鏈形式保存的證據時,應當遵循什么樣的方法和規則呢?
近日,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20年第14次會議討論決定,將七件案例,作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年第三批(總第十三批)參考性案例予以發布,供全市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參考。
在上海高院這次發布的七個案例中,有一個判決中就詳細說明了非互聯網法院在認證和認定區塊鏈證據時的具體規則和法律理解。這一法律理解,應當會成為上海地區法院統一的法律理解,因此,這是較為重要的一個信息,現摘錄于此。
二
該案例中的原告,是一家管理和運營支付寶小程序“輕松住租賃”服務平臺的企業。“輕松住租賃”平臺支持人臉識別功能,以電子合約方式保存租賃協議,并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租賃訂單信息存證。被告系“輕松住租賃”平臺的實名制驗證注冊用戶。
原、被告締約、履約等過程,都是通過人民法院司法區塊鏈統一平臺(以下簡稱“司法區塊鏈平臺”)存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電子數據,包括電子合約在內,都是存證于司法區塊鏈平臺。
原、被告雙方的租用合同中,有一個有條件的“租轉售”的約定。
原告訴訟請求是: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賃商品租轉售買斷款2172.87元;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2172.87元為基數,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主要的事實是:
2019年10月30日,被告通過該平臺租用一臺價值3958.68元的小米電視4A(65英寸),并簽訂《輕松住租賃協議》(合同編號QSZ-XYZ-QKL-XXXXXXXXXXXX),協議約定租賃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月租金274.91元,共12期,若被告未按時足額支付當期租金超15個自然日,則會觸發合同第十二條所約定的租賃物由租轉售條款,被告應在收到原告通知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對應的買斷款。合同簽訂次日,出租方即本案第三人輕松住公司將涉案商品通過京東快遞發至《輕松住租賃協議》約定地點,被告于2019年11月2日簽收。但是,被告在支付三期租金后便開始拖欠租金。2020年2月7日,原告向被告發出逾期通知,要求被告及時支付租金,但被告仍未支付,原告遂于2月24日發出由租轉售通知,要求被告支付買斷款2997.59元,被告收到前述通知后,未予回復亦未還款。
這個案件數額不大,被告也沒有參加開庭,審判是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進行的。該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原告提交的主要證據都是存證于司法區塊鏈平臺上的,而受理該案件的是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不是互聯網法院,法院會如何適用證據規則來認定這些證據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其適用范圍是互聯網法院,并沒有明確可以適用于非互聯網法院。對于非互聯網法院來說,在證據認定方面的規則,一是民事訴訟法,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這部司法解釋。但是,無論是民事訴訟法還是相關司法解釋,僅有對電子數據證據的統一規定,但是并沒有對區塊鏈證據的細分規定。
我學習了上海高院發布的這個案例的判決書全文,上海普陀區人民法院對于該案件的區塊鏈證據的認定思路大致如下:
首先,法院認定了區塊鏈存證電子數據屬于民事訴訟證據類型 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的電子數據證據的范疇。這個認定是自然而然的,不會有什么爭議。
第二,法院認為,“通過區塊鏈技術固定的證據較為安全可靠,這是法院系統的區識”。 之所以有此結論,理由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份司法解釋里有這樣的表述。這份司法解釋第十一條關于電子數據真實性審查的判斷標準中,有過這樣包括區塊鏈的表述:“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第三,法院認為,雖然上述司法解釋是專門用于互聯網法院的,但是前述規定中所體現出來的共識,同樣可以用于非互聯網法院。 判決書中寫道:“該條款作為對通過哈希值校驗以及區塊鏈等技術存證固證的證據真實性的確認方法,應當作為人民法院判定區塊鏈電子數據證據的共識性標準。非互聯網法院如果遇到區塊鏈存證的電子數據,完全可以將前述司法解釋條款作為證據真實性審查的參考法律依據。”
另外,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本身也為法院審查區塊鏈存證數據提供了原則性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關于非互聯網法院如何認定區塊鏈存的證據,這個上海高院推出的參考性案例,打通了司法解釋之間的聯系,水平很高,值得學習。 同時,我也認為,之所以,這個參考性案例的判決是合理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區塊鏈技術確確實實是為所存證的電子數據提供了相對較高的安全可靠性,這種相對可靠性是客觀存在的,所以,我們才會覺得這樣做出的司法理解是合情合理的而不生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