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制(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交易及相關系統接入與應用指引-2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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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交易及相關系統接入與應用指引》(上證發〔2020〕8號)。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交易及相關系統接入管理,防范系統接入風險,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交易及相關系統技術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所會員接入本所交易及相關系統的,適用本指引。其他持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單元的機構(以下簡稱其他接入機構),接入本所交易及相關系統的,參照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本指引所述交易及相關系統是指會員與本所對接的主、備用交易系統、行情系統、通信系統、測試系統、備份系統等相關系統。
第二章 通信網絡接入規范
第四條會員應當具有兩個(含)以上互為備份的運行中心接入本所交易及行情系統。
第五條會員運行中心托管在本所指定數據中心(以下簡稱指定數據中心)的,應當同時接入本所互為備份的兩路交易行情局域網。
第六條會員運行中心托管在非指定數據中心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備用運行中心具備不同通信運營商連至本所不同交易機房的地面交易廣域線路;
(二)主、備用運行中心具備不同通信運營商連至本所不同交易機房的高速地面行情廣域線路,并與至少一路寬帶廣播衛星線路實現互備。
會員運行中心符合前款條件的,還可以選擇地面交易線路接收TCP協議行情作為組播行情的備用。
第七條交易業務地面線路帶寬應不低于2Mbps,地面組播行情業務地面線路帶寬應不低于8Mbps。
第八條會員應當確保本所通信網絡與其內部其他網絡進行安全有效的隔離,不得將本所通信網絡與互聯網等公共網絡互連。
第九條會員與本所交易及相關系統接口部分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應當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的相關技術管理規范。
會員應當配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對接入本所通信網絡進行的建設、升級、測試等工作。
第三章 系統測試規范
第十條會員應當部署獨立的測試系統,并確保測試系統與其生產系統之間進行有效的安全隔離。
第十一條會員應當按照要求參與本所對交易及相關系統組織的測試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擬申請本所指定業務交易權限的,應當根據要求參與本所組織的專項測試。未通過專項測試的,本所可拒絕接受會員相關交易權限申請。
第十三條會員參與本所組織的系統測試前,應按照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的技術規范和業務要求,對交易及相關系統的軟件和硬件進行驗證改造,并按測試通知和測試方案等要求,做好相關系統測試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系統測試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的,會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系統測試結束后,會員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本所提交測試報告,并做好相關系統與數據的恢復工作。
第四章 客戶端軟件應用規范
第十五條會員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規范部署和配置客戶端軟件及其相關參數。未經本所許可,會員及其相關人員不得修改本所客戶端軟件及其相關參數,不得對客戶端軟件進行逆向工程。
第十六條會員在升級客戶端軟件前,應當按照規范的升級流程進行測試,保存測試記錄至少一年。
第十七條未經本所許可,會員不得將客戶端軟件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第十八條 會員不得在接入終端上安裝、運行未經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認可的應用軟件。
第十九條會員應當在客戶端軟件部署備份終端,并制定規范的故障處理流程,定期進行切換演練。
第二十條會員應當對客戶端軟件日志進行妥善備份,保存備份日志至少一年,以備核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所對會員交易及相關系統接入進行自律監管,并根據監管需要對會員及其他接入機構執行本指引的情況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
會員、其他接入機構違反本指引或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本所可以視情況采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監管談話、要求限期改正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或者限制交易權限等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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