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幣投訴歸哪里管(原創 涉虛擬幣訴訟,到哪里打官司?)
《案例 | 交易所"宕機",持幣人損失賠不賠?》一文發布后,讀者朋友表示觀點清晰,論證合理。這些年來,虛擬幣交易所孤懸海外,運營商所在地、實際經營地以及數據服務器等可不在境內,但招攬生意卻頻頻出現在境內或國內即時工具上(有相當一部分虛擬幣交易所的技術團隊留在境內)。國內虛擬幣玩家在相關爭議案件中如何找到最合適且經濟的管轄法院,成為幣圈案件的難點所在。對此,我們特整理不同場景中的管轄法院,與君分享。
涉虛擬幣爭議之分類
確認具有管轄權法院的第一步,當是識別案件性質。經案例檢索及客戶服務經驗,我們將幣圈中案件爭議劃分為如下類別:
1 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是幣圈民商事案件中最為常見的一類。
如《案例 | 交易所"宕機",持幣人損失賠不賠?》一文便提到,Okcoin發布公告,承諾給付BCC之后,Okcoin便負有向馮某給付的義務,但因給付未完成,馮某便以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裁判中也提到,馮某與Okcoin通過數據電文簽訂合同。兩者之間成立合同關系,應適用合同類案件管轄規定。
2 侵權糾紛
侵權類糾紛是指行為人侵犯他人權利引發的糾紛。
如北京某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某商貿有限公司,彭某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2016)黑民終274號】,某酷達公司在提供網絡平臺進行比特幣交易時,違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關于“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的規定,不但未取得支付許可證,反而為規避該規定,利用員工名稱開立的信用卡賬戶收取款項開展業務。
在林某某賬戶充值及交易出現異常時,亦未按《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規定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未核實林某某身份就為其賬戶充值,對林某某賬戶的異常交易情況視而不見。
某酷達公司的違規行為在客觀上為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其漠視的態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轉移贓款的效果,造成受害人款項被揮霍,無法追回。對此,某酷達公司存在過錯,應對相關損失承擔一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需注意,侵權類案件與合同類案件存在競合時,這時則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使用何類案由開展訴訟。
3 刑事案件
刑事的案件的管轄法院及適用法律,幣圈人士最為關注。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對此,刑事案件管轄,則主要看的我國刑法的適用范圍。如何理解我國刑法屬人、屬地等管轄原則則變得尤為必要。
具體糾紛之管轄
合同類糾紛 | |||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 |||
被告住所地 | 合同履行地 | 備注 | |
企業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 幣圈交易多以信息網絡方式完成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 ||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 ||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公民 | 戶籍所在地 | ||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
侵權類糾紛 | |||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被告住所地 | 侵權行為地 | 備注 | |
企業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 幣圈侵權多發生在信息網絡中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 ||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 因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 ||
公民 | 戶籍所在地 | ||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
刑事案件 | |||
中國境內犯罪 | |||
屬地管轄權 |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我國刑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 ||
犯罪行為 | 犯罪結果 | ||
實行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預備行為、實行行為只要有一項發生在國內,其他行為及時發生在國外,也認為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 整體結果、部分共犯人的犯罪結果;實害結果、現實具體的危險(如有) |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詐騙電話、短信消息、電子郵件等的撥打地、發送地、到達地、接收地,以及詐騙行為持續發生的實施地、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 |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騙時所在地以及詐騙所得財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 ||
在境外犯罪 | |||
屬人管轄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我國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不要求雙重犯罪,即不要求在行為地也構成犯罪) | ||
特別注意:我國公民在境外犯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但當地法律不認為是犯罪該如何處理?這就主要看是否侵害了我國國家或公民的利益,若侵犯了即使行為地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也應堅持屬人管轄,原則追究刑事責任。 若沒有侵犯則可以類推適用刑法第8條保護管轄原則的但書規定,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不追究刑事責任。 | 幣圈案件主要表現形式) | ||
保護管轄權 |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 ||
概言之:只要侵害我國公民利益,我國刑法就可適用。 |
約定管轄之特殊情況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幣圈爭議當事人對管轄有特別約定的,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根據相關約定確定管轄機構。
(1)幣圈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在不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基礎上,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2)實際中,不少發生在投資人與交易所之間的幣圈爭議,如交易所的用戶注冊/使用/服務協議中,已注明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且表意清晰明確,條款準確易懂,經投資人確認的,該仲裁協議具有約束力。此時,對財產爭議具有管轄權的單位則成為仲裁機構。
陳松林作為持幣人與北京某幣天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監督一案【(2017)京03民特監8號】中,投資人陳某認為自身勾選服務協議,系被迫接受仲裁條款,被迫放棄糾紛解決方式選擇權及仲裁機構選擇權,對格式內容,缺乏合意,排除了投資人重大權利,應屬無效。
然而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判中提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
投資人點擊同意《用戶協議》后,就應當知道并接受其所交易的平臺是境外平臺的事實;并依據管轄約定,解決相關爭議。也即,有約定管轄,約定清晰明確的,遵從約定即可。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也在此提醒讀者朋友們,一般民事爭議不可忽視爭議管轄條款哦。一旦爭議發生,救濟成本或大有不同!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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