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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進數據賦能(數據如何賦能中國,這份《意見》說明白了 新京報專欄)

2022年5月26日,工作人員在國家大數據(貴州)綜合試驗區展示中心內使用智能家居的智能鏡子。圖/新華社

12月19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公布,提出20條政策舉措。

這其中包括建立保障權益、合規使用的數據產權制度,建立合規高效、場內外結合的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建立體現效率、促進公平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安全可控、彈性包容的數據要素治理制度等,初步搭建了我國數據基礎制度體系。

數據基礎制度建設,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出臺“數據二十條”,旨在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充分發揮我國海量數據規模和豐富應用場景優勢,激活數據要素潛能,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構筑國家競爭新優勢。

建立與數字發展相適應的新架構

數據制度,近年越來越成為熱詞。不僅是在中國,在全球都是政商學界討論的焦點。其緣由不言而喻:隨著相關數字應用技術的不斷延伸和鋪陳,數字生活已經成為社會生活的底色,其改變的不僅僅是一種商業模式或消費渠道,而是整體社會生態和組織形態。

當前,大眾生活的一點一滴,莫不與數字化緊密相關、相連,無論是商品交易、服務支付,還是交友訪談、公務會議,抑或健康保險、基礎設施,城市與國家的經濟、社會也全部在數字化底色中運行。

當此時刻,對“數據”進行再思考、再定義、再定位,刻不容緩。

從基礎層面上看,數字化的社會生態中,時時刻刻都在產生數據,數據又同時可以指導社會宏觀微觀相關運行。數據既是結果、也是成因,其已經具有商業價值,亦可以用于交易。

因此,將之作為“要素稟賦”進行研究,希圖找出其未來在市場和經濟中的作用,提高其產出效率,無可厚非。

但更加關鍵的是,當數字變成社會生態,對社會結構的影響是巨大而深遠的。社會應當及早對數字化社會下的監管、治理組織和規范進行調整,在體制機制上建立起與之相適應的新架構,在鼓勵促進數據稟賦發揮作用的同時,仍然保證社會秩序和正義公平。這對各國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21年5月26日,工作人員在數博會上展示通過農產品大數據溯源系統查詢獼猴桃信息。圖/新華社

數據確權促進數據流動

將數據當做生產要素,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確權?

嚴格說來,數據并非新生事物。人類利用數據摹畫社會的方式由來已久。但在互聯網科技全面滲透社會生態以前,數據的獲取相對比較片面和有限,取得數據的主體相對局限且互相關聯性較小。因此,大規模、規律性數據的流轉可能性幾乎沒有,其價值也常常被忽略。

而現在,所謂“大數據”的數據規模十分驚人,其對社會實踐的指導意義也愈加明顯,其商業價值已然明確。但誰應該擁有這些數據,誰有權利交易它們、到什么程度,對社會而言,是重大問題。

事實上,其主要矛盾集中在兩對關系上,一是“貢獻”數據的個人與“搜集”數據的機構,二是機構與政府部門。

一方面,機構平臺等在使用的數據是否侵犯個人隱私?另一方面,機構平臺等使用大數據是否已經使其超越了政府的公共管理屬性及職能?不解決好這些問題,就可能發生數據的過度商業化導致侵權,或過度凝滯導致無法使用等極端化問題。

此次《意見》,在確權上著墨不少,意在對未來的數據市場化之路確立基礎,以便于未來數據流動能夠更加通暢。

讓商業機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數據確權促進了數據流動,這就面臨另一個重要問題,如何監管?

從社會上有人倒賣假身份證、假文憑等開始,個人數據就始終暴露在黑色交易鏈環境中。應該說,技術進步給了大數據集成性搜集的可能,也給了監管機構監督管理能力加強的可能。

與此同時,應該特別注意以下兩點。一是監管相關平臺等商業機構是應有之義,但必須有非常清晰的規范法律要求,盡管監管有時會落后于創新,但也不能在行政處罰上采取“任性”態度。要做到法無禁止皆可為,讓商業機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是在商業機構之外,大數據實際上給了監管行政管理機構更多挑戰。防疫過程中的“賦紅碼”等已經顯示,大數據的賦能是明顯的,但誰都不應該有脫離監管之外的“超能力”。數據必須在正確的時間交易、正確的地點保存、正確的主體使用。

大數據的價值已無需贅言,為大數據及其相關生態立法則迫在眉睫。美歐也都正在這條路上探尋。此外,也應該看到大數據背后更深層次的價值,那就是對社會生態的賦能,是“智慧”的價值。

近年來,貴州加快人工智能、5G、區塊鏈等技術創新應用,產業數字化正成為引領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重要推動力。這是貴州一家顯示屏制造商的生產車間。圖/新華社

把握數據“智慧”的核心要義

數據要素要發揮作用,其首要和終極問題是,如何“智慧”?

從“大數據”誕生那天起,似乎其就與“智慧”密不可分。有了更加先進的數據捕捉、描畫、索取、集成手段與技術,按理說,“智慧”就會隨之到來,無論是“智慧家居”還是“智慧城市”。

然而,實踐顯示并非如此。當搜集數據成為可能,當大數據描述和孿生變成現實,如何將這些要素作用在治理能力提升上,并非簡單的“1+1=2”。誠然,在一些政府管理效能上,如稅收效率等,因大數據而迅速提升了。

但所謂“智慧”的核心要義,應該是治理能力和城市服務能力帶來的要素稟賦對全社會的激發,而非單純的部門處罰效力提高。

如何更好解決民眾最關心的教育、醫療、交通問題?如何利用大數據貢獻更好的營商環境?如何提升整個社會的動能效能,讓市場化進行得更加活躍?

這就需要對數據應用進行更多的研討和思考,并且在數據之外,從根本上認識到,服務型政府及其治理能力提高的目標究竟是什么,再從數據上講賦能。

《意見》出臺,是我國在大數據應用上的進一步探索,勢必為我國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數字中國做出更多貢獻。

同時,也應該看到,“大數據”雖新,但其數據稟賦確權、監管、治理能力等背后問題的底層邏輯,一直存在。而解決這些,似乎才是在新生態下建立新規范的關鍵。

撰稿/萬喆(北京師范大學一帶一路學院研究員)

編輯/徐秋穎

校對/劉越 賈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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