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合約玩法規則(以案釋法 幣圈投機玩法花樣翻新,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獲刑)
自從比特幣被創建以來,一直備受關注和爭議,雖然比特幣帶動了區塊鏈技術的飛速發展,也獲得了金融投機者的熱捧,但其價值不確定性、波動性和非法定性也一直被人詬病。
盡管如此,區塊鏈技術和元宇宙概念仍然在蓬勃發展,在鼓勵支持區塊鏈技術創新發展的同時,我們必須看到其中暗藏著許多金融和刑事風險,特別是網絡貸款P2P行業“集體暴雷”的教訓猶在耳邊,打著“區塊鏈”、“web3.0”、“元宇宙”等新名詞、新技術、新概念的旗號,從事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非法金融活動,對公私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的沖擊。
為了有效避免陷入非法犯罪漩渦,進一步提高投資風險意識,今天我們通過一起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活動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刑事審判案例,看看哪些行為可能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案情簡介:
2018年8月份左右,高某某、李某某等人開發WoToKen平臺從事網絡傳銷活動。WoToKen平臺沒有實際經營活動,以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為名,對外虛假宣傳稱有阿波羅智能機器人搬磚功能,要求會員繳納一定價值的數字貨幣即可開啟阿波羅智能機器人,可獲得高額靜態收益。同時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組成上下級層級,上級會員按照發展的會員人數和層次可獲得分享收益。
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姜某通過推薦注冊成為WoToKen平臺成員,為了獲取平臺更多獎勵收益,通過線下、微信等途徑積極宣傳、推薦WoToKen平臺的方式,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會員。經上海辰星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姜某使用手機號碼注冊的賬號,在平臺所處層級為14層,下級賬號數為15026個,下級層數有33層。
法院認為,被告人姜某以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依法懲處。
裁判結果:
被告人姜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筆者解析:
1.我國《刑法》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規定具有三個行為特征,即“拉人頭”、“入門費”、“層級返利”。案例中的被告人姜某利用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為名推薦、發展下線,并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等方式作為加入資格,再按照下線的人數作為返利依據,妥妥的符合我國《刑法》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規定。
2.判斷一行為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必須考量行為人的客觀行為是否具備前述三種特征,缺一不可。如果一個銷售員在營銷過程中,利用拉人頭的方式進行宣傳促銷,但對于參與人員的資格并沒有以收取“入門費”或者變相收取“入門費”的方式進行篩選排除,那么該拉人頭方式的營銷手段就不會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的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案例中,被告人姜某雖然不是wotoken平臺的建立者,也不是投資人、操盤者,但其下線下級賬號數為15026個,下級層數有33層,無論是下線人數,還是層級數均超過了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由此也可以推斷,單純只是參與,沒有下線或下級層級的虛擬幣挖礦者是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但如果在參與虛擬幣挖礦過程中,通過拉人頭等方式形成上下級關系,并收取入門費,并通過下線人數作為依據收取層級返利,則可能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結語:新概念、新技術在促進金融體系創新變革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帶來巨大的金融風險。在參與新技術變革進程中,參與者如果不能擦亮眼睛,具備獨立思考和專研底層邏輯的能力,想要分一杯羹,不僅要面臨合法財產的損失風險,還可能陷入人身自由被禁錮的禍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