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期貨交易(最新案例:虛擬幣交易所合約交易,屬于“非法經營期貨業務”?)
摘要:
近期,美國一家虛擬貨幣交易平臺Digitex Futures被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指控為非法提供數字資產期貨,違反美國《商品交易法》《銀行保密法》的相關監管規定。當前,我國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但是對于虛擬貨幣標準合約交易行為的法律屬性尚無明確規定。本文將以美國的最新實務案例為切入,展開分析虛擬幣合約交易是否構成期貨交易,繼而存在構成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非法經營罪的刑事風險。
Part 1.實務案例:CFTC指控虛擬幣交易所非法經營代幣型期貨
2022年10月3日,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在美國提出了訴訟,向佛羅里達州南區地區法院指控Adam Todd及其控制的公司非法提供數字資產期貨,包括比特幣和以太幣。CFTC指控其未能注冊為期貨經紀商(FCM)并遵守《銀行保密法》,并操縱和試圖操縱Digitex Futures發行的數字資產代幣(DGTX)。
Todd創建了一個數字資產衍生品交易的平臺Digitex Futures。Digitex Futures允許用戶以保證金交易數字資產衍生品,杠桿高達100:1,這意味著客戶可以交易名義價值為100美元的合同,而只提供1美元的抵押品。
但是美國《商品交易法》(CEA)第4(a)條:“禁止提供、執行或確認執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供將來交貨的合同,除非交易在指定的合同市場進行。”也就是說,在沒有首先向委員會注冊的情況下就開始經營,導致Digitex Futures平臺違反了CFTC對期貨經紀商(FCM)的注冊要求,以及違反了《銀行保密法》下了解客戶(KYC)程序和客戶信息計劃(CIP)。
除此之外,CFTC進一步說明,KYC和CIP是《銀行保密法》下的關鍵性要求,期貨經紀商可以通過KYC和CIP識別進行交易的人,而這正是維護美國金融體系完整性的關鍵因素。但是,Digitex Futures平臺允許客戶僅使用匿名電子郵件地址和密碼開立帳戶,而無需任何額外的身份驗證,這破壞了檢測、反洗錢和其他可能違反BSA的行為。另外,對于交易所要求用戶使用Digitex Futures發行的代幣DGTX作質押來保證他們的交易活動的行為,CFTC認為,Todd試圖通過從事非經濟交易活動來操縱DGTX的價格,目的是人為地夸大(或拉盤)DGTX的價格并從中獲得經濟利益。
從CFTC的這次訴訟中可以看出,當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的數字資產,足夠與商品期貨相似時,但交易所又未按照監管機構完成注冊、接受監管的,CFTC很大程度上有權利介入并以違反《商品交易法》《銀行保密法》提起訴訟。
Part 2.中國大陸的虛擬貨幣合約交易是否屬于期貨交易?
虛擬貨幣合約交易是否屬于期貨交易,是論證虛擬幣交易所經營合約交易業務是否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前提。本質上,合約交易是一種類期貨交易,合約交易與期貨交易的區別在于其不具備期貨交易本身的合法性及被廣泛認可的正向價值。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2條明確,期貨交易是指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簡言之,期貨交易的特點包括保證金交易、T+0交易以及多空雙向交易。與之相比,合約交易除了交易標的不同以外,其他的交易特點似乎有完全相似,因此我們認為合約交易可以被視作是一種類期貨交易。
另外,從交易的蓋然性而言,期貨交易和合約交易都面臨較高的收益或巨額虧損的風險,但交易標的的差別,使得期貨交易和合約交易面臨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質。期貨交易是一種基于實體經濟、國家法律認可的金融投資方式,主要原因在于期貨交易本身具有一定的正向價值,具體包括價格發現功能、套期保值風險對沖功能以及吸引投機者進行風險投資從而增加金融市場流動性。與之相比,合約交易與實體經濟的聯系較小甚至毫無聯系,加上行業處于早期發展階段,各國監管規則仍在探索,當前的正向價值暫不明確,目前遠弱于期貨交易。
那么此時,虛擬貨幣合約交易是否完全能夠等同于期貨交易的探討,似乎又轉向另一個問題,也就是虛擬貨幣合約交易的正向價值為何以及虛擬貨幣本身的法律屬性為何?基于當前全球虛擬貨幣種類多達約21400多種,暫無法進行詳盡的分類,而對與不同種類的虛擬貨幣背后映射的真實價值的探討更為艱深,因此我們認為,不能籠統的定性虛擬貨幣是否屬于期貨,而應當結合某種具體的虛擬貨幣的本質特征來進行評價。同時,仍需要考慮期貨交易本身在我國具有合法性,期貨交易具有正向的市場價值,若將虛擬幣合約交易與期貨交易畫上等號,這個判定本身就會超出了現有法律對期貨的認定范疇,繼而會引起對期貨交易的監管生拉硬拽的套在虛擬幣合約交易上,不具有合理性。
Part 3.中國大陸法下經營虛擬幣合約業務是否涉嫌 “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非法經營罪?
虛擬貨幣合約交易業務,簡單理解就是對買賣雙方約定未來某個時間按指定價格接收或售出一定數量的某虛擬貨幣資產的協議進行交易,交易所通過統一制定的標準化合約,設定虛擬貨幣或商品的交易種類、時間、規模,提供相關撮合交易服務,投資者可以通過判斷價格的波動方向,通過繳納保證金(某種虛擬貨幣),選擇買入做多或者賣出做空,根據趨勢判定上漲或者下跌的過程獲得收益。
這種標準合約的交易模式和規則,除了交易的標的不同于一般的期貨交易標的,其他特征都與普通的期貨交易高度相似。那么對于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的這種標準合約交易服務,是否可以直接定性為開展非法期貨業務,從而依照非法經營做予以取締呢?顯然不妥當。一方面,我國目前的政策導向中都明確對虛擬貨幣的金融化屬性作出了負面評價,將虛擬幣合約解釋成為《期貨和衍生品法》中規定的期貨合約明顯擴大了期貨的范圍。
刑法具有謙抑性,倘若在正常的資本市場運作過程中政策和規定已經明確否定虛擬貨幣的金融屬性,卻又在刑法打擊虛擬貨幣合約交易時突然將其納入期貨隊列,顯然是不符合刑法原則的。另一方面,雖然虛擬幣合約交易存在雙向交易、集中競價、保證金交易、對沖平倉等與期貨交易類似的特征,但這些特征并非期貨交易所獨有,比如貴金屬交易所開展的現貨延期交易等也具有上述的特征,這些特征并非專屬于期貨交易。由此,可以得出虛擬貨幣合約交易并不能與期貨交易直接劃等號,不能以“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非法經營罪論處。
最后的話
境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合約交易服務時,需要考慮是否經營的該類虛擬貨幣合約交易構成期貨交易,一旦被定性為期貨交易則必須滿足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期貨經紀商資格并完成監測、反洗錢等義務,以此來符合交易所合規經營規則。而在我國,因為94公告、924通知等規定的出臺,使虛擬幣交易所提供的虛擬幣相關經營業務活動被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不再符合國家政策監管,因此,項目方從事虛擬幣相關業務時應考慮各國不同的監管政策,順勢而為,在法律和監管的框架下開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