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減倉制度是交易所將當日(香港VASP虛擬資產交易所發牌制度將于2023年3月1日生效)
香港政府已刊憲《2022 年打擊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反洗錢和打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AML/CTF)監管制度,并履行金融法規定的義務行動特別工作組 (FATF)。修訂條例草案擬于 2023 年 3 月 1 日生效。 一項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 ( VASP ) 的新發牌制度將于 2023 年 3 月 1 日生效,這是對《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反洗錢條例》)的擬議修訂,該條例已被引入香港立法會,2022 年 7 月 6 日。 1擬議的修訂載于《2022 年打擊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修訂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還將為特殊金屬和寶石經銷商引入新的注冊制度,以及解決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 FATF )提出的各種技術問題的其他修正案。
立法修正案旨在實施 FATF 的要求,即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應遵守與金融機構相同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 ( AML/CTF ) 義務,并遵守法定許可或注冊制度。在金融服務及庫務局 ( FSTB ) 于 2021 年 5 月結束的公眾咨詢之后,引入了這些修訂。
FSTB 已發出立法會簡報,總結擬議的發牌制度。修訂條例草案載列新發牌制度的若干關鍵條文,而詳細的監管規定將由證監會在修訂后的《反洗錢條例》頒布后及實施前進行進一步的公眾諮詢后制定。
VASP 許可要求
任何在香港從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 ( VA 服務) 業務的人,或聲稱這樣做的人,都需要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SFC ) 的 VASP 牌照。
任何人在沒有 VASP 牌照的情況下,主動向香港公眾推銷其在香港以外地區提供的任何 VA 服務,亦屬違法行為。
目前唯一被定義為“提供 VA 服務” 的活動是經營 VA 交易所,盡管金融服務和庫務局局長將能夠通過在憲報上發布的通知來修改該定義。
因此,任何在香港經營 VA 交易所的人都需要申請牌照或停止在香港經營。修訂條例草案包含對 2023 年 3 月 1 日之前在香港開展業務的 VA 交易所運營商的過渡性規定(見下文)。新制度生效后,將禁止海外 VA 交易所在香港積極推銷其服務。
運營 VA 交換
運營 VA 交易所將被定義為通過電子設備提供服務:
借此:
(1)以形成或導致具有約束力的交易的方式定期提出或接受出售或購買虛擬資產的要約;或者定期向他人介紹或識別人員,以便他們可以談判或達成(或有合理預期談判或達成)虛擬資產的銷售或購買;和客戶資金或客戶虛擬資產由提供服務的人直接或間接擁有。
(2)FSTB 在其2021 年 5 月的咨詢結論(FSTB 咨詢結論)中表示,新的許可制度不會涵蓋點對點平臺(即提供虛擬資產買賣雙方可以發布出價和出價的論壇的平臺,或沒有自動匹配機制),前提是實際交易是在場外進行的,并且交易所不擁有任何客戶資金或虛擬資產。因此,P2P 交易所的運營商需要確保其在香港的業務不會將其納入 VA 交易所的定義范圍內。
虛擬資產定義
虛擬資產將被廣泛定義為加密安全的價值數字表示,它:以記賬單位或經濟價值儲存表示;
任何一個:
(a) 被用作或打算用作公眾接受的交換媒介,用于支付商品或服務、清償債務和/或投資;或者提供權利、資格或訪問權,以便對與任何加密安全數字價值表示相關的事務的管理、行政或治理進行投票,或對適用于任何加密安全數字表示的任何安排條款的任何變更進行投票;和可以電子方式轉移、存儲或交易。
上述定義將包括比特幣、山寨幣以及根據 FSTB 咨詢結論的穩定幣,無論基礎資產的形式如何。治理代幣也可能在上述 (ii)(b) 段中的定義范圍內。
該定義不包括法定貨幣、中央銀行數字貨幣、證券及期貨合約等已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金融資產的數字表示、受《支付系統和儲值工具條例》(第 584 章)單獨規管的儲值工具) 或“有限用途數字代幣”,包括不可轉讓、不可交換和不可替代的閉環有限用途物品,例如航空里程、信用卡獎勵、禮品卡、客戶忠誠度計劃和游戲幣。FSTB 尚未說明不可替代代幣 (NFT) 是否在定義范圍內。
鑒于虛擬資產的快速發展,經修訂的《反洗錢條例》將授權證監會通過在憲報上發布公告來規定將加密資產納入或排除在虛擬資產定義中的特征。金融服務和庫務局局長也將能夠在憲報中指定特定的加密資產或加密資產類別是或不是虛擬資產。
現有退伍軍人事務部的過渡安排
在2023 年 3 月 1 日之前在香港運營的現有 VA 交易所將能夠在沒有 VASP 許可證的情況下繼續運營長達 12 個月(即直到 2024 年 2 月 29 日)。如果他們想在 2024 年 2 月 29 日之后繼續經營,他們必須向證監會申請 VASP 牌照。倘若現有的 VA 交易所在 2023 年 11 月 30 日或之前向證監會提交其牌照申請,如果其牌照申請在以下較早者之前仍處于待決狀態,則 VA 交易所將能夠在 2024 年 2 月 29 日之后根據視為許可繼續運營: (i) 證監會批出或拒絕批出牌照;(ii) 撤回許可申請。為依賴此條文,VA 交易所的牌照申請必須確認: (i) 緊接 2023 年 3 月 1 日之前一直在香港提供 VA 服務;(ii)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它將遵守(并將作出安排以確保其遵守)適用于許可 VASP 的監管要求。考慮進入香港市場的 VA 交易所應考慮盡快這樣做,以從過渡性條款中受益。
如果現有的 VA 交易所撤回其許可證申請或被拒絕獲得 VASP 許可證,它將有三個月的時間關閉其在香港的業務。在關閉期間,VA 交易所的活動必須以關閉其 VA 業務為唯一目的。VA 交易所可向證監會申請延長停業期。申請必須在關閉期間以書面形式提出。
修訂后的《反洗錢條例》將包括針對在 2023 年 3 月 1 日之前代表在香港運營的 VA 交易所提供 VA 服務的個人的類似過渡性規定。
證監會可向其認為不適合發牌的任何持牌申請人發出通知,告知他們不會被視為持牌地位。
VASP 許可要求
VASP 許可的資格
在香港設有永久營業地點的香港注冊公司和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 622 章)注冊的海外公司將有資格獲發牌照為 VASP。7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例如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個人和未在香港注冊的海外公司將無法獲得 VASP 牌照。
委任負責人員
VASP 許可申請人將被要求任命至少兩名負責人員,他們一般負責監督許可 VASP 的運營并確保遵守 AML/CTF 和其他監管要求。對 VASP 負責人員的規定與《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對持牌法團負責人員的規定相同,并規定:
(1)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必須是 VASP 的執行董事;
(2)如果 VASP 有不止一名執行董事,他們必須都被任命為負責人員;
(3)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必須通常居于香港;和
(4)必須至少有一名負責人員隨時可用,以監督 VA 服務的業務。
持牌代表
將代表 VASP 提供 VA 服務的個人,包括那些將成為其負責人員的個人,將需要獲得證監會批準成為 VASP 認可的持牌代表。
適合和適當的測試
VASP 牌照的申請人、其負責人員、持牌代表、董事和最終擁有人將被要求通過適當的測試。“最終所有者”的定義包括擁有或控制(直接或間接)超過 25% VASP 已發行股本的任何個人;在其股東大會上控制超過 25% 的投票權;或控制其管理。
證監會在厘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會考慮的因素,以《證券及期貨條例》對持牌法團、其負責人員及持牌代表的適當人選規定為藍本。它們包括:個人的財務狀況或償付能力、他們的教育或其他資格和經驗;他們的能力、誠實和財務誠信的證據;他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因任何洗錢或恐怖主義融資罪行或其他涉及欺詐、腐敗或不誠實行為的罪行而被定罪;未遵守 AML/CTF 義務或許可 VASP 的其他義務。
證監會批準處所
申請 VASP 牌照的人必須尋求證監會批準用于保存根據《反洗錢條例》保存的記錄或文件的處所。該處所必須是適合儲存相關文件和記錄的非住宅處所。
開放式許可證
證監會批出的 VASP 牌照將是無限期的——即除非被證監會撤銷(例如由于不當行為或 VASP 停止運營),否則它們將繼續有效。
獲得許可的 VASP 的義務
符合 AML/CTF 要求
獲得許可的 VASP 將遵守 AMLO 的 AML 和 CTF 要求,包括 AMLO 附表 2 中規定的客戶盡職調查和記錄保存要求。如果 VASP 不遵守法定的 AML 和 CTF 義務,VASP 及其負責人員將構成犯罪,最高可處 100 萬港元罰款和兩年監禁(或七年監禁,如果違規行為是故意欺詐)。
許可條件
持牌 VASP 必須遵守證監會將作為牌照條件施加的一系列嚴格要求。許可條件可能涵蓋的事項范圍很廣,包括 VASP 的:財務資源;知識和經驗;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客戶資產管理;虛擬資產上市和交易政策;財務報告和披露;防止市場操縱和濫用活動;和避免利益沖突。8
對專業投資者的限制
至少在許可制度的初始階段,僅允許獲得許可的 VASP 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此限制不會包含在立法中,但將作為許可條件施加。9隨著市場的成熟,FSTB 和 SFC 將監控市場并審查有關散戶投資者的立場。
證監會批準 VASP 的最終擁有人
任何人如擬成為持牌 VASP 的最終擁有人,必須獲得證監會的書面批準。證監會需要信納,如果最終擁有人獲得批準,VASP 將繼續適合和適當。證監會在批準其批準時,可對持牌 VASP 或最終擁有人施加條件。任何人未經證監會批準而無合理辯解而成為 VASP 的最終擁有人,將構成犯罪,最高可處罰款 100 萬港元、監禁 2 年及再罰款每天 5,000 港元罪行仍在繼續。
提交周年申報表和費用
持牌 VASP 須于獲發牌照之日起的每個周年紀念日后的一個月內,向證監會提交周年申報表并繳付年費。
審計師的任命和審計賬目的編制
持牌 VASP 及其關聯實體(即其在香港注冊成立并接收或持有客戶資產的全資附屬公司)須在 VASP 牌照獲批后一個月內委任核數師,并在四個月內向證監會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在他們的財政年度結束時。
通知要求
證監會需要獲知各種事宜,包括:
(1)許可 VASP 或其最終所有者提供的任何信息的任何更改;
(2)打算停止作為 VA 服務提供商的業務;
(3)提供 VA 服務的地址發生變化;
(4)VASP 董事的變動;
(5)有執照的 VASP 或關聯實體的審計師停止行動;
(6)持牌代表停止為持牌 VASP 行事。
對違規或不當行為的制裁
修訂后的反洗錢法將包括可處以罰款和/或監禁的各種罪行,包括:
在沒有 VASP 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展提供 VA 服務的業務
未經許可在香港開展提供 VA 服務的業務或自稱這樣做是違法的。該罪行將被處以最高罰款 500 萬港元及監禁 7 年,以及每持續一天罰款 100,000 港元。如果無牌人士積極向香港公眾推銷他們在香港以外地區提供的 VA 服務,同樣的處罰也將適用。
欺詐或魯莽誘導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無論交易是否在獲得許可的 VA 交易所進行,做出欺詐或魯莽的虛假陳述以誘導虛擬資產的收購或處置都是違法的。該罪行最高可處罰款一百萬港元及監禁七年。
在虛擬資產交易中涉及欺詐或欺騙設備等的罪行
如果在涉及虛擬資產的交易中,該人: (i) 使用任何裝置、計劃或手段意圖欺詐或欺騙;(ii) 從事任何欺詐或欺騙行為、做法或業務。此項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一千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布與無牌人士提供 VA 服務有關的廣告的罪行
未經許可的人發布或為發布目的而持有廣告,表明該人準備提供 VA 服務是違法的。該罪行可處罰款港幣 50,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
證監會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所的權力
證監會將擁有廣泛的監管權力,以執行經修訂的反洗錢條例下的反洗錢/反恐融資和其他監管要求。可進入持牌VASP及其關聯實體的營業場所進行例行檢查;要求出示文件和記錄;調查違規行為并制裁涉及違規行為的持牌人。可能的制裁包括譴責、補救行動命令、罰款以及暫停或吊銷個人執照。
如果證監會有理由相信有理由相信有違反《反洗錢條例》或根據該條例發布的任何守則或指引,證監會亦可委任核數師對持牌 VASP 及其關聯實體的事務進行調查。此外,證監會將獲得干預權力,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在有必要保護客戶資產的情況下)對持牌 VASP 及其關聯實體的運營施加限制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