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法院集中宣判(19人獲刑!重慶法院集中宣判網絡新型犯罪案件)
電信網絡詐騙等網絡新型犯罪及其上下游關聯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危害信息網絡安全。近日,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統籌指導下,渝中區法院、酉陽縣法院、城口縣法院對5件網絡新型犯罪及其上下游關聯犯罪案件集中公開宣判,19名被告人受到依法懲處。
分工實施網絡賭博詐騙
4人分別獲刑三至六年
渝中區法院分別對被告人范某、郭某、吳某詐騙一案,被告人覃某詐騙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
渝中區法院經審理查明,位于柬埔寨金邊二號園區的“兄弟孵化園”是集結“殺豬盤口”“網絡賭博盤口”“賭球盤口”等多個詐騙盤口的詐騙窩點。被告人范某在該詐騙集團先后從事“炒群”(在群內冒充賭客發布虛假盈利截圖和投注計劃,烘托氣氛)、恒彩網管理,獲利10萬余元。被告人郭某在該詐騙集團從事“主微”(指導賭客操作),獲利13萬余元。被告人吳某在該詐騙集團從事“副微”(負責配合“主微”),獲利8萬余元。被告人覃某在該詐騙集團先后從事“引流”“炒群”,獲利16萬余元。
渝中區法院判決,被告人范某、郭某、吳某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六萬元至三萬元不等。被告人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違法所得均予追繳。
提供銀行卡轉移電詐贓款
被告人獲刑二年六個月
酉陽縣法院對被告人田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
酉陽縣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明知黃某(另案處理)將銀行卡用于轉移違法犯罪資金,仍將自己名下的1張銀行卡提供給黃某使用,并約定按照轉賬金額的1%提成。
田某提供的銀行卡轉入、轉出資金均為34萬余元。田某獲利3000元。
酉陽縣法院判決,被告人田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撤銷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判決的緩刑部分,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二千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幫信
14名被告人分別獲刑
城口縣法院分別對被告人梁某等7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一案,被告人陳某甲等7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
城口縣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JK”(未查明身份)需將包括電信網絡詐騙在內的非法所得資金兌換成USDT虛擬貨幣(簡稱U幣)。項某需將從他人處非法所得的價值約1300萬元的U幣通過被告人梁某出售。雙方經被告人解某、李某、孫某、符某等人居間介紹,于2021年4月14日至20日進行線下交易。“JK”購買U幣的資金中有95.8萬元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被告人丁某、馬某購買了6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幫助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
城口縣法院判決,被告人梁某、解某、李某、孫某、符某5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丁某、馬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至五千元不等。被告人違法所得均予追繳。
城口縣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2月底,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與“季某”(未查明身份)、劉某、周某甲(二人另案處理)共謀,對他人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所得資金予以轉移,并按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的4‰獲取非法利益。周某甲、劉某提供的銀行卡走賬流水共計2億余元,其中767568元系2021年1月至3月30名被害人被詐騙的資金。
城口縣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周某乙、徐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霍某、張某、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至拘役四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七萬元至三千元不等。被告人違法所得均予追繳。
城口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周某乙、徐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霍某某、張某某、李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至拘役四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七萬元至三千元不等。被告人違法所得均予追繳。
來源: 重慶長安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