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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沈陽法院宣判一起涉惡案件(19人獲刑!重慶法院集中宣判5件網絡新型犯罪案件)

沈陽法院宣判一起涉惡案件(19人獲刑!重慶法院集中宣判5件網絡新型犯罪案件)

來源: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電信網絡詐騙等網絡新型犯罪及其上下游關聯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危害信息網絡安全。8月31日,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統籌指導下,渝中法院、酉陽法院、城口法院對5件網絡新型犯罪及其上下游關聯犯罪案件集中公開宣判,19名被告人受到依法懲處。

01渝中法院

渝中法院分別對被告人范某某、郭某某、吳某詐騙一案,被告人覃某某詐騙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

渝中法院經審理查明,位于柬埔寨金邊二號園區的“兄弟孵化園”是集“殺豬盤口”、“網絡賭博盤口”、“賭球盤口”等多個詐騙盤口的詐騙集團,該詐騙集團設有后臺客服部、后勤部、財務部等部門。“網絡賭博盤口”下設立恒彩、信彩、博彩、京彩、圓彩、華彩等多個賭博網站,每個賭博網站下分多個業務小組,每個小組由“主微”、“副微”、“引流”、“炒群”構成。各賭博網站通過公司大量發布廣告吸引賭客,由“引流”人員通過公司“養微信”人員提供的工作微信號與境內賭客聯系,對賭博網站進行虛假宣傳,吸引賭客到公司各個賭博網站投注、引導賭客注冊賬號、充值,將賭客拉進公司微信群并將公司“主微”、“副微”推薦給賭客。“主微”(兼任組長)負責指導賭客操作,“副微”負責配合“主微”,“炒群”負責在群內冒充賭客發布虛假盈利截圖和投注計劃,烘托群內氣氛,“養微信”負責登錄微信發朋友圈,提高微信活躍度。上述人員相互配合騙取賭客錢財。被告人范某某在該詐騙集團先后從事“炒群”、恒彩網管理,獲利10萬余元,被告人郭某某在該詐騙集團從事“主微”,獲利13萬余元,被告人吳某在該詐騙集團從事“副微”,獲利8萬余元。被告人覃某某在該詐騙集團先后從事“引流”、“炒群”,獲利16萬余元。

渝中法院判決,被告人范某某、郭某某、吳某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六萬元至三萬元不等。被告人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違法所得均予追繳。

02酉陽法院

酉陽法院對被告人田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

酉陽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明知黃某(另案處理)將銀行卡用于轉移違法犯罪資金,仍將自己名下的一張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卡提供給黃某使用,并約定按照轉賬金額的百分之一提成。2022年1月12日、13日,黃某利用田某某提供的銀行卡在酉陽縣某賓館房間內從事轉移違法犯罪資金活動。田某某提供的銀行卡內共有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轉入被騙資金14萬余元,該張卡轉入、轉出資金均為34萬余元。2022年1月13日,田某某銀行卡內的38000元由于額度限制未能轉出,其按黃某要求轉賬19000元給他人,并將剩余19000元取現后交給黃某。田某某共計獲利3000元。

酉陽法院判決,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撤銷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判決的緩刑部分,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二千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03城口法院

城口法院分別對被告人梁某某等7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一案,被告人陳某甲等7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

1.被告人梁某某等7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城口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JK”(未查明身份)需將包括電信網絡詐騙在內的非法所得資金兌換成USDT虛擬貨幣(簡稱U幣)。項某需將從他人處非法所得價值約1300萬元的U幣通過被告人梁某某出售。雙方經被告人解某、李某某、孫某、符某某等人居間介紹,于2021年4月14日至20日進行線下交易。“JK”購買U幣的資金中有95.8萬元系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所得。被告人丁某、馬某某購買了6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幫助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其中3張銀行卡被用于接收電信網絡詐騙資金,金額有166萬元。

城口法院判決,被告人梁某某、符某某等5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丁某、馬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至五千元不等。被告人違法所得均予追繳。

2.被告人陳某甲等7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城口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2月底,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與“季某某”(未查明身份)、劉某某、周某甲(二人另案處理)共謀,對他人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所得資金予以轉移,并按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的4‰獲取非法利益。其中,陳某甲負責收款、轉款、分配所得利益,陳某乙負責協助陳某甲收款、轉賬,“季某某”負責信息傳遞,劉某某、周某甲負責提供銀行卡并向銀行卡出租人支付租金。周某甲共提供32張銀行卡、劉某某共提供13張銀行卡用于幫助網絡犯罪支付結算,其中包括被告人李某某、霍某某、張某某辦理的銀行卡。2021年2月22日,因每日流水較大,周某甲、劉某某等人便讓被告人周某乙、徐某某二人協助陳某甲、陳某乙走賬。周某甲、劉某某提供的銀行卡走賬流水共計2億余元,其中767568元系2021年1月至3月30名被害人被詐騙的資金。

城口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周某乙、徐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霍某某、張某某、李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至拘役四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七萬元至三千元不等。被告人違法所得均予追繳。

來源:市高法院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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