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e id="1ndtl"></cite>
<ruby id="1ndtl"></ruby>
<strike id="1ndtl"></strike>
<span id="1ndtl"><dl id="1ndtl"></dl></span><span id="1ndtl"><dl id="1ndtl"></dl></span>
<strike id="1ndtl"></strike>
<strike id="1ndtl"><dl id="1ndtl"><del id="1ndtl"></del></dl></strike>
<span id="1ndtl"></span>
<span id="1ndtl"><dl id="1ndtl"></dl></span>
<strike id="1ndtl"></strike>
<strike id="1ndtl"></strike><span id="1ndtl"><dl id="1ndtl"></dl></span>
<strike id="1ndtl"></strike><strike id="1ndtl"></strike>
<strike id="1ndtl"></strike>
<span id="1ndtl"></span>
<span id="1ndtl"><dl id="1ndtl"></dl></span>
<th id="1ndtl"><noframes id="1ndtl"><span id="1ndtl"><video id="1ndtl"><strike id="1ndtl"></strike></video></span> <strike id="1ndtl"></strike>
<strike id="1ndtl"></strike>
<span id="1ndtl"><dl id="1ndtl"></dl></span>
  1. 首頁
  2. 虛擬幣交易被凍結銀行卡(OTC幣商有銀行卡被凍的經歷與虛擬幣交易入罪幫信的敲門磚)

虛擬幣交易被凍結銀行卡(OTC幣商有銀行卡被凍的經歷與虛擬幣交易入罪幫信的敲門磚)

一、前言

本文不是標題黨,現在虛擬幣搬磚賺錢的otc虛擬幣商家,如果不注意相關的刑事風險采取補救措施,有被凍的經歷,解凍后仍繼續交易的,又收到贓款的,有可能會涉嫌犯罪

二、最新的“明知”認定規則

兩高一部《關于“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指出,“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即要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信息網絡犯罪行為人的關系、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出租、出售“兩卡”的次數、張數、個數,以及行為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同時注重聽取行為人的辯解并根據其辯解合理與否,予以綜合認定。”

其中“既往經歷”是值得注意的。結合上下文,該會議紀要采用原則+列舉的認定邏輯,除上述原則性的概括表述,為了使“明知”的認定更加合理,還進行列舉式7項具體的直接認定明知的情況,但其中與“既往經歷”關聯的有:

(2)出租、出售“兩卡”后,收到公安機關、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電信服務提供者等相關單位部門的口頭或書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兩卡”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人未采取補救措施,反而繼續出租、出售的;

(3)出租、出售的“兩卡”因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被凍結,又幫助解凍,或者注銷舊卡、辦理新卡,繼續出租、出售的:

(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網絡賬號因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被查封,又幫助解封,繼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

以上規則說明,“既往經歷”中的被告知過違法犯罪,或賬號被凍結查封過的,成為推定“明知”他人實施網絡犯罪的得分項了。

雖然出租出售“兩卡”與虛擬幣易并不相同的,但是實踐的法院中認定的邏輯卻驚人的相似,究其原因在于,卡和幣都容易協助網絡犯罪的嫌疑人轉移贓款。

三、實踐案例

(一)虛擬貨幣的otc商家,被告告知凍結賬有電話詐騙,仍交易,被認定幫信罪

【(2021)川0191刑初542號】被告人尹強為牟利在“綠洲”平臺以及“火幣網”從事虛擬幣買賣交易。2020年11月,尹強名下尾號3105招商銀行卡在“綠洲”平臺交易虛擬幣的過程中,因收取電信詐騙資金被公安機關止付凍結。尹強明知該情況,仍繼續在該平臺上交替綁定個人名下尾號8474民生銀行卡、尾號0242平安銀行卡、尾號3883、9037貴陽銀行卡、尾號3730長城華西銀行卡繼續進行虛擬幣買賣交易,即根據“綠洲”平臺派單信息,在其個人銀行卡內收到資金后,將其持有的虛擬幣支付給訂單的交易對方。

法院認為,尹強系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從事虛擬幣買賣交易,在交易過程中因銀行卡被止付、凍結而被告知其收取的資金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尹強在明知虛擬貨幣交易對象可能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情況下,仍更換銀行卡繼續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且交易期間其使用的銀行卡多次被止付、凍結,足以認定尹強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客觀上提供了幫助。尹強的行為有別于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專門利用虛擬貨幣交易予以轉賬、套現,以獲取明顯高于市場價格的收入或高額手續費的行為,因此認定尹強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而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二)otc商家賺差價,多張因涉嫌電信詐騙被公安機關凍結、止付,仍不停變換銀行卡繼續進行虛擬幣買賣,法院定幫信罪

【(2021)閩0802刑初224號】2018年4月份開始,被告人李海于廣西北海市開始在火幣網上買賣泰達幣并從中賺取差價(通過比市場價低的價格買入,比市場價高的價格賣出),期間其使用的多張銀行卡因涉嫌詐騙多次被公安機關凍結、止付。為非法牟利,被告人李海明知在火幣網上交易虛擬幣上的資金存在來路不正的情況下,在2019年7月份仍邀集被告人李旺華參與虛擬貨幣買賣。

經查,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海使用其本人的民生銀行卡(卡號6216××××5440)進行虛擬幣買賣獲利,該卡流入資金總額1031925.21元、流出資金總額1034508.54元,其中在2019年6月6日被害人王某被騙的159000元中有4000元轉入該卡內。被告人李旺華使用其本人及哥哥李某的銀行卡、支付寶進行虛擬貨幣買賣,獲利與被告人李海五五分成,期間支付寶、多張銀行卡因涉嫌詐騙多次被公安機關凍結、止付。被告人李海所使用過的李某的浦發銀行卡(卡號為6217××××9754)在火幣網上進行虛擬貨幣買賣,從2019年8月5日至10月18日,流入資金總額為596445.58元,流出資金總額為596444元,其中被害人黃某被騙的14000元經多次轉賬后全部流入該卡內。

法院認為,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海、李旺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中被告人李海的涉案金額為1628370.79元,被告人李旺華的涉案金額為596445.58元,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罪名不準確,予以糾正。被告人李海、李旺華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被告人李海積極退贓,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在案證據可知,被告人李海、李旺華通過低于市場價買入、高于市場價賣出的方式進行虛擬幣交易,明知銀行卡多次、多張因涉嫌電信詐騙被公安機關凍結、止付,仍不停變換銀行卡繼續進行虛擬幣買賣,且部分被害人報案后查實被騙款項流入涉案銀行卡,應當認定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四、結語

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目前毀譽參半,本來是一種中性的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有的人把它當作投資對象,有的人為了非法目的,利用其去中心化不受監管,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的特點用于犯罪的工具或洗錢的途徑。

我國大陸地區的所有公民應該注意,虛擬幣交易有風險,從事該行業進行虛擬幣經營活動,應該注意刑事風險審查。

相關文章
美女网站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