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病毒勒索案例(【典型案例】全過程引導偵查,成功追訴利用計算機病毒勒索比特幣案)
_ | 啟東市院:全過程引導偵查,成功追訴利用計算機病毒勒索比特幣案 承辦人:張國禮 | _ |
提要
該案系全國首例利用計算機加密病毒勒索比特幣案件。啟東市院通過提前介入、全程引導偵查,準確定性,成功追訴了該起波及全國各地、導致21家企業計算機服務器被黑客攻擊、勒索的大案。
1 基本案情
2017年以來,被告人巨某某通過漏洞掃描軟件,掃描互聯網上有命令執行漏洞的計算機服務器并植入具有文件加密功能的勒索病毒程序,該病毒程序能夠自動加密被害公司計算機服務器內的數據庫文件和文檔文件,后以解密為由向被害公司索要比特幣。2018年4月初,巨某某為謝某某定制具有文件加密功能的類似勒索病毒程序,后被告人謝某某、譚某某對二人非法控制的計算機服務器植入該定制的勒索病毒程序,以解密為由勒索比特幣。巨某某通過上述方式單獨或者伙同謝某某、譚某某共計向21家公司服務器植入上述勒索病毒程序以勒索比特幣,造成被害公司直接經濟損失60余萬元。
2 檢察履職
審查辦案全程引導偵查。檢察機關針對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的特點,引導公安機關重點收集、提取、挖掘能夠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間建立客觀聯系的證據,從而形成完整證據鏈。2020年6月24日、7月10日,啟東市檢察院分別對巨某某、謝某某和譚某某批準逮捕,并在批準逮捕的同時向公安機關發出詳細的《繼續偵查提綱》。
對司法鑒定意見進行實質化審查。檢察機關對該案的多份鑒定意見進行了實質審查,針對鑒定意見存在的內容遺漏、不完整等問題,及時要求公安機關進行了3次補充鑒定,進一步完善了指控犯罪的證據鏈。
解決了比特幣價格認定難的問題。針對比特幣價格認定難問題,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調取了比特幣在香港火幣網的交易時價,查清了犯罪嫌疑人每次作案時比特幣的大致價格區間;同時引導公安機關重點偵查植入勒索病毒的行為給被害公司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按照“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依法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啟東市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巨某某、謝某某、譚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五年三個月、五年。
3 典型意義
拓展了“傳播計算機病毒”認定的司法實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的“傳播計算機病毒”,不僅包括向計算機信息系統植入能夠在網絡中自我復制、繁殖,并大量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病毒程序,而且包括植入破壞單一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病毒程序。行為人點對點向他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植入病毒程序,觸發后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即使該病毒程序不能夠在網絡上自動繁殖、傳播,也屬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后果嚴重的,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
辦案中要對鑒定意見進行實質審查,發現鑒定內容有遺漏或者鑒定意見不完整等問題及時進行補充鑒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案件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具有專業性強、鑒定范圍廣的特點,檢察機關圍繞檢材及鑒定內容的來源是否固定、鑒定過程及路徑是否清晰、鑒定內容是否存在遺漏、鑒定意見本身是否完整等方面實質審查其客觀性和合法性,同時重點審查鑒定意見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聯性,通過鑒定意見的內容與其他證據之間的相關印證來鎖定案件事實,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補充鑒定。
通過網絡植入計算機病毒程序勒索他人財物的,應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敲詐勒索罪中從一重罪處罰。向他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植入病毒程序造成其不能正常運行的行為是手段行為,觸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以此勒索他人財物的行為是目的行為,觸犯敲詐勒索罪,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之間成立牽連犯,應當從一重罪處罰。
來源:啟東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