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e id="1ndtl"></cite>
<ruby id="1ndtl"></ruby>
<strike id="1ndtl"></strike>
<span id="1ndtl"><dl id="1ndtl"></dl></span><span id="1ndtl"><dl id="1ndtl"></dl></span>
<strike id="1ndtl"></strike>
<strike id="1ndtl"><dl id="1ndtl"><del id="1ndtl"></del></dl></strike>
<span id="1ndtl"></span>
<span id="1ndtl"><dl id="1ndtl"></dl></span>
<strike id="1ndtl"></strike>
<strike id="1ndtl"></strike><span id="1ndtl"><dl id="1ndtl"></dl></span>
<strike id="1ndtl"></strike><strike id="1ndtl"></strike>
<strike id="1ndtl"></strike>
<span id="1ndtl"></span>
<span id="1ndtl"><dl id="1ndtl"></dl></span>
<th id="1ndtl"><noframes id="1ndtl"><span id="1ndtl"><video id="1ndtl"><strike id="1ndtl"></strike></video></span> <strike id="1ndtl"></strike>
<strike id="1ndtl"></strike>
<span id="1ndtl"><dl id="1ndtl"></dl></span>
  1. 首頁
  2. 炒幣的都是什么人(“翻墻炒幣”的法律后果)

炒幣的都是什么人(“翻墻炒幣”的法律后果)

#普法行動#

起 源

2018年10月10日,劉某和盛某簽訂《資產管理顧問協議》,委托盛某幫自己管理數字貨幣、操作量化交易。

投資組合包括,BTC數字貨幣的國外交易市場交易投資。

盛某除了盈利提成外,不按固定比例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盛某對賬戶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權,劉某不得干擾、不得操作。

雙方約定了一個風控機制:

因為盛某的交易導致劉某賬戶本金虧損比例達到15%時,盛某要告訴劉某、解釋原因,由劉某決定是否繼續交易;達到20%時,盛某要執行止損措施;超過20%的虧損由盛某承擔。

出現意外狀況,比如遭遇黑客、平臺資金被盜等,責任由劉某承擔。

簽約后,劉某同意盛某在BitMEX網站開戶。

2018年11月15日,比特幣虧損超出20%,引起雙方爭議:

劉某認為超出20%部分的虧損要由盛某承擔。

盛某說自己及時發出了止損指令,但是因為BitMEX網站發生“宕機”,無法下單賣出,這屬于不可抗力,超出20%的責任應該劉某自付。

為了證明這一點,盛某提供了阿里云網站的截圖,截圖代碼顯示:bitmex網站服務器宕機當前資金回撤:14.036XXX%到達止損線:14.0%重復執行強制止損UnabletocontactBitMEXAPI(503),retrying.Request:http://bitmex.com/api/vl/order/closePosition{“symbol”:“XBTUSD”,“price”:null};……;bitmex網站止損成功:當前凈值28.91827938。

劉某認為“宕機”是指阿里云服務器宕機,BitMEX網站還可以繼續運行;即使是BitMEX網站宕機,阿里云服務器也可以繼續下達指令,不會造成虧損。

關于這一點,一審法院是這么看的:盛某想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首先要證明不可抗力的存在,也就是需要證明交易時BitMEX宕機了。但因為截圖里的代碼是他自行編寫的程序,反映的是該程序運行后的結果,而且沒顯示時間,這個截圖只能反映他寫的程序在阿里云服務器上運行的情況,無法證明BitMEX宕機。

兩人協商無果后,劉某起訴盛某,要求盛某返還2.47853741比特幣;不能返還的話,就按照案件執行當日www.coinmarketcap.com網站公布的比特幣單筆成交的第一筆價格支付人民幣。

剛開戶時BitMEX,賬戶余額為40XBT(Bitcoin),2018年11月15日,余額是28.9182XBT,因為2018年12月9日賬戶收入0.60326259XBT,劉某最終索賠的超出20%的部分是2.47853741個比特幣。

一 審

盛某提交了三份文件,試圖證明《資產管理顧問協議》因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013年12月3日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7年9月4日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和2017年9月13日的《關于防范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

一審法院認為盛某主張《資產管理顧問協議》無效的理由不成立。

注意,此處法院只是說盛某提出無效的理由不成立,沒有對合同無效作出明確的認定。

但是,一審法院也沒有支持劉某的訴求,切入點估計也出乎雙方意料。

一審法院沒有論證也沒有否認比特幣的法律屬性,而是直接指出翻墻交易比特幣屬于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計算機信息網絡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共電線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法院查明,涉案比特幣交易需要登錄境外BitMEX網站,該網站無法直接在我國大陸地區登錄,需要“翻墻”,也就是私接國際互聯網才能登陸。

由此可見,雙方明知在履行委托合同過程中需要突破網絡管制措施,對在我國大陸地區不能訪問的網站進行登錄,該行為違反了前述行政法規,屬于違法行為。

法院進一步指出“損失也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法院認為,這三份文件是公開發布的,任何公眾都可以查閱、知曉其中的內容,其實質上禁止了比特幣的兌付、交易及流通,炒作,而且多次向公眾提示了投資比特幣的風險。

劉某在明知上述風險的情況下,仍委托盛某在境外網站交易比特幣以獲取利益,產生的相應損失不受法律保護,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上 訴

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上訴時他重點提了幾個問題:

關于案件事實認定,劉某提出涉案連接沒有“翻墻”行為,即使有,也是盛某所為,相關的行政違法后果和民事責任都應該由盛某承擔。

第一,連接BitMEX網站的API接口程序,運行在盛某個人租用的位于“日本東京”的阿里云服務器。連接BitMEX網站,不需要從日本連接回國內,再從國內翻墻。

第二,涉案比特幣在BitMEX網站的量化交易,僅是比特幣本身之間的交易,屬于劉某的虛擬資產,而且委托行為與委托合同都沒有涉及法定貨幣與比特幣直接的兌換。涉案比特幣沒有作為法定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也不涉及從事為比特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因此,不違反那三份文件的規定。

關于法律適用,劉某提出,涉案比特幣委托管理交易行為不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一,一審雖然認定“翻墻”違法,但僅是針對違法連接國際互聯網,如有,僅行政處罰實施違法連接行為人即可。

第二,一審雖認定涉案“比特幣委托管理交易”行為違反了政府文件,但亦認定相關三個文件均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范疇。所以,這個合同不是無效的,劉某的訴求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第三,一審適用侵權糾紛中的“風險自甘”原則是錯誤的,應當適用合同領域的“意志自治”原則,尊重盛某自愿簽署補償比特幣損失條款的合同自治權利。

第四,就算適用“風險自甘”原則,也應該按雙方過錯分擔責任。盛某引導劉某選擇BitMEX網站、未盡到止損義務等行為具有重大過錯,盛某應承擔損失補償責任。

第五,涉案交易只是幣幣交易,沒有違反政策文件的規定,在BitMEX網站的量化交易也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應該是有效的。

盛某則支持一審判決,他指出劉某很清楚完成委托事項需要“翻墻”,“翻墻”的目的是為了從事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非法金融活動”,劉某應自行承擔合同無法履行及資金受有損失的風險及后果。

盛某說劉某本人是XX區塊鏈基金的創始人,管理超過20000個比特幣。委托合同的條款都是劉某定制的,劉某是資深而專業的比特幣投資者,對BitMEX交易平臺位于國外,無法通過國內網絡直連的事實很清楚。

交易賬號是劉某提供的,這個賬號的注冊無法在國內完成,需要劉某“翻墻”完成。劉某自己翻墻注冊了賬號,并且完成了投入平臺、注冊交易憑證、轉發交易憑證、截取賬號截圖等等流程,劉某很清楚這些過程都需要“翻墻”。

合同第一條寫明了“投資組合包括BTC數字貨幣的國外交易市場交易投資”,這本身就是對訪問國外互聯網交易平臺的明確約定。

盛某還提出,在已經禁止比特幣和法幣兌換、買賣的情況下,劉某的訴求本身就違反法律規定,不具有請求權基礎,無法實際履行。

最后,盛某補充說劉某指定查詢價格的網站www.coinmarketcap.com是境外非法網站,不是國家承認的比特幣網站,經由非法網站兌換人民幣的行為也是非法行為。

二 審 裁 決

二審中,因為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法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后,重點解決以下問題:《資產管理顧問協議》是否有效?相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前文介紹過一審法院沒有對合同有效無效作出明確的確認,二審法院認為這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并直接確認《資產管理顧問協議》無效,理由如下:

第一,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上述規章從維護金融穩定,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打擊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角度出發,明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非法定貨幣性質,禁止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

上述規章內容涉及金融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上述規章的行為應依法確認為無效。

第二,本案中,劉某出于數字貨幣增值管理等需要,與盛某簽訂《資產管理顧問協議》,委托盛某利用海外服務器為其提供數字貨幣量化交易服務,實質上是為了規避國內的金融監管而進行比特幣的交易、流通和炒作。

該行為違反了上述規章的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涉案《資產管理顧問協議》無效。

關于爭議焦點二,涉案《資產管理顧問協議》無效后的法律后果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發時《民法典》尚未生效,因此適用《合同法》。

本案中,劉某BitMEX賬戶的余額不足40XBT(Bitcoin),盛某亦未獲得代理收益,雙方不存在因《資產管理顧問協議》取得財產的情形。

劉某委托盛某在國內通過境外服務器進行比特幣交易,屬于非法金融活動,由此產生的相應損失不受法律保護,不利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因此,劉某要求盛某補償比特幣或賠償損失的上訴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中旬新出爐的二審判決,比較有參考意義。

附文書編號:

(2020)京0105民初23254號民事判決

(2021)京03民終14106號

相關文章
美女网站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