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數字人(元宇宙數字人屬于個人數字資產嗎)
元宇宙是由“人”和“物”兩部分組成的,它們既不是人創造出來的,也不是物產生出來的。 元宇宙概念的提出主要原因是因為疫情導致虛擬空間的隔離,人們無法去到真實世界。 元宇宙中虛擬人和現實人一樣工作、生活、社交。 而數字人的出現就改變了這個現狀,因為數字人可以在虛擬空間里與他人互動交流,同時還可以使用電腦和手機等移動設備。 所以不少人開始關注元宇宙數字人這個概念,并希望自己也可以成為下一個“真人”。 那么,我們可以將數字人定義為由計算機生成或者通過程序編寫生成的人類,這些數字人會不會就是未來 AI技術發展中所需要培養的“真人”呢? 這就要說到最近火熱的一個話題——《數據法眼》了。 在這里,我們就來討論一下數字人法眼到底屬于個人數字資產還是企業資產(又稱平臺資產)?
一、數字人是否具有獨立的人格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數字人是不是獨立的一個人格。 數字人就是由計算機生成或編寫的人類,而不是真正的真人。 但在現實中,我們需要了解一個概念——人格獨立的標準。 《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而第37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所以,數字人不具有獨立人格,也就無法在現實生活中享有人格尊嚴,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侵權方承擔停止侵害等侵權責任。
二、數字化時代的法律風險
其實在目前很多領域,數字人已經成為一種常態化存在,比如元宇宙里面虛擬偶像的存在。 數字人的出現是元宇宙技術發展的必然產物,但不可否認元宇宙也為我們生活帶來了不少便利。 隨著互聯網時代和數字化時代的到來,我們日常生活中所使用到的各種設備都已經開始向數字化邁進,其中就包括我們日常使用比較頻繁的手機。 據統計,截至2021年12月29日,我國手機網民規模達10.51億人,較2020年12月29日增長3292萬人。 在此過程中積累了大量個人數據。 而隨著數字化不斷發展,數字人作為一種數據載體已經逐漸成為當下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 但是因為在目前國內法律上對于個人信息并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所以關于個人信息的權利也沒有明確的規定。
三、數字人法律屬性問題
數字人不能成為獨立的法律主體,那么他們該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呢? 《數據法眼》一書中,主要討論了三種不同的數字人法律地位的問題:(1)數字人可以享有隱私權。 (2)如果是自然人,那么這些個人信息是否能夠被用于為自己帶來商業利益呢? (3)如果是企業和平臺等數字人主體的話,他們是否有權利要求其刪除這些信息呢? 對于這三種問題中最后一種的回答并不樂觀。 因為我們現在討論的大多都是《數據法眼》這本書中所討論的內容,而這些都有其局限性。 所以,對于個人來說,無論是企業還是平臺等數字人主體,他們最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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