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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沒人挖礦了會怎樣(比特幣“挖礦”,該收手了)

比特幣“挖礦”,該收手了

——聚焦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

光明日報記者 靳昊

委托一公司代為“挖礦”,卻遲遲拿不到預期的比特幣收益,委托方于是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支付其“應得”的巨額收益。

12月15日,這起服務合同糾紛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落槌。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據悉,這是北京法院首例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案。

該案宣判后,朝陽法院還向相關地方部門發送了司法建議,反饋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線索,建議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進行清理整治。

簽訂代為“挖礦”協議法院認定無效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專業計算機服務器)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

2019年5月,豐復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協議,約定豐復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創公司采購、管理“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并支付增值服務收益。

合同簽訂后,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中研智創公司購買了“礦機”,并與第三方公司(“礦場”)簽訂委托合同。

合同履行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向豐復久信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要求中研智創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或者按照2021年1月25日比特幣的價格交付955萬美元,同時賠償服務到期后的相關損失。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交易,實為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此類“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不利于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民法典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法院認為,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豐復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此協議應屬無效,由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后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豐復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全鏈條治理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比特幣自產生之日起,就進行了兩個設定。”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姿含告訴記者,“第一,總量確定、不可增發,鎖定2100萬枚;第二,去中心化,不受政府或金融機構的監管,采用工作量證明機制,以比特幣獎勵挖礦。結果就是自第一枚比特幣被挖出,剩余的比特幣數量會越來越少。”

一段時間以來,隨著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海外行情的火爆,催生了大量的地下“挖礦”活動。比特幣“礦場”往往聚集于水電資源較為豐富的地區,耗電量巨大。

2021年9月,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任何生產經營活動,均應在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本案主審法官李增輝指出,比特幣不具有與我國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無真實價值支撐,價格極易被操控,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國家相關管理部門也多次發布通知提示消費者,投資交易虛擬貨幣造成的后果和引發的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社會公眾應自覺增強風險防范意識,謹防虛擬貨幣交易風險。

本案庭審結束后,朝陽法院向相關地方部門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幣“挖礦”項目和“礦場”,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同時對水電資源豐富地區的其他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進行清理整治。

“對虛擬貨幣的追捧,反映了一些人的一夜暴富和投機心理。”陳姿含指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協同和信息共享,形成全鏈條治理合力,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她同時建議,加快推進貨幣體系和金融體系數字化進程,以法定數字貨幣支撐經濟社會發展。

(光明日報北京12月15日電)

《光明日報》( 2021年12月16日04版)

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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