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具技術的虛擬幣(虛擬幣刑事判決里的技術人員)
前言
虛擬幣相關的網絡傳銷或者詐騙都離不開APP和網站。
犯罪團伙一般會做兩個系統,一個是會員管理系統,一個是交易平臺。
會員管理系統通常具有會員注冊、發行和出租虛擬的“礦機”、對會員進行分紅和發展下線時層層返利的功能。交易平臺通常用于買賣虛擬幣、提現。
傳銷局、詐騙局這種資金盤壽命短,操盤手一般不會花很多錢自己養技術團隊,大多是直接購買現成的程序,找人來修修補補,或者直接外包給第三方。資金盤壽命和技術開發水平有時會直接掛鉤,和花錢多少倒不一定直接掛鉤。
平臺暴雷后,技術人員往往辯稱自己不知情、沒參與,只是執行甲方或者公司的命令而已。最終能否脫罪,還是要看證據,證據會顯示你在犯罪活動當中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以下案例,是從刑事判決書里篩選出來比較有代表性的,最后檢索日期是2021年9月27日。
技術人員如果不幸卷入此類項目,可以翻出來看看定罪量刑的邊界在哪里,想想自己是不是要及時脫身。
文中的崩盤時間是指APP/網站從開通到無法正常訪問的時間,不是整個違法犯罪活動持續的時間。
一周崩盤的FCB
2018年5月份至6月份期間,羅某、湯某1、湯某2策劃了“FCB幣”虛擬礦機概念資金盤。隨后,羅某找到黃某,讓他尋找虛假平臺并領導團隊業務。
黃某自己不是做開發的,就找到甄某開發了一個手機投資APP網站平臺。后來羅某又給了黃某10萬塊,讓他找人做了東方泓運公司的房產區塊鏈平臺,又叫FCB幣。羅某還告訴黃某這個房產鏈平臺非常有前途,是全國獨一無二的,因為和某某云簽了合作協議,后續會在正規交易平臺上市。
在這期間,團伙骨干們假借東方弘運公司的名義,通過開推介會和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大眾宣傳說,通過他們的手機APP投資,5000元買一臺礦機,30天回本,100天翻2-3倍。為了鼓動別人投資,他們還說買礦機、推薦下線,都可以獲得高額提成。
為了處理交易,他們還雇幾個人,每天在電腦上開著投資平臺,幫客戶手動充值、買礦機、記錄交易。交易完成后,就在后臺把平臺數據改成完成交易。
這個投資盤總共沒運作多久就關閉了——確切說,運營了不到一個星期就關閉、跑路。
整個過程中,黃某領了90萬獎金,給了1%給甄某、石某、楊某。黃某主管公司業務的三個月時間里,拉到了84個客戶,約336萬元。其中114萬已經返還給投資人,剩余的200多萬,從后續的執行程序來看,至今沒有追回。
黃某最后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8萬。
三周崩盤的JTC
譚某玩CBT幣時覺得這東西來錢快,就想自己做。
2018年1月,他找到耿某,說了自己的想法。
耿某表示感興趣并出面找到賈某,說有個虛擬幣的項目想找人開發,讓賈某幫忙看著技術人員以免他們搞鬼。賈某同意了,他們兩個就一起去青島找譚某談合作。
2018年1月,譚某和耿某商定合伙開公司,搞JTC虛擬幣平臺。譚某負責市場營銷與推廣,占股60%;耿某負責技術開發和后臺操作,技術入股40%。
談好以后,耿某讓賈某從淘寶店買了一個虛擬貨幣軟件程序(幾千塊),然后雇傭了兩名大學生來修改軟件。
2018年3月,軟件開發完畢,綠寶石虛擬幣JTC平臺正式上線。
譚某負責市場推廣,對自己形象進行虛假包裝——用微信群聊的方式告訴別人自己有兩家孤兒院、兩家養老院,騙人說綠寶石未來會持續上漲。
耿某和他的技術團隊負責按照譚某的要求在后臺修改用戶數據信息和綠寶石數量價格——營造虛擬幣每天都在上漲的假象。
軟件平臺上線不到三個星期,就因為頻繁受到黑客攻擊,崩潰關閉。此時已經詐騙錢財64萬余元,耿某分到29.3萬元。
2018年11月,耿某被抓,通過其家屬代為退還違法所得29.3萬。
被抓后,耿某始終不承認詐騙,說自己是受譚某委托開發軟件,交付軟件后陸續收到的20多萬,是軟件開發費用,不是詐騙的錢。他倒是承認自己維護系統、APP遇到黑客攻擊后也幫忙解決漏洞問題。但是證據不會騙人,他從程序開發到修改后臺數據的行為,已經足夠被認定為詐騙。
2021年2月,耿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他被抓時才23歲,大好人生才剛剛開始就走錯了路。
一個月崩盤的比特紀元
2020年1月左右,袁某讓賈某找技術人員開發一個虛擬幣平臺,要求可以自行操控。
2020年3月,BTEH平臺搭建完畢,客戶需要先在火幣網購買USDT幣,并將USDT幣提到BTEH指定的地址,袁某通過操作BTEH后臺給相應投資人充一定的BTEH幣,同時將USDT幣轉移至她火幣網的賬戶并拋售獲利。袁某可以從后臺操控數據。
2020年4月,平臺關閉,人員被抓。直至案發,總共騙取30多萬元人民幣。最后袁某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8000元;賈某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這個案子沒什么特別的,只是平臺開發找的是廣州的一家公司,這家公司因為只是開發和銷售軟件程序,沒有參與具體的詐騙活動,沒有卷入刑案,存續至今。從軟件開發協議書來看,開發時間為22個工作日,金額20萬元,屬于這些案子里收費比較正常的。
和他們情況不同的是廣西一家公司,這家公司因為直接卷入傳銷詐騙活動,最后老板和員工都被定罪,如果說老板開公司每年還賺了幾百萬,被抓的兩個程序員就是最虧的,拿著每個月6000左右的工資,項目提成也分別只有1500塊和3000塊,但因為深度參與了犯罪活動,最后被判刑。
倒霉的廣西程序員
2015年8月,姚某和妻子張某在廣西南寧注冊成立了一家公司,從事網絡開發工作,年營業額大概三百多萬元左右。
2017年6月,南寧公司幫宋某團伙開發了“誠信國際”平臺、配置權限并提供網絡技術服務,收取平臺建設和維護費人民幣41000元。(實際成本1萬多,后期服務器1500-3000元,如果加防御功能,加收3000-6000元。)
公司員工冼某,負責平臺的具體制作和后期維護工作,項目提成約1500元。
2017年6-9月,傳銷團伙利用“誠信國際”平臺及服務開展傳銷活動,大概持續了三個月。
2018年10月,南寧公司又接到韋某訂單,為其開發制作“Bluzelle”(甲骨文)虛擬貨幣投資平臺,配置權限并提供網絡技術服務,收取平臺建設和維護費用人民幣22萬余元。
公司員工黃某負責開發平臺,獲得3000元提成。這個平臺大概運營了五個月。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韋某團伙利用這個平臺騙取他人財產約10萬元,
2019年3月,南寧公司相關人員被抓。
姚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姚某妻子張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冼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一個月崩盤的虛構“谷歌幣”
ATS公司主要做礦機即區塊鏈等業務。
2018年4月,天匠骨干虛構了一個谷歌公司“谷歌幣”區塊鏈項目,找到ATS公司的銷售羅某購買“礦機”平臺,命名為“谷歌礦機平臺”。
“谷歌鏈”網站和“谷歌幣”與谷歌公司沒有任何聯系,和區塊鏈技術也沒有關系。谷歌鏈網站本身設置有發展層級模式,發展下線和返利模式均可以通過后臺修改。
2018年5月,平臺因為會員太多被擠爆了,天匠骨干跑到ATS公司要求解決BUG。公司老板安排產品經理龍某進行對接。
平臺崩盤后,羅某、龍某也被抓了。其中,羅某的辯護人提出本案屬于單位犯罪,羅某僅負責營銷,營銷時不知實施犯罪,不具備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體要件,不構成犯罪的意見。
這個辯護意見沒有被法院采納,法院認為:
龍某作為產品經理,在明知“谷歌鏈”與谷歌網并無關系,系會員通過發展下線進而抽取提成的發展模式,仍在維護“谷歌鏈”網站運行時發揮幫助作用。
羅某作為營銷人員,在明知上述模式仍將用于違法犯罪的網站銷售給犯罪團伙,并建立了微信群聯系交流用以解決“谷歌鏈”網站運行中出現的問題。
最終法院判決:
被告人龍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羅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個月崩盤的BHB
李某所在的PDL公司,主營業務是從事虛擬幣的網絡開發。
2018年11月,PDL開始給杭州BH提供技術支持:
在XBTC交易所上線運行BHB虛擬幣。XBTC交易平臺分為網頁(注冊和交易)、APP(手機應用)和服務器(中轉和存儲數據)。
為BHB交易提供量化機器人維護,并通過修改BHB交易K線圖,虛擬BHB交易數據。
配合甲方團隊將BHB三級分紅傳銷模式植入交易平臺并不斷對其進行測試和完善。
為交易平臺提供技術維護。
為交易平臺提供客戶服務。
2018年12月,甲方派人到李某公司監督工作——管錢和監管數據。
2019年1月8日開始,交易所錢包內的數字貨幣已經無法滿足用戶提現,處于崩盤前夜,但是甲方老板認為還能再撐撐,開年會時還號召大家繼續充錢。
隨后,甲方老板以120個BTC全資收購XBTC平臺,要求李某繼續管理運營XBTC交易所和BHB。
2019年1月底,有人在交易所大量低價拋售BHB,后來有人猜測這是老板親自下場砸盤。隨后,甲方把買入BHB的用戶全部鎖倉,BHB再也不能提現交易,徹底崩盤。
2019年4月,李某被捕,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六個月崩盤的宗圣文化
2016年年底,曾大召集曾二等在3M傳銷平臺認識的人在酒樓開會,籌備新的傳銷局。會議決定以云長購網絡商城為托底,建立宗圣文化創富平臺進行網絡傳銷活動。
2016年11月9日,曾大、曾二、薄某等人成立了一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曾大是總指揮,曾二蛋人平臺企宣部總監,負責選定并落實平臺系統,對接平臺后臺技術。薄某負責具體的平臺搭建、維護和后臺管理等具體的技術工作。
隨后薄某回到鄭州,找到當地的YH公司做云長購網絡商城。這個商城半個月就做好了,大概花費1萬塊。商城做好后,曾大又讓他們做一個類似3M互助平臺的網絡系統,也就是宗圣平臺。過了半個月,YH公司的人發給了他們一個網站和密碼,說這個網站就是宗圣平臺的后臺。
2017年2月,宗圣文化創富平臺正式上線運營。但因為技術漏洞太多,導致屢遭黑客攻擊。曾大一邊罵曾二、薄某找的公司太爛了,要求他們聯系YH公司解決技術問題,一邊聯系了在廣州開網絡公司的朋友朱某來幫忙。
2017年3月中,曾大對技術問題徹底忍無可忍,不再讓薄某負責平臺技術,安排朱某接替薄某。
曾二帶著朱某去鄭州和薄某會合,找到鄭州公司面談。曾二和鄭州公司的負責人談好后,給了朱某一個U盤,說已這是平臺的程序系統,已經買斷了,買斷費用大概是2萬塊。
隨后,曾二和朱某一起回到了長沙,在出租房里一起登陸了平臺的服務器。曾二把服務器的IP、用戶名、密碼都告訴了朱某,還提醒他重新租一個服務器,不要再用原來的了。
然后朱某就在百度上搜索,最后找到一家東莞公司,以每月8000元的價格租了它家的服務器,然后把U盤里的程序搭建到了這個服務器上面。
后續的工作內容就是幫曾大管理服務器,遇到平臺無法登陸或者卡頓,就重啟服務器,然后每個月把服務器數據備份到一個U盤里,防止數據丟失。
朱某沒有參與后臺的管理,后臺賬號密碼都在曾大手里。
2017年6月,因為有的會員賺錢了就不玩了,有的會員“撞單”,會員數量越來越少,還被黑客多次攻擊卷走了不少錢,平臺運營艱難。曾大就想到發行新的虛擬貨幣“德行券”和“德行幣”。為此,他親自去了一趟上海,找到了一家專業炒作虛擬貨幣、對虛擬貨幣進行販賣的網絡平臺公司“天資網”,和天資網合作,將德行幣掛在天資網進行炒作、販賣。至此,宗圣平臺存在的必要性就不大了。
2017年7月的某一天,曾大讓朱某把長沙服務器里面的數據格式化并將服務器關閉。
2017年8月,曾大又打電話給朱某,讓朱某把備份服務器數據的U盤毀掉,把服務器數據徹底刪除。朱某收到指令后,就跑到長沙市露谷公園把U盤踩壞,然后丟到了公園的一個垃圾桶里。
2017年下半年,曾大率領其他團伙骨干一起去了緬甸的首都內比都,找到一個姓沈的人,這人在緬甸開了一個WGI拆分平臺,也是一個網絡傳銷平臺。曾大把宗圣平臺的會員虧損金額和德行券全部轉移到WGI拆分平臺上,徹底做了甩手掌柜。如果會員愿意繼續投資,就發郵件把損失金額等信息發到WGI。那會員肯定是不干的,一直鬧事,鬧到最后緬甸那邊也覺得太麻煩,不愿意和曾大合作了,導致轉過去的會員也血本無歸。
2018年4月,公安局對曾大等人立案偵查。
話說曾大這個人,他名下原有建筑工程公司、餐飲公司等實體業務,比特幣高峰期還開了3個礦場。2010年開始搞民間借貸,資金盤大概1.3個億。后來因為2014年婁底民間借貸風波,集資參與人紛紛要求兌現,鬧到資金鏈斷裂,直到2018年因為非吸被立案,1.38億里還有近6260萬沒還。
至于宗圣平臺這個傳銷局,運行8個月,累計交易金額2000多萬,崩盤后有被害人跳樓自殺,還有人企圖澆汽油自焚,影響極其惡劣。
最后曾大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曾二,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違法所得22萬元被收繳。
曾大崩盤后,曾二的老婆把他礦場的礦機搬走變賣了60多萬,這筆錢也被警方扣押了,但是判決書里沒寫這筆錢最后怎么處理的。
最年輕的薄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從2016年11月到2017年4月薄某正式退出公司,他為平臺服務4個月,累計獲利的10萬元都被作為違法所得收繳。
新零售轉行區塊鏈虛擬幣的項目
2017年10月,倪某與莫大、莫二合伙成立了一家電子商務公司做新零售。因為要補貼商家,做了四五個月就把前期投資都虧掉了。
2018年5月,莫大跟倪某、莫二等人商量轉型。莫大想做區塊鏈虛擬幣,因為看到很多平臺崩盤,想把這些金融難民拉到公司一起干。
隨后,他們找到深圳一家公司開發出了“美鏈APP”,開發費用前后花了30萬,每個月還要付2萬的維護費。
運作模式是參加者掃描二維碼下美鏈APP,在APP上進行注冊,成為會員并充值后,可以購買虛擬礦機,或使用向其上線購買的虛擬幣(某鏈幣)購買虛擬礦機。團隊對外宣傳說虛擬礦機每天都會產幣,生成的虛擬幣可以通過“某鏈”專門提供的U網進行售賣,參加者通過不斷推薦發展下線,可以分為青銅礦工、黃金礦工、白金礦工、鉆石礦工、彩金礦工、礦區長六個等級,同時上線根據礦工等級、下線等級的不同獲得其下線每日產虛擬幣10%-80%不等的收益——基本上“50天回本,4倍出局”。
2018年10月10日,因無法進入U網掛售兌現虛擬幣,肖某等人向公安機關報案。至此,“某鏈”共發展三個層級以上的會員80余人,收到100多萬購買虛擬礦機的資金。莫大等人拿到錢后,一部分用于回購某鏈幣,一部分用于購買以太坊,還有一部分用于公司經營支出。
2018年12月,莫大在長沙城際車站被抓。被抓后,一直沒供述到底誰是美鏈系統的設計者、錢款去向等等主要犯罪事實。
2019年12月,莫大作為“某鏈”傳銷活動的發起者、決策者和主要利潤獲得者(合作協議約定莫大享有55%社區產生的利潤),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在同案犯審訊中,有人指出礦機雛形是莫大找一個叫老魏的設計的,但是老魏后來有沒有處理,怎么處理的,現有判決里還沒查到。
2019年8月,倪某在上海機場出入境邊防檢查站被抓獲歸案。2020年9月,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020年1月,莫二在酒店被抓。2020年12月,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14個月長壽盤,團伙管理能力突出的“亞盾幣”
呂某參考其他虛擬貨幣的營銷模式,構思設計了一套“亞盾幣”傳銷模式,隨后找到范某商量,范某很贊同他的想法,兩個人就約好一起做,呂某負責網絡傳銷平臺的構建,范某負責傳銷組織前期必要的投入和組織協調外部關系。
2016年2月底,呂某找到了武某,讓他按照自己設計的傳銷模式開發一套亞盾幣會員管理系統。
2016年3月初,武某完成“亞盾礦機系統”的開發工作,這個系統具有會員注冊、發行、出租虛擬礦機、對會員進行分紅和發展下線的層層返利功能。
系統開發出來后,由武某負責維護,維護工作包括數據備份、系統漏洞修補、界面設置(改版)、完善系統程序功能。
呂某作為組織的技術負責人,享有后臺修改、撥幣等權利。
此外,呂某還找到李某,讓他開發了“萬幣網”亞盾幣交易平臺和用于發行“亞盾幣”的亞盾錢包(電腦版)。李某后來逃跑了,有沒有抓到,現有判決書里還沒看到。
隨后,呂某招聘了大量網絡技術人員,協助武某、李某進行傳銷網絡平臺的運營和維護,開發對外宣傳的官網、做微信公眾號、微博、論壇等新媒體運營。
同期的范某也租好了辦公室、招好了骨干人員。
2016年4月1日愚人節,亞盾幣傳銷組織正式對外發行亞盾幣。
2016年6月,武某停止系統維護。7月,藍某入職,負責公司亞盾聯盟商城的構建和對系統的維護,開發新的模式“智能合約管理系統”,按照呂某的要求,這個系統需要具有撥幣、注冊、充值、提幣的功能。
2016年8月,呂某發現李某開發的“萬幣網”經常被黑客攻擊,大量“亞盾幣”被盜走,就讓唐某另外開發一個新的交易平臺“區塊米”,功能、提幣/提現的提成都和萬幣網一樣。
2016年10月,開始運營龍銀中國交易平臺,功能和之前兩個交易平臺一樣——充值、提幣、客服等等。
2016年11月,呂某為了規避傳銷風險,決定“集體辭職”,同時新注冊了一個亞盾區塊鏈愛心基金會,以外包的形式把研發、維護、數據管理、網絡平臺系統維護的工作承包給藍某。“集體辭職”的職員做的還是同樣的事。
2017年5月,傳銷組織垮臺。
呂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50萬。
藍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1萬。非法獲利約43萬,全額退繳。
武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萬。違法所得金額沒說,但已全額退繳。
李某、唐某在逃,目前還沒看到后續。
題外話:
14個月算是“長壽”。但“長壽”看起來不是因為技術水平好,而是因為組織管理能力強。
運營之初,呂某邀請鄧某擔任CEO,只干了一個月,就被懷疑中飽私囊、免去職務。新任CEO年管理能力非常強,上任后就采取四項措施:
一是改革獎勵政策。
二是改造傳銷組織職能部門。其中還設立了法務部,專門研究落實如何逃避傳銷法律風險。
三是注冊新公司、包裝業務、規模化經營。
四是竭盡全力塑造傳銷組織的合法性。
五是培養組織骨干,牽頭成立“十八羅漢”團體,每個高管都對應一個“羅漢編號”。
新CEO還非常謹慎,因為他發展下線多,公司獎勵了他一臺奔馳牌小轎車(31.5萬),他顧及自己是高管就沒去領車,讓他兒子代領。就算這樣,也只干了4個月,就同樣被懷疑中飽私囊、免職、開除出組織。
雖然任職時間短,上述措施被延續執行,2017年7月底,該傳銷組織通過離岸社團中國互聯網金融研究院獲得一塊“中國互聯網金融研究院數字貨幣研究中心”的牌照,隨后大肆虛假宣傳,說這是工信部發的,有國家背書。傳銷組織還設立愛心基金會、設立香港公司、辦商學院、搞晚宴、組織區塊鏈國際論壇,項目包裝極具迷惑性。
截至案發時,這個組織發展了會員近7000人,層級達119層,推廣虛擬礦機近1.3萬臺,價值亞盾幣8000多萬枚,向會員返利約4100萬枚。
需要說明的是,傳銷案件的違法所得和集資詐騙類案件不同,違法所得是上繳國庫的。
斥巨資但從頭到尾技術開發就沒成功過的鑫幣
2012年,陳某在深圳市成立輝煌公司,從事影視文化項目的投資、制作、品牌包裝、活動策劃等業務。
2016年4月,陳某與凌某、賀某共同組織策劃搞虛擬幣交易平臺。
具體計劃是通過區塊鏈技術開發出一套虛擬數字貨幣系統,利用產生出的“鑫幣”和集團電影項目對接,拿鑫幣看電影,讓鑫幣流通。
對外宣傳是這個項目是找專業的比特幣團隊搞開發,可以拿到中國第一張虛擬貨幣牌照,已經和16家銀行簽約,可以和銀聯卡一樣刷卡消費。集團實力雄厚,既做房地產開發,也投資影視項目,比如和某影集團合作的中國首部跨境反貪電影等等,董事長本人則是世界華人協會會長,宣傳照上都是和澳門賭王同等級別的存在,項目非常可靠。
計劃執行期間,賀某任項目總負責人,負責聯系相關公司搭建鑫幣項目會員平臺、鑫幣開發系統,此外還負責協調一些社會關系和接待領導。肖某任職CEO,負責項目策劃和項目市場運營。
不過,這個項目至始至終的技術支撐都波折不斷:
一開始,賀某和肖某說找了香港的技術團隊,斥資600多萬,搞了一套數字虛擬貨幣“鑫幣”的程序,但是最后被騙了,這個系統壓根就沒開發出來。
后來,賀某找到另一個人,讓其開發一套基于區塊鏈技術的虛擬幣生產系統,這個系統也沒開發出來。
前期推廣時,對投資者承諾的鑫幣將在交易所發行、可用于消費支出、搭建電子商城等等都沒有實現,導致參與者越來越少,直至資金鏈斷裂。
直到崩盤時,這個盤實際上只有一個記錄會員賬戶信息的會員平臺,沒有交易平臺。會員系統上顯示的鑫幣數量,只是一個可以人為修改的數字。
2016年6月底,因為結算平臺、交易平臺一直遲遲沒上線,為了安撫團隊成員,賀某召開管理會議,承諾7月1日結算系統上線,8月1日交易系統上線。后來只有結算系統上線了。
2016年8月,因為結算系統上線了,運行也算正常。賀某就又組織了兩次招商會,第二次還來了10個左右的韓國人,說是要拓展國際市場。
2016年9月初,因為承諾的交易系統遲遲不能上線,投資會員感到自己被騙,紛紛去公司現場交涉、要求退錢。新上任的CEO此時正忙著指揮財務人員銷毀公司賬目,說很快就有公安過來查。
2016年9月10號,投資會員再去公司催債時,發現已經人去樓空,取而代之的是一家新公司“世華會·中國總會”,也是賣虛擬幣的,但是員工全是新面孔。這時大家就意識到被騙了,直接報案。
2017年5月,輝煌組織的人員,陸續被抓。
但是這個故事還不算結束,陳某、賀某在已有判決書里,都標注“另案處理”。他們的案子最后怎么處理的我還沒查到,那600萬開發費用到底是真是假,也不知道。
小結
同類案件有很多,因為本人關注的領域主要是技術開發和數據挖掘利用,只摘出了一些涉及技術開發人員定罪量刑的案件。至于其他虛擬幣騙局,以及這些案件里其他被告人的處理結果,感興趣的朋友可以用盤名或者公司名做關鍵詞在裁判文書網上做檢索。
這類APP/網站存續的時間可能只有幾個月就換皮換盤,相關案件的處理卻要花少則一年,多則四五年。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案件,最終的處理結果往往是投資人血本無歸,即使有判決支持,也會因被告方早早就把資產轉移、揮霍,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只能說,投資需謹慎,遇到高額返利的項目,一定要再三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