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幣詐騙如何定罪(虛擬數字貨幣詐騙怎么判刑?交易所資金盤空氣幣詐騙如何認定判刑)
本文分兩大部分:
第一部分:數字貨幣詐騙犯罪的風險、分類、定罪量刑標準。
第二部分:數字貨幣詐騙犯罪如何爭取無罪和罪輕的處罰。
摘要: 區塊鏈、數字貨幣詐騙被抓如何判刑?開發搭建銷售運營虛假的數字貨幣交易平臺APP怎么量刑?發行、銷售空氣幣山寨幣涉嫌資金盤詐騙被抓如何認定犯罪?拉人到數字貨幣黑平臺投資數字貨幣判幾年?購買數字貨幣合約交易爆倉交易所是否構成犯罪?在虛擬貨幣平臺上班、開發數字貨幣交易軟件APP被抓構成什么犯罪、仿冒網站、錢包app騙取私鑰助記詞盜取數字貨幣會被查到嗎如何定性、涉嫌數字貨幣詐騙被抓能不能取保候審判緩刑等。
數字貨幣屬于新鮮事物,法律法規不健全,存在法律漏洞和監管空白,在政府鼓勵金融創新的社會背景下,讓一批‘聰明人’打著法律的擦邊球迅速地發家致富,暴富神話不斷涌現,讓這個行業變得異常浮躁,大量的年輕人涌入了數字貨幣的投機市場,借著區塊鏈的風口鉆法律的空子,通過不規范的手段來發家致富,卻迷失了本心。導致現在的幣圈烏煙瘴氣,騙局數不勝數、層出不窮。
令我痛心的是,我處理的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都是年輕人,很多人都是大學剛畢業,有的剛結婚,有的孩子剛出生。他們原本應該用自己掌握的知識為自己以及家人創造美好的生活,為社會創造財富,卻因為法律意識淡薄,風險意識不強,走上了掙快錢的錯誤道路,除了給那些被騙的人造成了傷害外,一旦案發,痛苦的,還有他們的自己和家人。
由于數字貨幣犯罪屬于新型犯罪,很多人對此不是很了解,這里我就說一下數字貨幣詐騙類犯罪的相關知識以及處理經驗。
張洪強律師經驗總結,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復制剽竊。
第一部分:數字貨幣涉嫌詐騙犯罪的風險、分類、量刑標準。
隨著政府對數字貨幣的監管不斷加碼,公安機關對數字貨幣犯罪的打擊力度的增加,相關的刑事犯罪風險越來越大,這應該引起所有幣圈人的重視,要想在數字貨幣領域創業,已是高風險的行為。我經常同幣圈的朋友講,只有掌握數字貨幣相關的政策、重視化解數字貨幣的犯罪風險,合法合規,預防和防范相關的刑事法律風險,才能走的長遠,否則,等在前面的,有可能是牢獄之災。
一、數字貨幣詐騙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
很多幣圈的朋友以及家屬給我打電話咨詢,說一個大約的數額,就問我判幾年,這個問題真的沒法回答。
首先:被抓不一定最終被判刑。
數字貨幣犯罪屬于新型網絡犯罪,存在法律漏洞和監管空白。網絡的虛擬性、數字貨幣的匿名性、電子證據的取證難以及易毀滅性、涉案人員的反偵查能力等多重因素的疊加,導致數字貨幣詐騙案件很難完全查清事實,即使有初步的證據線索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抓獲,最終也不一定能查清犯罪事實。
數字貨幣犯罪在立案、偵查取證、審查逮捕、起訴、審判涉及的問題十分復雜,包括刑事管轄、立案條件和標準、證據的調取、收集、固定、證據的采信等,由于相關程序性規定的不完善,辦案人員缺乏經驗,程序違法事項時有發生,甚至一些費勁周折獲取的證據,因程序嚴重違法而被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在PCE、RTC數字貨幣詐騙案中,楊某被抓獲后最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公訴處理。案號:金東檢一部刑不訴〔2020〕442號。
在CTH、Y2數字貨幣詐騙案中,公安機關認為李某構成數字貨幣詐騙,于2019年8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在關押7個月后,檢察院認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認定李某某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釋放。案號:深福檢刑不訴〔2020〕53號。
還有張某控制百庫幣價格一案,最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公訴,案號:海檢一部刑不訴〔2020〕160號。
其次:詐騙罪名不一定成立,此類犯罪定性上經常存在爭議。
常見的爭議罪名有: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傳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違法犯罪。
在劉某、孟某數字貨幣詐騙中,檢察院認為劉某、孟某二人構成詐騙罪,要求判刑6年,但一審法院認為詐騙罪不成立,將罪名改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決劉某三年十個月,案號:(2019)浙03刑終1117號。
梁某網絡詐騙罪,檢察院由詐騙罪改為非法經營罪。案號:岱岳檢公刑訴(2019)114號。
劉某案件中,劉某最終被認定幫信罪,判決一年三個月。案號:(2019)閩0102刑初911號
再次、指控的詐騙金額不一定最終成立。
網絡詐騙案件有其獨特的特點,很多案件根本就查不清到底詐騙了多少數額,除了這些查不清的黑數以外,那些公安機關自認為查清的數額,到了法庭也有可能被認定為證據不足不被采納,例如我曾經處理過的李某等人資金盤詐騙案,公安機關認定的詐騙金額是兩千余萬,但最終因比特幣流向無法查清,法院只認定詐騙金額700余萬,案號:案號:萊檢公刑訴(2018)585號。還有浙江一起案件,公安機關認定詐騙金額1.9億,最終檢察院公訴時只認定1.2億左右,足足降低了7千萬,案號(2017)浙02刑初134號。
此外,還有主從犯的問題,犯罪其他情節的問題,是否自首是否退贓是否得到諒解等問題,都會影響到刑期多少。
所以很多人在一開始就找我咨詢問數字貨幣詐騙判幾年,這個問題真是沒法準確地回答。
這里,我就先說一下涉嫌數字貨幣詐騙犯罪的怎么判刑判幾年的量刑標準。
一、以詐騙數額標準。
(1)能夠查到數額的。
數額只是數字貨幣詐騙定罪量刑的一個方面,并且這個數額是開庭過后法院認定的數額,不是公安機關認為的數額。網絡詐騙犯罪有一個特點就是犯罪黑數大,金額難以查清。
具體標準如下:
①數字貨幣詐騙犯罪數額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
②數字貨幣詐騙犯罪數額達到3萬元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③數字貨幣詐騙犯罪數額達到50萬,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2)查不到數額的。
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①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②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致撥打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 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二、涉嫌數字貨幣詐騙犯罪的高風險主體:
1、通過各種方式獲取私鑰助記詞盜取騙取數字貨幣的人員。
2、各類數字貨幣交易所、交易平臺的工作人員。
3、發幣項目方的工作人員。包括編寫白皮書的人員、相關技術人員、參與人員。
4、為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空氣幣等提供宣傳、引流、推廣,拉人到虛假APP注冊開戶投資的人員。組建從事數字貨幣交易的QQ群、微信群等,為他人數字貨幣交易提供各類技術支持和其他服務,如微信吸粉、直播引流。
5、專門制作、銷售、維護交易軟件APP的公司人員。
6、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為虛假平臺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提供DNS、CDN等技術服務的公司的工作人員。
7、從事數字貨幣交易的各類商家散戶。包括在火幣、幣安等注冊的商戶和從事OTC的散戶。
三、經營數字貨幣涉嫌詐騙罪的案件分類。
根據我們經常遇到的案件統計分析,我將數字貨幣詐騙案件分為以下四類:
1、騙幣型詐騙。以各種方式騙取、盜取對方的虛擬貨幣,常見的有以下幾類:
①通過釣魚網站等各種方式騙取對方私鑰、助記詞等盜取數字貨幣;
②編造各種理由騙取他人有價值的數字貨幣,給錢不給幣、給幣不給錢,或用山寨幣騙取他人主流幣;
③利用職務便利掌握的相關網站平臺信息盜竊虛擬貨幣。
④利用黑客手段入侵一些非法交易平臺或網站黑吃黑盜取數字貨幣
2、收贓型詐騙。在做數字貨幣商家時,收到的錢是詐騙的黑錢,被認定為贓款。這種情況最為常見。關于此類情況涉嫌犯罪的風險以及化解等我已經詳細說過。
3、虛假平臺資金盤空氣幣型詐騙。這類詐騙形式最為常見,主要是發行沒有價值的空氣幣山寨幣、搭建虛假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或APP,通過直播間、股票V信群等各種渠道誘導投資者在虛假黑平臺進行投資,先讓投資者盈利賺到甜頭誘導入金、喊單、鎖倉、不讓出金、后臺操縱等方式讓客戶虧損。
4、數字貨幣交易所套路詐騙。開發、搭建、運營各類數字貨幣交易平臺、APP、交易所,為他人數字貨幣交易提供各類技術支持和其他服務涉嫌詐騙罪的高風險行為。
①交易所聯合項目方上架各種各樣的模式幣、傳銷幣,并參與這些幣的拉盤控盤砸盤,然后從中獲利。
②交易所以各種各樣的名義來套路投資者,在參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平臺通過高買低賣,高頻交易等惡意操作程序侵占參與者財產。
③平臺常通過宕機、拔網線、凍結資產等手段使交易突然停滯,參與杠桿交易的參與者因無法主動平倉引發爆倉而損失慘重。
④在數字貨幣量化交易中管理人通過修改量化交易系統軟件數據,惡意造成滑點甚至操縱行情并隱瞞事實,最終導致投資者虧損。
第二部分:數字貨幣詐騙犯罪如何爭取無罪和罪輕的處罰。
一旦家人被抓,家屬心里著急,各路打聽托人,就會有各路自稱“能人”的牛鬼蛇神冒出來,很多家屬迷信找關系,而輕證據,此類犯罪往往都是團伙案件,如果證據確鑿,找不到證據的問題,找不到合理合法的理由,任何關系都不敢去冒那個風險。所以,還是需要我們律師以最專業的思維,在法律的框架內,以專業的思維和技巧找到案件的問題,才有可能爭取到最輕的處罰。
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必須掌握最專業的知識。掌握區塊鏈、數字貨幣、網絡支付、網絡黑灰產、電子取證等專業知識,這對我們律師提出了更高的專業要求。有些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了,需要律師提供辯護,結果和律師說了半天案情,律師聽不懂或者一知半解,甚至連一些基本的術語都不知道什么意思,不知道錢包地址、冷錢包、熱錢包、私鑰、公鑰、混幣,不知道VPN、Tor、混幣、代幣控制器,不知道暗網,有些從業人員不知道木馬病毒、ip地址認定、IE瀏覽記錄、網絡日志、網關日志、搜索引擎、安裝目錄、文件、日志文件,web站點、木馬程序、 HTML 代碼,自然也就找不到案件的辯護的空間在哪里,導致有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不理想。
公安機關為了打擊網絡犯罪,成立了專門的網警部門進行偵查取證,而我們律師在對此類犯罪辯護時應對明顯不足,缺乏對犯罪本質、模式、特征、運行機制的了解,以不專業辯護專業,又如何能取得好的辯護效果呢,這就是我多次提到的專業化的原因,處理網絡犯罪的律師必須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
這都亟需律師提高自身法律素養和技術素養,并加強研究。只要我們律師加強對這類犯罪的研究學習,才能辦理好這類新型犯罪案件,才能維護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
這里,我就說一下,此類案件的該如何才能維護合法權益、化解刑事犯罪風險,爭取到最輕的處罰。
一、化解刑事風險的五個關鍵階段和六個目標。
(一)五個關鍵階段。
1、在公安拘留階段化解。
2、在檢察院審查批捕階段化解。
3、在偵查機關正式偵查階段化解。
4、在審查起訴階段化解。
5、在審判階段化解。
(二)化解刑事風險的六個目標。
不立案、取保候審、不批捕、不公訴、罪名不成立、降低刑期和罰金。
二、 化解風險、維護合法權益的五步走方法。
此類犯罪屬于網絡犯罪,與傳統犯罪不同,證據都是電子證據,容易毀滅、取證困難,并且交易平臺的服務器一般都在境外,域名經常更換,難以查清。數字貨幣從業人員一般具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留下的很多痕跡都是虛假的,要從虛假的痕跡中找到確鑿的定罪的證據是很難的,確認犯罪嫌疑人虛擬身份和真實身份的同一性難,網上證據與網下證據銜接更難。再加上網絡黑產從業人員一般在被抓獲后多有抵觸情緒拒絕如實交代,這就導致數字貨幣詐騙案件的交易網絡、資金流向證據鏈在很多案件中難以形成,很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容易導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例如在Akoex交易平臺詐騙案中,平臺開發公司的股東馬某被公安機關以詐騙罪抓獲,最終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公訴。案號金東檢刑不訴〔2020〕21號。
我們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首先就是要從證據上入手,以最專業的思維來審查證據,看是否形成指控犯罪的完整證據鏈。
第一步:審查關聯性證據,看是否形成關聯性證據的證據鏈。如果不能形成關聯性證據的證據鏈,則有可能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詐騙行為與犯罪團伙切割開來。
很多幣圈的人對網絡的虛擬性和數字貨幣的匿名性的認識存在誤區,很多人認為,數字貨幣是匿名的,做了違法犯罪的事情偵查機關查不到他,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數字貨幣網絡犯罪并不意味著司法機關完全無法追蹤到犯罪嫌疑人。在數字貨幣存放、使用、交易以及變現的過程中,如果不通過一些特別手段,相應的痕跡信息都可以通過網絡監管發現蛛絲馬跡。
虛擬貨幣的從業人員一般具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很多人自信自己留下的痕跡都是虛假的,辦案機關是查不到自己的真實身份,直到被抓還是滿心疑惑,到底自己因為什么才暴露了身份。
我們遇到的數字貨幣犯罪案件,絕大部分被告人被抓都是因為以下四種情況:
①資金流轉證據: 被騙資金→被告人持有或控制的資金賬戶。
②數字貨幣流轉證據:數字貨幣流轉→被告人持有控制的錢包地址。
③人員鏈證據: 同案犯口供/聊天記錄/通話記錄→被告人身份。
④網絡痕跡證據:IP地址等網絡痕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
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認罪,否認自己與犯罪行為關聯性的案件,首先就要審查資金流轉、數字貨幣流轉、人員鏈、網絡痕跡四條證據鏈,看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涉案的行為或團伙有關聯,我們需要掌握關聯性證據的證明標準以及經常出現的問題,用最專業的知識和思維處理此類案件。
(一)重點掌握以下六組關聯性證據的證明標準。
1、如何證明被告人與涉案的網站、APP有關聯。很多人被抓以后,聲稱自己與涉嫌詐騙的網站或APP沒有任何關系,對于很多網站、APP由于網站相關備案信息都是虛假的,且服務器在境外,證明誰搭建和運營的證據標準。
2、如何證明被告人與涉案的資金有關聯。數字貨幣詐騙案件的資金一般存在地下錢莊、跑分平臺、網絡游戲等洗錢的環節,由于數字貨幣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電子證據取證難等特點,存在黑數大、流向難以查清的特點。
3、如何證明被告人與犯罪團伙有關聯。數字貨幣詐騙案件多以產業鏈形式,參與人眾多,相互之間多不認識難以指認,有時甚至都是網名聯系,并且多以電報、飛機、蝙蝠等境外聊天軟件聯系,微信號、手機號、寬帶地址、ip地址等都不真實,如何證明參與人的身份?
4、如何證明被告人與涉案的數字貨幣賬戶或錢包地址有關聯。掌握數字貨幣的匿名性、去中心化以及追溯的基本知識以及暗網和礦池取證的情況。
5、如何證明被告人的身份與網絡痕跡有關聯。掌握IP地址、網關地址、網絡日志、防火墻日志等相關網絡痕跡的取證以及質證技巧。
6、如何證明被告人與發幣項目方有關聯。很多發幣項目方都在境外,信息公開較少、團隊資質未公開;無基金會或運營主體相關信息對于某個人是否參與以及參與多少該如何證明?
(二)熟練掌握對資金鏈、數字貨幣流轉鏈、人員鏈、網絡痕跡鏈證據的質證審查技巧。
1、 審查資金流的證據,能否形成資金流向犯罪嫌疑人的閉合證據鏈。
資金流是破案的關鍵證據,很多案件就是通過對被騙資金的追溯,發現被害人被騙的資金流入犯罪嫌疑人名下或持有的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等賬戶,最終找到被告人,但是因為一些反偵查手段的實施,例如使用黑卡、地下錢莊、跑分平臺、數字貨幣場外交易等手段,使通過資金追溯找到被告人的難度越來越大。
我們必須掌握數字貨幣變現的風險點以及審查資金流相關證據的思維和方法,如果不能形成證據鏈,就有可能從證據上切斷涉案資金、數字貨幣的交易網絡、交易行為以及資金流向與被告人的對應或關聯關系,就有爭取到不批捕、不公訴或者無罪的可能,例如在陜西毛某一案,第三級收款賬戶的錢如何轉出,以及尾號為TH5Y提幣地址如何變現都未查清,警方在補充偵查報告中,稱查清難度大,無法查清,便草草結案。
我們在辦理案件時,要以最專業的思維重點審查以下涉及資金的證據,看能否找到證據的問題,使得涉及資金流轉的證據不能形成與被告人對應證據的證據鏈。
①被害人報案時提供的自己的打款的賬號、轉幣的錢包地址;
②被詐騙資金、數字貨幣的流轉情況以及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網游賬戶等的交易記錄和明細;
③數字貨幣最終提幣地址如何變現,變現后的資金流轉賬戶明細。通過提幣地址對被告人數字貨幣進行追蹤服務報告;
④被騙資金、數字貨幣流入的賬戶相關注冊開戶信息、銀行卡被扣押等信息的證據以及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聯性的分析報告;
⑤取款記錄、憑證;
⑥針對第三方交易平臺、客戶端、相關移動設備以及所采用的資金流動的相關支付行為等的目標性電子數據;
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名下所有或持有的他人的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賬戶、數字貨幣錢包地址等的資金、幣的流入明細。
2、審查數字貨幣賬戶、錢包地址、網絡痕跡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聯性證據。如果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則無法查清幣的交易網絡。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需要注意,由于數字貨幣具有具有強匿名特點,持有者信息則為公鑰與私鑰字符串,系統生成的不同賬戶、地址不存在關聯性。在這種特性之下,用戶的真實身份很難去追蹤和驗證。盡管用戶在區塊鏈網絡中的行為都是公開透明的,憑借這些交易行為確實可以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來對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進行推斷,但這種方式的推斷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容易找到辯護的空間。
我們主要審查以下數字貨幣的流轉證據:
①幣安、火幣網、OKEX等交易平臺調取的賬戶注冊信息、充幣交易信息、提幣交易信息以及內部交易信息。
②通過計算機、手機及云取證方式獲取以及分析的錢包地址關聯的用戶信息,例如郵箱名稱、微博賬戶、qq登錄ip等。
③從扣押的電腦、手機、移動硬盤等硬盤中提取恢復的電子數據以及分析鑒定報告。
④犯罪嫌疑人其所控制的數字貨幣地址、密鑰以及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交易記錄進行交易人員的虛擬地址分析。
⑤通過提幣地址對被告人數字貨幣進行追蹤服務報告。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要通過對證據的質證,看是否形成數字貨幣賬戶、錢包地址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對應關聯關系的證據鏈。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1)能否形成錢包地址與犯罪嫌疑人的IP地址以及設備的MAC地址對應關聯關系的證據鏈。我們注意使用tor、vpn的情況下有關IP地址的證據瑕疵以及關聯性的問題。我們一定要知道,僅有錢包地址,很難確定登錄ip,僅有IP地址也無法直接建立現實地點與行為人之間的關聯,無法簡單的認定犯罪。大部分被判刑的都是有其他證據印證,例如自己認罪,或者從手機電腦等硬盤中的數據網絡日志緩存日志等痕跡、QQ登錄信息、發帖信息、Cookie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相印證。
(2)能否形成數字貨幣交易過程與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網絡信息、網絡痕跡形成對應或關聯關系的證據鏈。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僅僅是半匿名的,該協議并不知曉交易方真實姓名,但通過種種方法,仍可通過交易信息關聯到現實中的人。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抓并不是因為錢包地址與真實身份產生了對應關系,而是因為交易過程中留下的各種網絡痕跡通過取證分析與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產生了關聯,我們律師在辯護時,要注意審查這些網絡痕跡取證的合法性,用專業的知識和技巧盡力審查他們之間的關聯性。
關于這兩方面的內容我在比特幣追溯文章中已經詳細介紹了,這里就不在多說。
3、審查人員鏈的證據。
數字貨幣犯罪案件已經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產業鏈,形成了發幣項目方、外包人員、資金盤盤主、數字貨幣場外交易員、礦機外包商、資金盤APP開發技術人員、分析師、帶單師等黑色鏈條,要想查清組織架構不是容易的事。
在我們遇到的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與同案犯一般都互不認識,可能只是網友,互相之間連真實名字都不知道。有時候要形成指向某一犯罪嫌疑人的證據鏈是有難度的,在很多案件中,公安機關只抓獲產業鏈一個環節上的犯罪嫌疑人,從這些被抓獲的嫌疑人這里找證據指向其他環節的人,這就是我所說的網絡犯罪中“由人到人”證據指向。
隨著網絡黑產從業者反偵察能力的提高,公安機關在取證時要找到“由人到人”的證據鏈越來越困難,我們在辦理案件時,要掌握數字貨幣網絡犯罪行為人之間意思聯絡形式多樣化、聯絡主體虛擬化、共同行為模糊化的特點,審查關于“人員鏈”的證據,看能否找到證據的問題,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
主要審查以下證據:
①同案犯口供指認、上家或下家的證言。要重點注意口供反復以及不能相互吻合的問題。
②聊天軟件的證據:要重點注意,微信、qq黑號無法關聯的問題以及境外聊天軟件的問題,我們在案件中遇到的境外聊天軟件如蝙蝠、飛機、whatsapp、sig等,這些境外聊天服務器在境外,直接用ID登錄,不需要綁定任何身份信息,極致安全私密、信息可以看后即焚、雙向撤回、刪除聊天信息,這些都使得從證據上形成“由人到人”的證據鏈非常困難。要重點審查聊天記錄的取證過程是否合法的問題。
③資金轉款記錄的證據:要注意黑卡、跑分平臺、網絡洗錢環節導致的證據鏈中斷無法追溯的問題。
④數字貨幣的流轉的證據指向:要重點注意數字貨幣去中心化、匿名性、暗網、混幣等是否導致交易網絡中斷的問題。
第二步:審查“欺詐”的證據,看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行為,是否能證明該“欺詐”行為與客戶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很多非主流數字貨幣、投資平臺app的運作建立在眾多的謊言與欺騙之上,但并不是所有的謊言和欺騙都構成詐騙罪,在眾多欺騙行為中,哪些可以被認定為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如何認定詐騙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是爭議較大的問題。
在有些案件中,雖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欺詐行為,但是該欺詐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客戶產生虧損,那就不能不分情況一概說構成詐騙罪,這也是我們在辦理案件時重點辯護、辯解方向。例如在某起案件中,該平臺雖然設立非法,但數據來源真實,客戶操作自由自愿,也有客戶從中盈利后離場。行為人在平臺上實施了一系列帶有欺騙性質的行為,屬于有違商業道德的民事欺詐行為。
我們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從發行的虛擬幣的價值、虛假宣傳、對賭狀態、進出金控制、誘導操作、平臺操控、杠桿程度、虧損資金流向等方面來爭取認定為不是欺詐行為,不具有虧損上的因果關系。爭取認定為違規炒作、過度投機、價格操縱等違規商業欺詐行為而非詐騙犯罪行為。
一、爭取將發行的數字貨幣認定為具有流通性、具有一定的價值的虛擬貨幣而非毫無價值的空氣幣、山寨幣。
如何證明發行的不是空氣幣?項目虛假的認定標準是假到什么程度?這些都是我們在辦理案件時會遇到的問題。
我們一定要注意,區塊鏈領域對于空氣幣的界定并不清晰,辦案機關所認為的空氣幣不一定是構成詐騙的條件,項目破發甚至幣價歸零不代表就是構成詐騙罪。
我們律師要熟練掌握空氣幣的認定標準,需要對區塊鏈或涉及行業有比較高的認知,從項目內容、發展規劃、團隊成員、Token發行方案以及代幣總量、發行方案、團隊持幣比例、投資人占比等方面入手,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爭取認定為不是毫無價值的空氣幣、山寨幣。
①從目的上看:目的是圈錢還是項目運營。僅披著區塊鏈的外衣,不以落地為目的、只想發幣的項目是有極大風險的。
②項目失敗的原因:爭取認定為現有的技術條件、資源要素不匹配,使之無法實現落地,團隊技實力不強,項目遭到攻擊,而造成的失敗。
③從幣價來看,價值是否已經歸零或正在歸零。
④項目是否還在繼續進行,是否出現停更的現象,是否出現代碼無人寫、人員跑路等。
⑤項目是否被交易平臺下架。
⑥幣價是正常的波動還是被操控?漲跌是否正常?
⑦項目運行過程中是否有真正有價值的資產投入,尤其是法幣資產,即審查通證的定價基準。
⑧是否采用區塊鏈技術,是否開源、是否有白皮書和應用場景。
⑨社區所談論的話題核心是技術、還是幣價;項目的技術進展、市場表現等,從而進行綜合的判斷。
⑩Token(代幣)在整個生態中作用是什么?是否能形成完善的流通體系。
二、采取對賭賭模式不一定就構成詐騙犯罪。我國法律對對賭商業盈利模式尚無明文規定,很多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符合標準化合約的性質,公開集中交易,并以保證金作擔保,以對賭方式完成交易,均符合期貨的基本形式,因此,不宜將對賭商業盈利模式本身認定為非法行為。僅隱瞞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對賭關系,我認為尚未達到詐騙罪語義中的欺詐,因不排除部分平臺希望通過開展對賭合約業務的經營行為,在運營中遵守對賭的公平原則,這與詐騙罪直接騙取對方財物的方式應有所區別。
三、存在虛假宣傳誘導投資數字貨幣交易不一定構成詐騙罪。
營銷過程中存在夸大的虛假宣傳不一定就必然構成詐騙罪。關鍵要看是否給投資人錯誤的認知。事實上,大部分投資者都知道資金盤沒有造血能力,屬于零和博弈的游戲,但用戶在追求高回報的誘惑下,往往存僥幸心理,容易忽略風險,相信自己不是最后一棒的接盤者。很多人對銷售人員的承諾根本就不相信,是基于自己對數字貨幣的認知來投資。例如有些客戶明知是資金盤,但抱著薅羊毛的心態入金,結果產生了虧損就去公安機關報案說被詐騙了,對于很多投資者“漲就是區塊鏈革命,跌就是龐氏騙局”的心態使我們尤其要注意的問題。
四、頻繁操作誘導、反向建議、高杠桿、重倉的誘導的行為不一定構成詐騙罪。
鼓動、誘導高頻交易以及提供反向建議只能影響客戶的判斷,而不能必然導致對此遵循,即使遵循也可能出現未虧損反而盈利的情況。因此,對沒有事先預知行情,沒有操控交易軟件的反向建議操作,與損失亦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況且客戶具有交易自主性、不能排除部分交易是未受上述的影響而自主決定的。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可通過受到反向建議等誘導的客戶虧損人數、金額、次數、頻率與自主操作的客戶相應數據做出對比,增加切斷因果關系的說服力。
五、資金是否自由。入金誘導和拖延出金,尚不能直接指向財產損失,需要結合其他行為一同評價。
六、漲跌是否真實、平臺大盤的漲跌是否與市場真實數據一致,如果是通過真實信息誘導客戶交易實現的,不能直接認定為詐騙。如果平臺方沒有直接控制漲跌,資金投入也是真實的,是否構成詐騙罪就需要分析其中立性。
七、杠桿是否合理。
金融市場允許一定的杠桿差距,但如果平臺提供了過度的金融杠桿,其資金能力無法實現,就有被認定為詐騙的可能。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需要審查以下證據:
①如果平臺沒有崩盤,就需要查明平臺的資金能力與平臺資金數據之間的差距,查證的范圍限于使用杠桿的客戶。
②如果平臺已經崩盤,我們在辦理案件時需要查明使用杠桿工具獲利的客戶的真實出金情況。
第三步:審查主觀上“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明知”的證據。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參與人員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明知”,則對該人員有可能爭取到不立案、不批捕、不公訴、罪名不成立。
例如我去年處理某平臺網絡詐騙案,涉案金額1個多億,最終檢察院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劉某明知平臺可以后臺操縱漲跌,劉某作為高級管理人員,其主觀目的只是為了掙取工資,不能充分證明劉某具有非法占有客戶入金的目的,最終檢察院對劉某不公訴。案號:樂檢一部刑不訴(2020)9號。
此外,還有朱某數字貨幣詐騙案,最終檢察院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朱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公訴撤案,案號:莒檢刑不訴【2019】125號。
(1)審查“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證據,看能否成立。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要結合具體案情,綜合考量電子交易平臺的性質、平臺的經營和盈利模式、具體的交易手段、獲利來源及以交易完成后對待客戶的態度等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判斷,爭取將數字貨幣參與人員的主觀目的認定為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是以下四種:
①只是想正常的做數字貨幣交易,正常的搬磚套利。
②只是想正常的商業獲利,賺取傭金、返利、手續費。
③只是想正常的上班賺取工資。
④只是想正常的用數字貨幣融資做項目運營。
(2)審查“明知”的證據,看能否成立。
構成數字貨幣詐騙犯罪在主觀上的“明知”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種明知:明知他人購買數字貨幣的資金來源為詐騙所得的贓款,仍然與他人進行數字貨幣交易。
第二種明知:明知他人進行數字貨幣詐騙,仍然在此工作或為他們的詐騙提供幫助。
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具有以上的“明知”情形,則有可能被認定為數字貨幣詐騙犯罪的團伙成員構成共同犯罪。
此類詐騙行為往往以看似合法運營的公司集團化協作運營,涉案人員的主觀故意更加錯綜復雜,很多非核心的工作人員以及業務人員是有可能不知道交易平臺的后臺操控以及具體的業務模式,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需要掌握以上“明知”情形的認定標準,還要特別注意“推定明知”的幾種常見情形。對不同的參與主體,要以專業的知識和思維對努力為他們爭取到不“明知”。
我們律師在處理案件時要審查證據中的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看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他們之間有預謀、是否明知。
我們要特別注意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以及同案犯的口供,很多案件被認定為明知就是因為被告人自己的口供,我們必須要審查犯罪嫌疑人自己口供的穩定性以及與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吻合以及存在矛盾的地方,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反復以及翻供的情況下,該如何采信以及質證的問題是我們要辦案時要掌握的。
我們要注意推定明知的情形,關于這方面我已經詳細說過多次就不在細說。
第四步:從情節和主從關系上化解刑事犯罪風險。
數字貨幣詐騙案件一般以產業鏈形式運作,參與人員眾多,司法機關面臨如何確定共犯的刑事處罰范圍,妥善把握刑事追訴的范圍和邊界等問題。
《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規定:“對于無相關職業經歷、專業背景,且從業時間短暫,在單位犯罪中層級較低,純屬執行單位領導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辯解的,如確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具有主觀故意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例如在CFEX平臺詐騙案中,熊某從事講師,被不公訴撤案,案號:金東檢刑不訴〔2020〕25號。
1、從主從犯關系上化解。
由于司法辦案人員對于此類犯罪產業鏈的分工比較陌生,有時對某一個環節的被告人所起到的作用可能拿捏不準,所以會出現主從犯認定標準不一的情況,這都需要我們律師根據專業的知識和思維進行辯護,一旦爭取到從犯,就能大幅度的降低刑期。
在YAC幣詐騙案中,檢察院要求認定王某為主犯,建議量刑十年以上,但最終一審法院認定王某為從犯,判決3年適用緩刑,檢察院不服抗訴,堅持認為王某認定為主犯,中級法院維持原判。案號:(2020)豫12刑終76號。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要對涉案人員按照層級、分工、作用的不同進行區分,通過判斷部門職責、個人行為與違法犯罪的關聯性、對于犯罪結果的支配力、否具有明顯法益侵害性、從侵害的法益中獲利情況、個人在促成危害后果中的主動性程度等方面來尋找對被告人有利的方面。
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審查論證,爭取被告人是從犯、相應程度的化解刑事風險。
①從被告人的身份、地位上看,是否屬于決策層的人員或者屬于團隊運營的主要出資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否處于被管理、被分配、或者上命下達的作用。
②從被告人的崗位和職責上看,是否擔任經理、部門總監、業務組長等具有管理職能的崗位,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需要根據具體的崗位職責來判斷被告人在團隊中有無管理、組織職責或管理、組織職責是否明顯。
③從被告人所處的鏈條位置上看。對于受雇傭于上級從事編造白皮書、寫代碼搭建平臺、擔任分析師和操盤手,則應當考慮到其受雇傭聽命于上級實施犯罪,提成比例較低等情節,爭取認定為從犯。
④從被告人獲利來看,是拿固定工資還是參與分紅。
⑤從入職時間長短看,對入職時間不長、涉案金額較小,考慮到其初入社會,社會經驗有限,判斷能力有所欠缺,且在犯罪活動中僅起到次要、輔助作用,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可以爭取寬緩處理。
2、從情節上化解。對涉案金額低的案件,可以考慮自首、立功、坦白,退贓、認罪認罰、預繳罰金等,努力爭取取保候審、檢察院不起訴、法院免予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我們處理的淄博張某、長春張某某案件,就是從情節上爭取到取保候審的,案號分別為案號:博公(法)取保字(2019)121號,朝公(刑)取保字(2019)257號。
此外,顧某某數字貨幣詐騙案,因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對顧某某不起訴。案號:鄂荊州區檢一部刑不訴〔2021〕21號。
第五步:從金額上相應的化解刑事犯罪風險,以降低刑期和罰金。
網絡詐騙案件數字貨幣的匿名性、網絡的虛擬性以及一些反偵查手段的例如使用黑卡、地下錢莊、跑分平臺、數字貨幣場外交易等手段,使得此類案件存在詐騙金額查清難、犯罪黑數大的問題。
很多公安機關認定的詐騙金額因為證據不足,到了法庭不會被認定,例如,我在上面所說的李某等人資金盤詐騙案,公安機關認定的詐騙金額是兩千余萬,但最終因比特幣流向無法查清,法院只認定詐騙金額700余萬,案號:案號:萊檢公刑訴(2018)585號。還有北京某交易所案件,公安機關認定詐騙金額1.9億,最終檢察院公訴時只認定1.2億左右,足足降低了7千萬,案號(2017)浙02刑初134號。
關于網絡犯罪中詐騙金額的問題,我已經說過好多,因為時間關系,這里不再詳細展開,只是簡單說一下我們律師在辦理網絡犯罪案件時要重點審查的以下幾方面內容:
①被指控的被涉案資金流向能否形成完整的鏈條,是否均指向犯罪嫌疑人持有的銀行卡或支付寶等賬戶,詐騙時間、金額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口供,與銀行卡、支付寶交易時間、金額以及做案時間是否吻合。
②是否有證據證明報案人在涉案的交易平臺投資且產生了虧損。
我們律師要審查報案人是否能提供完整的聊天記錄、交易記錄、出入金記錄。在很多案件中,報案者因為無法登錄交易軟件,無法取得相關交易記錄,有的交易記錄已經被平臺刪除。
③要求剔除抱著薅羊毛心態而導致的虧損數額。很多數字貨幣詐騙案中,被害人自己入金,為了來薅羊毛的,自己陳述說不相信營銷人員的穩賺不賠的承諾,只是為了抱著僥幸的心理才入金,結果虧損了就報案說被詐騙。
④服務器是否查獲、是否有詳細的入金出金的相關電子證據或會計賬簿,是否針對復雜的數據做會計審計。
⑤每一筆數字貨幣詐騙的資金、幣的流轉是否查清,對于出金中被其他投資客戶賺走的資金以及返還給客戶的資金不應該算作詐騙金額。
篇幅太長了,這里就不在多寫,有需要深入探討的,可以給我發私信。
在文章的最后,我要說的是,數字貨幣江湖水深浪大,并不是每一位從業者以及投資者都搞得清楚,要想在虛擬數字貨幣的江湖立足,都要時刻保持靈臺清明,不要迷失了本心,否則,這個行業帶給你的,可能不是財富而是災禍,也衷心地希望,我們律師等法律人員能加強學習有關數字貨幣領域的知識,在數字貨幣行業從魚龍混雜走上正軌的過程中,展現我們的專業、責任和擔當。
作者:張洪強律師
作者:張洪強律師,專注于數字貨幣等網絡犯罪的研究與辯護。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復制剽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