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流程(國有企業股權退出的路徑與流程(一))
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行了多次改革,形成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投資公司——項目公司”的三層管理模式。國有投資公司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即扮演著執行政府意愿的角色。同時也直接參與市場競爭,通過階段性持股的方式,控股或參股投資項目,獲得股權收益,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指出“今后3年是國企改革關鍵階段,要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全面領導,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增強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
國有企業股權退出的路徑一:股權轉讓
(一)股權轉讓類型——按轉讓對象劃分
1、轉讓給原股東
優勢:因雙方都對企業比較了解,該方式能節省雙方談判時間,轉讓價格也易達成一致,利于轉讓過程的執行。
劣勢:但由于雙方過于了解企業,投資公司(國企)很難通過協議轉讓獲得較高的收益。
2、轉讓給管理層
從投資公司(國企)的角度來說,很多風險投資如果達到預期目的,也可以通過管理層收購的方式退出。
優勢:該方式同樣能夠節約談判時間,轉讓價格也容易達成一致。這種方式還能夠激勵管理層,也有利于企業更好的運營。
劣勢:管理層收購方式有時會被一些管理層用于進行內部控制、關聯交易和侵吞國有資產的工具。因此,管理層收購目前還是一種有爭議的股權退出方式。
3、轉讓給第三方
優勢:因受讓方不完全了解企業情況,一般雙方會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評估,通過相互的了解與談判確定轉讓協議與轉讓價格。
劣勢:這種方式主要難點在于,一是轉讓雙方對轉讓協議達成一致;二是取得企業其他股東的同意。
4、案例
2001年,廣東省風險投資集團(廣東省人民政府授權經營的國有獨資風險投資公司) 對秀珀公司進行價值和風險評估,以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相結合的方式投資參股秀珀公司,持有該公司25%股份。
2002年,廣東省風險投資公司有退出秀珀公司意向,探索多種退出途徑:
(1)轉讓給第三方
首先與多家中介機構接觸,但對方要求對秀珀絕對控股,未能取行實際進展。
(2)轉讓給管理層
后來與秀珀公司經營團隊協商采取“管理層收購”的形式轉讓股權,但由于價格問題不能達成一致。
(3)通過產權交易所以招拍掛方式實現國有股權退出。
2004 年底,廣東省風險投資公司在廣州產權交易所掛牌公開征集受讓人,最后由一家民營企業競得秀珀公司25%的股權。
這是一起典型的國有股權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退出的案例。投資公司分別嘗試了轉讓給第三方和管理層收購的嘗試,轉讓給第三方的難點是控制權安排的問題,管理層收購存在的障礙是收購價格難以達成一致、而最后是通過產權交易所以招拍掛這種方式實現國有股權退出。
成功退出的原因有以下兩點:一是投資前的全面價值評估與風險評估到位;二是國有股權管理人員積極探索多種方式的退出。
(二)股權轉讓流程
1、成立工作小組
公司就股權轉讓事項向上級報告,獲得上級同意后成立專項工作小組,負責整個股權轉讓過程的具體事宜。
2、內部決策程序
公司應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形成同意轉讓其所持有目標公司股權的書面決議。
同時,公司可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
3、審計、評估與法律工作
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即審計、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場,對目標公司進行清產核資與盡職調查。
律師在盡職調查后,對股權轉讓出具方案。此外,還需要改制預案。(若民營企業進行摘牌,還需涉及職工身份轉換)。
4、進場交易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4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機構)中公開進行。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原則上,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征集受讓方。進場交易的程序如下:(進入此程序后公司為股權轉讓方)
第一步:信息披露、征集受讓方
信息預披露+正式披露。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注意:涉及國有股權轉讓導致目標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情形,則必須要進行預披露,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信息披露結果處理:
(1)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降低轉讓底價或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2)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3)征集到意向受讓方后,產權交易機構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并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第二步:確定受讓方
若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應當以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可以采取的競價方式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方式。
5、簽署協議、支付價款
受讓方確定后,由出讓方與受讓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結果對外公告。
支付時間:《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后,受讓方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支付方式:原則上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結算。
6、國有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程序完成后,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7、工商變更登記
登記機構:原公司登記機關(市場監督管理局)。
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3)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股權轉讓路徑風險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若受讓方不履行完畢出資義務的,國有企業仍應當承擔出資責任。
如國有企業在尚未對項目公司實繳出資的情況下對外轉讓股權,則國有企業的出資義務不因此免除。項目公司及其債權人有權要求國有企業承擔出資義務、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即使國有企業與受讓人就出資義務的承擔主體問題進行約定,但該約定僅在國有企業及受讓人內部有效,不能對抗項目公司及其債權人。
建議:為避免上述風險的發生,國有企業可通過先向項目公司出資、履行完畢出資義務,然后再將股權以不低于出資價格轉讓的方式退出項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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