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的規則(元宇宙法律問題及合規初探)
Facebook更名為“Meta”, Roblox首次以元宇宙概念成功上市,甚至巴巴多斯政府將在Decentraland的虛擬世界中設立全球首個大使館,元宇宙時代似乎已經開啟。事實上,國內各個互聯網大廠都已競相布局元宇宙。騰訊投資Roblox并獲得Roblox 國內代理權。阿里成立了XR實驗室,主要致力于AR、VR的相關技術研究。百度、網易、京東等在元宇宙領域均有發力。那么“元宇宙”究竟是什么?學界、業界以及各方都有不同的說法,如果用一句話簡單概括,可以把“元宇宙”視為一個平行于現實世界、又與現實世界聯通的虛擬世界。
一、元宇宙是什么?
“元宇宙”一詞最早在1992年的科幻小說《雪崩》中出現。《雪崩》的作者描繪了這樣一個場景:“只要帶上耳機和目鏡,找到一個終端,就可以通過連接進入由計算機模擬的另一個三維現實。每個人,都可以在這個與真實世界平行的虛擬空間中擁有自己的分身。”
據此,元宇宙可以被視為一個平行于現實世界的虛擬世界。隨著技術的不斷升級發展,元宇宙的內涵也變得越來越豐富,元宇宙已經不僅僅是一個平行于現實世界的虛擬世界,它更是一個與現實世界聯通、連接的世界,今后現實與虛擬世界的界限會變得越來越模糊。在元宇宙中,人們可以社交、互動、學習、工作甚至是生活。
人們可以在元宇宙中開展工作,進行會議、展示產品,進行銷售。人們可以在元宇宙中去往世界各地的知名大學進入身臨其境地進行學習。人們可以在元宇宙中聽一場演唱會,在元宇宙中體驗極限運動。人們甚至還可以在元宇宙中購置地產,進行投融資。現實世界中的場景似乎都可以在元宇宙中找到映射。
二、元宇宙為什么會產生法律問題?
現階段的元宇宙主要還是以游戲的方式呈現,參與者可以參與游戲互動和社交,也可以購置游戲資產和裝備,因此關于網絡游戲類的相關法律問題例如知識產權、虛擬資產認定問題也會成為元宇宙相關的法律問題。
隨著元宇宙的經濟生態越來愈豐富,元宇宙中的交易、金融問題就會引發相關的法律問題。比如在元宇宙中的虛擬土地買賣及投資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及監管問題。虛擬土地的法律屬性是什么?虛擬土地如何進行合法交易?如出現爭議,買賣雙方如何維權?
三、元宇宙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元宇宙非獨有的法律問題
1.元宇宙知識產權問題
知識產權、數據安全等問題并非元宇宙特有。在互聯網2.0時代這兩大法律問題就已出現,在元宇宙時代這兩大問題會日益凸顯,并變得更為復雜。
元宇宙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還是圍繞著作權、商標侵權及維權展開的。元宇宙中的著作權侵權場景如下:受版權保護的游戲軟件、角色、用戶界面受到侵權;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其著作改編成元宇宙版本的游戲或場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當引用歌曲、音樂、相關影視片段等。商標類侵權無疑也是元宇宙知識產權類侵權問題的一個重點關注問題,比如在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或合法授權的情況下在元宇宙中使用商標開設虛擬店鋪,此類問題一旦出現,由于很難確定侵權主體,因此權利人也很難維權。
2.元宇宙數據安全問題
現階段的數據安全問題日益凸顯,各國立法機關紛紛制定法律并采取措施,即便如此,個人信息被泄露濫用事件仍然頻發。根據Risk Based Security 出具的《2021年度數據泄露速覽報告》[1] , 2021年度有4145起數據泄露事件,超過220億條數據被泄漏,2020年度有7619起數據泄露事件,超過365億條數據被泄漏。
元宇宙可以提供給用戶更真實、沉浸式地體驗,呈現這種體驗可能需要收集更多的用戶可識別信息,比如生物信息。一旦用戶的可識別信息,例如生物信息或財產信息產生被泄露或濫用,這對整個元宇宙生態會產生極大的沖擊。
(二)元宇宙獨有的法律問題
1.主體
主體是法律的一個重要概念,民事法律行為需要主體適格,比如合同的訂立一般由成年人完成,未成年人簽訂的合同效力根據主體是否適格區分為有效、無效或效力待定。
元宇宙中的主體,由于其區別于現實世界中的主體身份,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法律問題來討論。
元宇宙的主體身份可以與現實世界對應,也可以不對應,現實世界的主體可以在元宇宙中擁有多個身份,而且這些身份可以不限性別、物種。那么問題來了,如果元宇宙中的主體產生法律責任,現實世界的主體是否需要承擔?由誰來承擔?是創作者還是虛擬身份的使用者?
2.財產
元宇宙場景的實現,在元宇宙中交互都離不開虛擬財產,虛擬財產是構建元宇宙經濟一項必不可少的元素,比如在元宇宙中“置業”,就需要購買虛擬土地。那么像虛擬土地等元宇宙中的財產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其性質,如何進行保護,如何解決交易糾紛,將無不影響元宇宙中資產投資的安全性。
目前法律沒有對類似于虛擬土地之類的元宇宙財產性質的界定,但可以借鑒法律對于游戲中虛擬財產的認定。司法實踐中,具有財產價值的游戲裝備道具等可被視為虛擬財產,而根據《民法典》虛擬財產是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
現階段元宇宙中的虛擬財產主要以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的形式呈現。因此,對于元宇宙資產所有權界定的分析可以借鑒NFT。NFT資產可以通過密鑰進行掌控,買家購買NFT后,相應的NFT便會出現在只有買家掌控密鑰的錢包中,因此密鑰的合法持有人一般可被認為NFT的所有權人。合法持有密鑰的用戶對自己的虛擬財產具有支配權利,換言之可以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置,這與《民法典》關于物權的規定是一脈相承的。
3.交易
元宇宙中的交易如何保護?只要由智能合約控制就可以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嗎?智能合約通過代碼和算法自動執行交易,交易雙方將交易的條件通過計算機代碼的形式設定,當交易條件滿足時,代碼會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自動執行交易。智能合約具有自動執行、不可篡改,不可逆的特點,因此智能合約可以防止合同雙方違約,是幫助合同成功履行的一個有效科技手段。[2]
智能合約可以自動執行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相比較傳統合同,智能合約能更好地保證合同義務的履行。然而這是否意味著智能合約就可以完全替代傳統合同,是否就完全沒有風險了呢?顯然不是,智能合約的本質是計算機代碼,當代碼出現安全漏洞時,無疑會導致風險及損失。而當智能合約出現瑕疵造成損失時,誰會成為責任主體將值得進一步探討。
另外,有同行指出,在智能合約交易模式下,交易參與方不可反悔,交易結果不可逆,一旦滿足交易條件時,智能合約便會自動執行,可以說合同的締結和履行同時發生,這樣交易參與方便無法更改合同,無法撤銷承諾,這與我國《民法典》中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對合同進行變更的規定有悖,這對促進交易反而產生了障礙。[3]
4.虛擬主體的行為
元宇宙遠遠突破了現實世界劃定的自由界限,很多在現實世界中無法尋求的刺激可能在元宇宙中可以實現,很多在現實世界中被認定為犯罪和道德底線的行為可能在元宇宙中滋生。[4]
賭場、色情場所及其他非法經營場所根據我國法律都是非法場所,是被禁止的,而這些非法場所在元宇宙中卻可以隨意運營,甚至日常有很多用戶。近來,元宇宙中甚至出現了虛擬脫衣舞俱樂部,未成年人正在使用虛擬分身在虛擬脫衣舞俱樂部提供熱舞服務,如不對元宇宙進行監管,后果將不堪設想。
四、元宇宙合規
前文已經介紹了元宇宙特有及非特有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給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這些挑戰不僅是各種概念在法律界定上的難題,更大的問題在于現行法律是否可以規制元宇宙?如果現行法律不能完全解決元宇宙的各種法律底線問題時,是否應該出臺更適合元宇宙治理的規則?這些規則由誰制定?
對于元宇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和數據安全問題,由于其并非元宇宙獨有的法律問題,各國已經出臺了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及數據安全的法律及規則,絕大多數元宇宙中的知識產權及數據安全問題,可以通過現行法律找到依據,對于此二類問題的關注點并非在是否具有法律依據上,筆者認為關注點應在是否可以找到侵權主體上,如果在元宇宙中發現自己的商標或著作被侵權了,或是個人數據被濫用了,權利人找誰維權是一個大問題,這就又回到了元宇宙主體界定的問題。
(一)元宇宙主體的合規
前文已經提到,元宇宙的主體和現實世界的主體不一一對應,在元宇宙中找到的分身很有可能不能承擔侵權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其實需要讓元宇宙主體和現實世界主體產生對應是可以實現的,這需要各類平臺在用戶注冊使用時進行實名認證及KYC(Know Your Customer客戶識別)程序。然而,如果元宇宙的平臺都實現實名認證,也就與元宇宙去中心化、匿名化的精神背道而馳。但如果對于主體不設置任何形式的準入規則,這就會滋生各類民事侵權、刑事犯罪案件。鑒于此,筆者建議元宇宙設置一定的準入規則,通過結合法律及元宇宙自治規則來規制元宇宙主體。底線是元宇宙的自由不能成為犯罪、恐怖主義或是權利被踐踏、濫用的平臺。
(二)元宇宙財產的合規
現階段的元宇宙財產主要還是以虛擬貨幣及NFT作為載體,虛擬土地或游戲道具等都主要還是以NFT形式呈現。因此,對于虛擬貨幣及NFT的相關法律規定及政策文件可以作為元宇宙財產合規的法律基礎。
我國就虛擬貨幣的監管,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包括2013年生效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7年生效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8年生效的《關于防范變相ICO活動的風險提示》及《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2021年生效的《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及《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最近,最高院發布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更是將通過虛擬貨幣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明確為非法集資行為。由此可見,我國對于虛擬貨幣的監管紅線在于不得存在項目非法集資,不得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包括兌換、交易、清算、結算或其他虛擬貨幣金融衍生品交易等行為。元宇宙主體及平臺應注意不要涉及前述法律底線。
我國雖然沒有制定關于NFT 交易的特別的政策及規定,但對于NFT相關炒作行為我國是打擊的,一旦涉及利用NFT非法集資或其他非法金融行為,在我國也會被認定為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元宇宙中資產合規的重點在于避免違法金融活動。
(三)元宇宙交易的合規
智能合約通過自動執行代碼來完成元宇宙中的交易,似乎是最適合元宇宙交易的一個有效技術手段。前文也提到,智能合約固有其天然優勢,但也有其缺陷和風險。當智能合約出現代碼漏洞或其他問題時,傳統合同的優勢就體現出來了。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建立一套結合智能合約及傳統合同的交易體系。在元宇宙中進行價值重大的資產交易時,在交易頁面應該顯示相應的交易條款及合同條款,比如權利義務的約定及糾紛解決機制等。
五、結語
現行法律制度對于元宇宙的治理和監管提供了重要思路,但不能完全適用于元宇宙。首先元宇宙的主體、行為、財產和交易等目前還無法在法律上作出清晰的界定,其次,如果元宇宙是一個全球可以互通連接的虛擬世界,那么僅靠一個或幾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去監管肯定是存在問題的。筆者認為元宇宙治理不能從上帝的視角自上而下地進行,這樣元宇宙又會成為各種利益集團角逐權力、爭奪利益的平臺,這與元宇宙去中心化的理念是背離的。隨著元宇宙的不斷發展,一種類似于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自治模式會在元宇宙的治理中發揮重要角色。
參考文獻:
[1]Goddijn I. and Allocca, A. (2022). 2021 Year End Report: Data Breach QuickView. https://pages.riskbasedsecurity.com/hubfs/Reports/2021/2021%20Year%20End%20Data%20Breach%20QuickView%20Report.pdf.
[2]歐陽麗煒、王帥、袁勇、倪曉春、王飛躍.《智能合約:架構及進展》.《自動化學報》,2019年第43期.
[3]劉立杰.“元宇宙”面臨的七大法律問題.https://zhuanlan.zhihu.com/p/436020974.
[4]Kumar, N. (2022). Six Unaddressed Legal Concerns For The Metaverse. https://www.forbes.com/sites/forbestechcouncil/2022/02/17/six-unaddressed-legal-concerns-for-the-metaverse/?sh=70b287617a94.
本文作者:
王胤瑛,德恒上海辦公室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資管、爭議解決、公司相關業務等。專注醫療、教育、區塊鏈行業。
宮玉濤,德恒上海辦公室合伙人,專注于刑事案件犯罪辯護、公司合規調查及重大民商事案件爭議解決。曾主辦一系列具有影響力的刑民交叉、經濟犯罪、職務犯罪、 涉黑犯罪等案件,并為多家知名國企和民營企業提供刑事法律風險防范專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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