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聚焦數字時代推進刑法學更好服務中國式現代化)
陰建峰 侯撼岳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2022年全國年會暨數字法治大會會場。
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主辦的中國刑法學研究會2022年全國年會暨數字法治大會11月23日至2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召開。會議圍繞“以習近平法治思想引領中國刑法學研究高質量發展”主題,就刑法學理論與實踐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數字時代的法治建設進行了專題討論。來自理論與實務界的學者、法官、檢察官、律師等100余人線下與會,4萬余人觀看了線上直播。本次會議分為專題研討與數字法治大會兩個環節共計6個單元,進行了深入研討。
刑法學研究的主體意識與本土化
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法學發展方向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大會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法學研究”之議題展開,對我國刑法學的罪責理論、話語體系、基本理念、發展方向等問題進行了討論。
習近平法治思想為中國刑法學的研究指明了新的發展方向。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首次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黨的二十大報告專章強調了國家安全問題。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教授彭文華認為,應當以依法治國理論為指導,注重安全刑法的體系化、刑法配置理性化并避免法益過度精神化。人民性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場,彭文華就此強調,民權刑法觀應當“以人民為中心”,突出人權保障機能的體系性地位,強調犯罪治理的協同參與,培育人民堅守刑法的信仰;同時,應以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系統觀念來指導刑法的理論與實踐,形成兼顧刑法內部系統化、刑事一體化、部門法之間協調化、內外法治統籌化的系統刑法觀。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童德華同樣強調,應協調好安全刑法觀與自由刑法觀,通過維護各方安全最終實現人民自由。
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我國刑法學研究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思路。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敏表示,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哲學社會科學話語體系建設的論述為我國刑法學研究的進一步發展提出了重要的時代議題。她通過梳理新中國成立以來刑法學的話語體系發現其中存在三大問題: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研究停滯、缺乏深度,對外輸出不足、國際話語權較低,以及國內重視不足、影響力有待拓展。對此,她認為應以提升學術質量為核心,強化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的指導作用、學術研究的主體意識和本土化以及對外學術交流的自信心。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世洲則認為,中國刑法的進步與罪責概念的發展密不可分,后者經歷了階段性發展和含義的變化,使得刑法學理論更加精細化,推動了罪刑法定原則的進一步落實,有利于強化我國刑法學發展的主體性。南昌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熊永明同樣建議,應繼續挖掘罪責概念在中國刑法學體系中的具體展開,在罪責的穩定性與變動性中尋求統一。
習近平法治思想為中國刑法學研究的爭議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方法論指導。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高度重視哲學社會科學,結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方向楠剖析了關于犯罪論研究“去哲學化”“去蘇俄化”“去德日化”之爭議,主張以本土刑法哲學資源為基礎,努力實現本土智識的自創性、域外知識的本土化和犯罪論體系的法理學化,在秉持開放態度的同時避免落入全面移植的誤區,形成本土化的中國犯罪論體系。德國漢堡大學刑法學博士研究生李笑在對前蘇聯法學家帕舒卡尼斯刑法消亡論辯證考量的基礎上,對馬克思主義刑法學的發展進行了研討,認為帕舒卡尼斯依據階級工具性得出的刑法消亡論有其局限,但是這種理論仍然提供了一種新的刑法分析方法,即通過刑事程序中各方利益的變動情況,窺探刑法超越性的發展趨勢。上海政法學院警務學院院長、教授蔡一軍同樣指出,刑法學研究應堅持“改造”而非“移植”的立場,在平等的理論基礎和共識之上形成中國的刑事治理方案和治理體系。
聚焦刑事司法熱點
提供現代化的刑事治理方案
近年來,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活躍,回應了實踐中的諸多問題。法治現代化是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為現代化建設提供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治理方案,是刑法學人的使命擔當。本次大會圍繞我國刑事司法中的熱點問題展開,與會專家學者就有組織犯罪、單位犯罪、認罪認罰從寬等議題進行了思維碰撞。
在反有組織犯罪的認定方面,吉林大學法學院研究生鄭成杰對反有組織犯罪法中的“軟暴力”進行了解讀,認為軟暴力系一種行為類型,而非規范性概念,能夠產生心理強制力的滋擾是其核心特征。對于“軟暴力”應當進行規范性限縮,以避免外延模糊,并在排除已有的其他暴力行為類型的基礎上,建構規范性限縮規則。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特聘研究員梁健肯定了這一觀點,并認為對“軟暴力”的限縮解釋具有積極意義,實踐中需要從實際出發,準確把握解釋的尺度,在個案辦理中有效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在企業合規與單位犯罪的銜接方面,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謝治東認為,目前單位刑事責任由代理人責任轉嫁論向組織體責任論的轉變,為刑事合規提供了理論根據。為此,應當通過修訂刑法第30條、增設資格刑等刑罰種類、明確個人追責原則、合規從寬法定化等方式,解決單位刑事責任體系中的現實問題,實現單位犯罪與企業合規的有機統一。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唐稷堯則進一步指出,對單位犯罪刑罰種類的改造,需注意與行政處罰保持相應的協調,避免行刑混同。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方面,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敦寧認為,認罪認罰屬于犯罪成立之后的量刑情節,可以與自首、坦白等情節結合使用,并作為獨立的酌定量刑情節適用。他主張,認罪認罰可以通過完善量刑制度提升其適用可能性,并可考慮按照責任刑與預防刑的裁量邏輯完善刑法第61條。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法院法官助理李馨強調,應當采取分離認定的從寬制度,被追訴人如實且完整地供述事實即可從寬,具有認罪悔罪的態度則為“認罰”,并基于此界定各訴訟主體的權利與義務。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石經海進一步指出,應明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實體法層面的功能定位,厘清“認罪”與“認罰”的關系,以實現“量刑權”和“求刑權”的適配。
緊扣時代脈搏
緊跟刑法學理論前沿研究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賈宇指出,新時代刑法學研究要在守正的軌道上追求創新,讓刑法學研究始終站在時代的最前沿。大會緊扣時代脈搏,聚焦于刑法學理論的前沿問題,對目前學界討論頗多的襲警罪適用、未成年人犯罪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治理、輕罪悔改行為激勵機制、刑事辯護策略等議題展開了精彩的研討。
關于襲警罪的適用,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袁彬以法益的體系解釋為基礎對襲警罪的構成要素作了對比性分析,認為該罪應采取廣義的“暴力”概念,強調“襲擊”的突然性、積極性,其犯罪對象包括人民警察與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應限于執行管理型職務。
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認定,安徽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婕就低齡未成年人犯罪中“特別殘忍手段”的認定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見解,認為應當堅持“最嚴解釋”的立場,將“被害人說”作為判斷標準,克服以往由危害結果反推手段殘忍的思維誤區,堅持先客觀后主觀的邏輯路徑。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葉良芳還指出,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別殘忍手段”的認定,應結合社會情理、公眾良知以及裁判者的同理心,基于具體場景作出個別判斷。
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治理,浙江警察學院法律系講師張啟飛認為,有必要增設組織、領導、參加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罪,以體現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與傳統詐騙犯罪的差異性,實現對此類案件的準確定性,并提出了具體的立法設計。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何榮功則持有不同觀點,他認為對于增設組織、領導、參加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罪應當持謹慎態度,并指出刑法總則已規定組織犯,增設該罪名必要性不大。
關于輕罪悔改行為激勵機制,浙江省溫州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金士國認為,應當以類型化思維為引導,完善醉駕公益寬宥和事后企業合規整改等罪后悔改激勵機制,并建議明確事后悔罪情節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細化適用監管后不訴的案件范圍,并構建不同案件分層分類處理機制。安徽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周振杰進一步指出,應明確第三方監督組織的性質,并對其虛假陳述的責任追究問題作深入研究。
數字法治的建構與完善
探索數字時代的刑法應對路徑
數字時代下,各類新型風險涌現,如何把握數字時代的機遇和應對社會風險,是刑法學研究必須面對的新問題。大會聚焦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圍繞“數字時代的刑法應對”以及“數字法治的理論建構”之議題,展開了系列討論。
聚焦數據安全的刑法保護。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莊勁指出,無論是關注數據安全性保護的一元路徑,還是同時關注數據安全與法益保護的二元路徑,都陷入了“數據刑法體系的封閉性謬誤”,正確的邏輯應是明確此類罪名保護的數據法益范圍,并據此確定數據犯罪的范圍。他認為,數據法益具有雙重構造,本體法益與功能法益相互依存,應當基于二重性構建兩方面的罪名群,并根據數據作為犯罪手段和犯罪對象的不同情形,分別認定。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研究人員姚伊霖則主張從非法獲取、非法使用兩個面向保護人格型數據,并對一般數據和重要數據進行區分保護,完善保護公共利益型數據,強化保護國家安全型數據,以回應技術革新帶來的數據安全風險。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教授王秀梅指出,刑法需要主動應對科技發展中犯罪圈擴大之現象,預防和懲處利用或針對數字數據網絡和人工智能系統實施的犯罪,重視行刑銜接問題研究。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馬光同樣認為,數字時代技術更迭迅速,應當重視前置法與刑法之間的銜接。他認為,我國應進一步完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將《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等國際規則的合規問題納入考量范圍,并盡早制定配套的立法和標準,逐步推進評估試點,引入白名單機制。
聚焦個人信息權益的刑法保護。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教授皮勇認為,刑法保護的個人信息權益包括個人信息保護權和個人信息相關其他權益。雖然我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確定了個人信息法益的集體法益性質,但是應當在明確保護個人信息實體權益的基礎上,重點維護個人信息安全管理秩序,實現對集體法益和個人法益二重性的兼顧及全周期保護。對此,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付玉明認為,基于信息自決權和數據財產權二分的視角,以及對數字足跡的保護主要涉及個人的人格性利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應僅限于信息自決權而不包括財產價值,且以實質侵害公民的信息自決權為前提。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姜濤認為,數字經濟時代利益衡量的范圍超出了傳統的國家、被害人、被告人的三角關系,應基于刑法與憲法的關系,對個體法益與群體法益相關關系進行深入研究。
聚焦數據時代的犯罪行為認定。數字時代科技創新對傳統刑法中危害行為、罪過、主體的認定,法益的界定,以及社會危害性評價等均帶來了沖擊。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智輝認為,應當堅持社會危害性原理,注重刑法的公眾認同,加強刑法與前置法的銜接,堅持罪狀設置的明確性,從而創新刑法的保護路徑。遼寧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教授路軍則基于數字時代法益侵害樣態的特殊性,進一步指出,應統一裁判標準,確定立法理念、立法原則,劃清前置法與刑法的治理邊界。在犯罪行為的認定方面,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講師劉芷含主張,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認定應采取“提供標準+新用戶感知標準”,設鏈平臺的犯罪行為可依據不同情形以侵犯著作權罪的幫助犯、獨立成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及侵犯著作權罪論處。
聚焦平臺治理與企業合規的實現。數字時代,犯罪控制義務的主體已擴展到互聯網平臺,并由綜合性、系統化向類型化、專門化轉變,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單勇強調,互聯網平臺應承擔犯罪控制的積極義務,變被動、有限審查為主動、全面審查,推動犯罪控制義務的日常化履行。齊齊哈爾大學校長、教授董玉庭則認為,將犯罪控制義務賦予互聯網平臺企業有違公權與私權劃分的傳統理論,可能并不妥當。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張勇認為,數據刑事合規是企業社會責任的新內涵,處罰數據犯罪符合社會倫理規范的要求,應堅持義務規范的倫理化,明確數據安全企業的刑事合規義務責任。
聚焦數據時代法律治理體系的發展方向。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于改之認為,數據治理的理論構建屬于系統工程,應當兼顧不同需求,遵循比例原則與平衡原則,實現個人權利保護與數據流動、數字經濟發展之間,數據安全和數據共享之間的動態平衡。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何邦武認為,應建立系統性、整體性的網絡空間治理的法律體系,加強技術與立法的聯動,實現立法的科學性;要堅持數據安全價值的優位性和核心性,建立數據處理、流動的合理規則,確立個人權利和公權力之間的合理邊界;應建立系統性、科學性的算法技術規制體系,適應算法的發展與更新。
數字法治的實踐探索
司法機關的數字化建設
數字法治的實踐中,牽涉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不同主體,需要通過各主體間的統籌協調,實現數字法治的宏偉藍圖。數字法治大會還圍繞“數字法治的實踐探索”展開,來自各個實務部門的專家從不同角度,生動描繪了數字法治的實踐探索景象。
在數字法院方面,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鄒立群以“人民法院在線服務”為樣本,介紹了“全域數字法院”建設背景下在線訴訟新模式的構建與實踐,并認為它能夠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便捷化的訴訟服務需求,有力推動了司法工具、司法流程、司法規則的再造。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高艷東同樣肯定“全域數字法院”的積極作用,認為有利于提高辦案效率,未來應進一步考慮“無域數字法院”,在全國范圍內調動司法資源。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則提出,要充分利用網絡數字時代的數智優勢,盡量避免在線訴訟存在的非親歷性等弊端,推進在線訴訟發展完善。
在數字檢察方面,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鐘瑞友認為,檢察機關應當依法能動履職,在示范引領、能動保障、推動法律完善等方面發揮職能優勢,助推數據安全法律治理體系完善。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院長汪勇鋼則提出了具體化的方案,認為可以通過大數據等技術逐步健全與審判權力運行新機制相適應的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和制約監督機制。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部副主任周浩詳盡闡釋了杭州“全域數字法治監督體系”,認為檢察機關在先進的數字變革思維的指導下,可以通過數字檢察改革推動建構一體協同新生態,進而更加高質量地服務地區建設。
在數字警務方面,浙江省公安廳網安總隊案偵支隊政委吳堅認為,應當強化電子數據的收集與提取工作,鼓勵公安機關偵查民警出庭解釋證據關聯性的實體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處長喻海松總結指出,目前我國數字法治的研究和體系建構大有可為,理論創新、制度建設存在很大空間。
(作者分別為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