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產品交易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交易受法律保護嗎?10個有關的法律問題看這里)
大河報·豫視頻見習記者 張超凡
2022年2月12日,一名泰迪幣投資者報案,民警正在記錄。
近幾年,虛擬貨幣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層出不窮,發幣的門檻極低而民眾的認知也尚待提升,類似的集資跑路事件每天都在上演。
2月26日,大河報·豫視頻記者跟蹤報道《多名泰迪幣投資者稱落入騙局,項目曾有日本女星“站臺”噱頭十足》一文,泰迪幣(Teddy Dog)項目方在預售階段籌集5537BNB(幣安幣)后,高位套現“跑路”,參與其中的投資人陷入維權之中。
記者了解到的最新消息是,部分原項目的投資者組建的自治社區發起了維權自救,眾多受害者團結在一起搜集資料并聯系警方。但因虛擬貨幣市場的維權難度高,目前仍未立案。
“3.15”之際,大河報·豫視頻記者結合新聞案例,采訪了北京鏈通律師事務所主任丁飛鵬,向公眾普及虛擬貨幣交易中相關的法律知識,防止更多人上當受騙。
問題一:虛擬貨幣是否為法律保護的財產?交易行為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答:按照現行政策的規定,虛擬貨幣不屬于法定貨幣,不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虛擬貨幣只是一種“虛擬商品”和“民間金融資產”,而且這種虛擬商品和民間金融資產的交易不受法律保護,風險由參與者自擔。
問題二:被發幣項目方“割韭菜”,交易所有賠償責任嗎?
答:凡是上了交易所的項目方,出現“割韭菜”,或者跑路或套路散戶,導致用戶損失的,交易所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主流的交易所上幣,都是有一定的要求和審核的,交易所收取了上幣費或交易手續費,即使沒有收取上述費用,項目方和參與者也需要購買交易所的平臺幣,因此交易所從項目方處是收取了費用或好處的,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交易所對項目方的有審核和監督管理的職責。但目前主流的交易所已出海,實際控制人已不在國內,用戶維權面臨很大的挑戰。
問題三:目前虛擬貨幣常見的騙局有哪些?
答:虛擬貨幣領域的騙局主要包括傳統的資金盤打著區塊鏈的旗號發行單機版的虛假虛擬貨幣,發行空氣項目募集用戶的主流幣,項目方通過幣值管理收割用戶,項目方換成黑客盜幣卷走用戶資產,傳統電信詐騙謊稱交易所或錢包誘導用戶下載釣魚鏈接,量化交易與交易所、錢包或項目串通、故意虧損吃客損等。
比如,項目方發的代幣或公鏈在上交易所前,交易所一般會要求項目方將代碼交由第三方機構進行安全審計,審核通過后,才可以上交易所。但有的項目方在上交易所的時候,偷偷篡改代碼,或者故意將其中的部分關鍵代碼刪除,故意留下漏洞或后門,后續再謊稱黑客入侵,順理成章地侵占用戶的數字資產。
比如,大部分項目方都有自己的幣值管理團隊,負責發行代幣的流動性和K線圖,然后通過區塊鏈媒體和社區營銷的方式,拉漲或殺跌,不斷地割韭菜,等到項目臭名昭著或者無人問津的時候,換個馬甲,再發行個新幣,不斷循環往復。
比如,有的虛擬貨幣錢包,通過接入第三方理財(有的是錢包自己做的)或量化,如果后續理財或量化賺了,就可以與用戶分享利潤,如果后續理財或量化虧了,則由用戶自行承擔,錢包完美甩鍋。
問題四:“幣民”如何維護權益?這個過程中如何破解立案難?
答:司法實踐中,多數機關認為我國對虛擬貨幣的政策是清晰的,參與者自擔風險,因此,虛擬貨幣持有者通過民事維權的難度極大。目前比較可行的方法,是搜集相關的證據線索,通過刑事立案的手段,刺破項目方的騙局和障眼法,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刑事立案面臨著諸多挑戰。
問題五:如果想要投資虛擬貨幣,應該注意些哪些問題?如何警惕騙局?
答:目前,在國內從事虛擬貨幣投資,沒有政策依據和法律保護,作為普通民眾,相關的知識和經驗不足,建議必要時咨詢專業人士。 目前來講,對普通民眾來講,警惕騙局的最好方法就是盡量不要參與,尤其是國內的項目。
問題六:最高法發布的有關非法集資的最新解釋,對虛擬貨幣交易有何意義?
答: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屬于非法集資的行為,這是從行政法規的角度,將虛擬貨幣納入非法集資的打擊范圍,主要還是行政處罰,并不能單獨作為刑事打擊的依據。而《解釋》第一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以虛擬幣交易的方式”吸收資金的,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打擊的范疇。從2022年3月1日起,利用虛擬交易的方式吸收資金的,將直接面臨刑罰的風險。這也為虛擬貨幣類非法集資的刑事打擊,提供了依據。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1.非法性,即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公開性,即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利誘性,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社會性,即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同時滿足“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和“利誘性”才能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標準還是比較高的,比如ICO(虛擬貨幣首次公開發售),并不承諾保本,也不付息,如何認定具有“利誘性”?
從目前來看,交易所和錢包的“持幣生息”業務和沒有真實礦機的“云算力”“云挖礦”,更符合一些。而在發幣方面,即項目方用空氣幣置換用戶手中的主流幣,代幣上線后暴跌、歸零,甚至失去流動性的情況,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而更符合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從《解釋》的字面意思看,聯合挖礦、量化、DeFi、GameFi同時滿足上述“四性”的可能性不大,但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還要看后續細則或指導案例的態度。
問題七:新解釋之后,還能不能進行虛擬幣交易?
答:從2021年9月24日之后,國內就沒有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和政策環境了,目前,國內的虛擬貨幣交易已降低至10%左右。
問題八:有關部門對交易平臺的規制,后續會如何發展?
答:根據“924通知”等文件的規定,在國內經營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或將交易所主體架設在國外、但面向大陸用戶提供服務的行為,都屬于非法金融活動;目前來看,對虛擬貨幣交易所的監管和打擊,只會越來越嚴格。
問題九:假如平臺可以繼續開展活動,那虛擬幣交易是否構成犯罪?
答:根據現有的政策規定,虛擬貨幣交易是一種虛擬商品的交易行為,違反政策,而且違反公序良俗的時候,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并沒有規定虛擬貨幣交易行為本身構成犯罪。
問題十:虛擬幣怎么變現才安全?有哪些法律風險?會被凍結銀行卡嗎?如何解凍?
答:根據現有的政策規定,不允許虛擬貨幣變現,可能更像一種收藏品。在這種情況下變現,法律風險和凍卡風險都很高。一旦出現銀行卡凍結,如果處理不及時,很容易導致銀行卡非柜或影響自己的征信。建議在銀行卡出現凍結的時候,及時聯系凍結機關,還原交易和事實真相,爭取解凍或盡量不要影響自己的征信。必要時,可以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